原创来源:刘怀川 轩正律所
对征地补偿不服上访,阻碍被征地工地施工等行为法院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二审改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为实现自己不合理诉求,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多次阻挠工程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情节恶劣,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为获取不当利益,在已被征用的公共用地上种植苗木,村委会为维护公共利益拔除其苗木,亢在村委会没有满足其高额补偿要求后不断上访,在相关信访单位明确告诉其不应得到补偿后,其仍采取持续缠访闹访等要挟手段索要补偿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说明: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对征地补偿的青苗费不服上访进行敲诈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到工地采取殴打施工人员、投掷汽油瓶等方式阻拦施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多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跳楼威胁、影响公务人员办公等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二审法院改判认定其行为购寻衅滋事罪。
一、本案一审情况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敲诈勒索事实情况----被告人对征地补偿的青苗费不服上访进行敲诈勒索
2011年6月20日,枣阳市兴隆镇政府在兴隆镇兴隆村规划建设“东河生态园”项目,需要征收兴隆镇东河至亩左右。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4月2日,兴隆村委会分六次支付亢xx家厕所、围墙、耕地、菜园、树木等附属物补偿款65340元,并对亢xx房屋南侧的河坡土地进行回填平整。
2014年春季,被告人亢xx和丈夫谢某1认为补偿款低,在其家门前已被征收的土地上栽种杨树苗约480棵。几个月后,因村里需要使用该片土地,亢xx提出要求对种植的480棵杨树苗予以赔偿。李某1考虑到亢xx挖栽树苗有人工费等成本,提出补偿1500元,亢xx提出按30元一棵补偿,要求1.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来因为建设需要,村委会组织人员将杨树苗拔除,亢xx便多次上访,要求支付赔偿款1.5万元。因亢xx长期信访,造成政府大的压力,2018年5月7日,兴隆村委会决定给予1万元补偿,次日,亢xx出具收条领取1万元。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兴隆村委会“两委”商议意见,兴隆镇东河生态园建设征地合同,给全体村民的一封信,领条,地籍调查表,兴隆村委会证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1、畅某、黄某、王某1、叶某、谢某1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亢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二)被告人破坏生产经营事实---4次到工地采取殴打施工人员、投掷汽油瓶等方式阻拦施工
2014年,兴隆镇政府规划修建华阳河二桥,其中桥东修建处距亢xx土坯房屋约20米左右。2014年3月以来,亢xx以该项目打桩噪音大、震动大,影响房子安全及休息为由,多次到工地采取殴打施工人员、投掷汽油瓶等方式阻拦施工。致使工地多次停止施工,工程被迫延期,给施工方带来了巨大损失。
其中,2014年3月25日下午,亢xx为阻拦施工,拉断工地电闸,技术员王某2担心发生安全事故,上前阻止。亢xx将王的上衣撕破、耳朵和脖子抓伤,迫使工程停工。
2014年10月12日上午,亢xx为阻拦施工,提前准备多个汽油瓶,并将汽油浇到自己和丈夫谢某1身上,在施工人员准备施工时,亢xx将汽油瓶点燃后,扔向打桩机,迫使工程停工。
2015年12月1日,亢xx为阻拦施工,让其父亲亢德啟坐在通往工地的便道上阻止车辆进场,亢xx则站在自家厨房屋顶辱骂施工人员,朝施工人员扔砖头、石块,迫使工程停工。
2016年4月15日晚,华阳河二桥东侧修路时,亢xx拦在钩机前阻拦施工,兴隆镇人大副主席谢某2和兴隆村原村支部书记李某1给亢xx做工作,亢xx仍不听,继续阻拦,后被工人拉开。
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枣阳市公安局兴隆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表,兴隆镇兴隆村东二桥施工处出警照片、王某2受伤情况照片、亢xx及其家人阻拦施工照片,江苏弘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阳河二桥项目部出具关于亢xx阻扰华阳河二桥建设的情况证明和华阳河二桥打桩施工保证书及关于成立华阳河二桥建设领导小组的文件及相关施工合同等书证;证人王某5、王某2、王某3、李某1、熊某、段某、谢某2、谢某3、王某4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亢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三)被告人寻衅滋事事实情况----被告人多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跳楼威胁、影响公务人员办公等行为
2014年12月16日下午,亢xx阻拦兴隆镇华阳河二桥建设施工,李某1和村组长谢某4前往对其劝解,亢xx认为村干部做不了主,与丈夫谢某1一起到兴隆镇政府。亢xx为制造不良影响,从镇政府办公楼二楼跳下受伤。李某1、谢某4将其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3000元。后亢xx、谢某1以没有钱住院为由,多次找镇政府领导和李某1索要治疗费。
