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在沂源县有养鸡场一处,从事白羽肉鸡的饲养工作。被告某施工队自2018年8月份开始在养鸡场附近的公墓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原告饲养的白羽肉鸡开始出现接连死亡的情况,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被告辩称导致家禽死亡原因有多种,如饥饿、瘟疫、食物中毒、原告自己饲养的狗等动物的惊吓等,难以证实鸡的死亡与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希望法院对此案予以驳回。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
裁判评析
关于环境污染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较为少见,同时因为环境污染举证难、事实关系认定难等原因导致该类案件处理较为繁琐,机械的认定原告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亦或全部支持都不合时宜,只有在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认定家禽受损与噪声污染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结合专家认证、专业机构鉴定等多方数据得出的结论,才能取得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处理结果。
原标题:《【“沂”案释法】判了!噪声污染能导致家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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