因担心亢xx、谢某1再次上访,影响村、镇里考核,并会被问责及通报批评,李某1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1日分13次给亢xx13.5万元钱。后亢xx、谢某1多次以上访施压,索要巨额赔偿,且不愿意以正当途径解决。
2015年7月8日,亢xx、谢某1到兴隆政府,要求政府赔偿其因跳楼摔伤的损失合计237.8750万元,因索要数额巨大,兴隆政府没有满足其要求。7月13日,亢xx为向政府施压,将折叠床搬到兴隆镇委书记张少卿办公室内,睡在折叠床上不走,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此后,亢xx以其跳楼受伤,兴隆镇不管不问为由,多次到枣阳市、襄阳市、湖北省、国家四级信访局及其他部门重复、越级上访,给当地政府及接访干部施加压力。
2017年8月以来,亢xx6次进京赴省上访。在上访期间,向兴隆镇政府、兴隆村委会信访包保干部李某2、畅某、熊某、王某1等人索要每次上访期间的食宿、车某等费用共计33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亢xx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和出院记录,亢xx的父亲亢xx1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结算单,亢xx、谢某1出具的13张金额共计13.5万元的借条,兴隆镇委员会出具的调查笔录、谈话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亢xx于2017年8月23日出具的领条,罗某提供微信转账截图,兴隆镇委员会提供的亢xx自2013年来到各级政府的接访记录、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谢某1、王某5、李某1、谢某4、罗某、唐某、王某6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及被告人亢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四)一审法院裁判---被告人亢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人亢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本案二审情况
(一)被告人及辩护人上诉称其是正常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亢xx上诉称,在敲诈勒索罪中,其是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正常维权,是兴隆村委会主动给其的1万元,其未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因施工严重威胁其房屋及家人生命安全,其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阻止施工,其无报复泄愤或其他不正当动机,阻止施工未达到三次以上,工期延误与其无关;其因权利受到侵害才跳楼,未强拿硬要他人的钱财。
辩护人辩护称,上诉人亢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兴隆村委会在还没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亢种好的树苗拔除,导致亢上访要求支付补偿费,是合法诉求,后村委会也支付了补偿费;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
(二)二审法院审理情况
经二审审理查明,2011年6月开始,枣阳市兴隆镇规划建设东河生态园、华阳河除险加固东河治理、修建沿河路、架设东河二桥等项目,需要对兴隆镇兴隆村二组畅家湾部分房屋进行拆迁,同时对范围内的河坡地、自留地、开荒地、菜地等进行有偿征收。上诉人亢xx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亢xx认为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未与村委会达成农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房屋未拆迁。村委会对亢xx房屋周围的耕地、菜园、厕所等予以征收,于2013年9月22日至2014年4月2日分六次支付亢xx家厕所、围墙、耕地、菜园、树木等附属物补偿款65340元,并对亢xx房屋南侧的河坡土地进行回填平整。
2014年春季,亢xx和丈夫谢某1在其家门前已被征收的土地上栽种杨树苗约480棵。几个月后,因村里需要使用该片土地,亢xx提出要求对种植的480棵杨树苗予以赔偿。兴隆村支部书记李某1考虑到亢xx挖栽树苗有人工费等成本,提出补偿1500元,亢xx提出按30元一棵补偿,要求1.5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来因为建设需要,村委会组织人员将杨树苗拔除,亢xx便多次上访,要求支付补偿款1.5万元。因亢xx长期信访,造成政府很大的压力,2018年5月7日,兴隆村委会决定给予亢1万元补偿,次日,亢xx出具收条领取1万元。
2014年,兴隆镇华阳河二桥开工,其中桥东修建处距亢xx土坯房屋约20米左右。2014年3月以来,亢xx以该项目打桩噪音大、震动大,影响房子安全及休息为由,多次到工地采取殴打施工人员、投掷汽油瓶等方式阻拦施工。致使工地多次停止施工,工程被迫延期,给施工方带来了巨大损失。其中,2014年3月25日下午,亢xx为阻拦施工,拉断工地电闸,技术员王某2担心发生安全事故,上前阻止。亢xx将王的上衣撕破、耳朵和脖子抓伤,迫使工程停工。2014年10月12日上午,亢xx为阻拦施工,提前准备多个汽油瓶,并将汽油浇到自己和丈夫谢某1身上,在施工人员准备施工时,亢xx将汽油瓶点燃后,扔向打桩机,迫使工程停工。2015年12月1日,亢xx为阻拦施工,让其父亲亢德啟坐在通往工地的便道上阻止施工车辆进场,亢xx则站在自家厨房屋顶辱骂施工人员,朝施工人员扔砖头、石块,迫使工程停工。2016年4月15日晚,华阳河二桥东侧修路时,亢xx拦在钩机前阻拦施工,兴隆镇人大副主席谢某2和兴隆村原村支部书记李某1给亢xx做工作,亢xx仍不听,继续阻拦,后被工人拉开。
2014年12月16日下午,亢xx阻拦兴隆镇华阳河二桥建设施工,李某1和村组长谢某4前往对其劝解,亢xx认为村干部做不了主,与丈夫谢某1一起到兴隆镇政府。亢xx为制造不良影响,从镇政府办公楼二楼跳下受伤。李某1、谢某4将其送往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3000元。后亢xx、谢某1以没有钱住院为由,多次找镇政府领导和李某1索要治疗费。因担心亢xx、谢某1再次上访,影响村、镇里考核,并会被问责及通报批评,李某1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5月11日分多次给亢xx13.5万元钱。后亢xx、谢某1多次以上访施压,索要巨额赔偿,且不愿意以正当途径解决。2015年7月8日,亢xx、谢某1到兴隆政府,要求政府赔偿其因跳楼摔伤的损失合计237.8750万元,因索要数额巨大,兴隆政府没有满足其要求。7月13日,亢xx为向政府施压,将折叠床搬到兴隆镇委书记张少卿办公室内,睡在折叠床上不走,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此后,亢xx以其跳楼受伤,兴隆镇不管不问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过低等为由,多次到枣阳市、襄阳市、湖北省、国家四级信访局及其他部门重复、越级上访,给当地政府及接访干部施加压力。
2017年8月以来,亢xx6次进京赴省上访。在上访期间,向兴隆镇政府、兴隆村委会信访包保干部李某2、畅某、熊某、王某1等人索要每次上访期间的食宿、车某等费用共计3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法院予以确认的兴隆村委会“两委”商议意见,兴隆镇东河生态园建设征地合同,给全体村民的一封信,领条,地籍调查表,兴隆村委会证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枣阳市公安局兴隆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表,兴隆镇兴隆村东二桥施工处出警照片,王某2受伤情况照片,亢xx及其家人阻拦施工照片,亢xx在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和出院记录,亢xx、谢某1出具的13张金额共计13.5万元的借条,兴隆镇委员会出具的调查笔录、谈话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亢xx于2017年8月23日出具的领条,罗某提供微信转账截图,兴隆镇委员会提供的亢xx自2013年来到各级政府的接访记录、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1、畅某、黄某、王某1、叶某、谢某1、王某5、王某2、王某3、熊某、段某、谢某2、谢某3、王某4、谢某4、罗某、唐某、王某6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上诉人亢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亢xx为实现自己不合理诉求,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多次阻挠工程正常施工,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情节恶劣,又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亢xx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亢xx上访要求相关单位补偿其种植的树苗费用,是合理诉求,是兴隆村委会主动给亢1万元,亢未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亢xx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经查,在案证据证实,亢xx为获取不当利益,在已被征用的公共用地上种植苗木,村委会为维护公共利益拔除其苗木,亢在村委会没有满足其高额补偿要求后不断上访,在相关信访单位明确告诉其不应得到补偿后,其仍采取持续缠访闹访等要挟手段索要补偿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部分成立。
上诉人亢xx上诉称因施工严重威胁其房屋及家人生命安全,其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阻止施工,其无报复泄愤或其他不正当动机,阻止施工未达到三次以上,工期延误与其无关;其因权利受到侵害才跳楼,未强拿硬要他人的钱财。经查,多名证人证言、相关照片及书证证实,相关单位与亢xx协商在施工期间给予亢一定费用并在他处给其租房,亢不同意,在施工单位已在亢xx家周围挖沟防震并保证在打桩期间如造成某的房屋倒塌及人员伤亡,施工单位无条件全权负责的情况下,亢xx与其丈夫或让其父亲仍以施工对其房屋及家人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为由多次阻拦施工,致工程多次被迫停工,工程进度受到严重影响;亢xx在信访问题得到答复后仍无理上访并多次向劝访人员及相关单位索要钱财,故该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辩护称原判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亢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对亢xx的寻衅滋事罪量刑并无不当,因亢xx并非采用破坏工程机械设备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方式阻止施工,一审判决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判决定性为敲诈勒索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683刑初143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亢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鄂06刑终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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