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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法官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二审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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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法库公众号(ID:XingFaKu

2016年末,辽源市东辽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郭永贵诉被告郭长兴立即给付拖欠的林地转让款542万元。

2017年3月23日,东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长兴给付郭永贵林权林地转让款542万元。郭长兴提起上诉,2017年6月26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院长发现”的方式,将该案提交给该院审委会讨论,并启动再审。

2017年9月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裁定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再审尚未出结果时,作为二审法官的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的王成忠,被辽源市纪委从岗位上带走。2018年2月9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王成忠被刑拘后的第10天,作为林权案一审主审法官的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大庆,同样被纪委从岗位上带走,2018年6月15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大庆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4月30日,王成忠案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20年9月2日,因一审刑期已满,王成忠被取保候审,回到离开了三年的家中。

2021年4月20日下午,通化法院对王成忠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

二审庭审笔录

法院: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日期:2019年4月30日星期二

审判长(以下简称“法”):张太范

审判员:孙国祥(以下简称“法1”)、徐鹏(以下简称“法2”)

出庭检察员:徐莹(音)、吕全红(音)(以下简称“检”)

书记员:(以下简称“书”)

上诉人:王成忠(以下简称“王”)

辩护人:徐昕 肖之娥(以下简称“辩”)

整理人:龙嘉佳(不全或错误的地方请轻拍)

书:(起立)肃静,请法警出庭执行职务。

(法警进入法庭……)

书:请监察员、辩护人入庭。(宣读法庭记录……)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法:请坐下。

书: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法: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传上诉人王成忠到庭。

(法警带王成忠到庭)

法:现在查明当事人身份信息,上诉人王成忠,原审记载的你的基本情况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否正确?

王:正确。

法:上诉人,你可以坐下。

王:谢谢。

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你觉得身体不适,可以随时示意法庭。听清楚了吗?

王:听清楚了。

法:遵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王成忠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3刑初1号判决,提出上诉、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一案,本案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本次庭审活动将进行网络全程直播,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辩护人员名单,本庭有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太范,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国祥、徐鹏组成合议庭,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莹(音)、吕全红(音)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受王成忠及其家属委托,徐昕、肖之娥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辩护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解释……);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3、在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法庭辩论阶段结束后,上诉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上诉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均:不申请。

法:今天的庭审主要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上诉人最后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因本案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本院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4月28日组织控辩双方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就本案管辖、回避、是否公开审理等程序性事项以及举证质证问题、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新证据的调取等问题征求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现在宣读庭前会议报告。

法2:在庭前会议当中,控辩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1、对二审指定管辖无异议;2、上诉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不申请回避;3、辩方不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严重不符,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庭审时可对讯问录音录像和悔过书发表质证意见;4、辩方对证人出庭作证、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提出申请,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新证据已经调取;辩方不再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以及调取其他新证据;5、控辩双方对一审法院采信的下列证据无争议:第一,书证:常驻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王成忠任职信息表;6、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如下事实无争议(宣读无争议事实……),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有争议,庭前会议报告宣读完毕。

法:控辩双方对此有没有异议或者补充?

王:没有。

辩:没有。

检:没有。

法:首先宣读一审判决书。

法2:(宣读一审判决书……)原审判决书宣读完毕。

法:上诉人,你收到的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否和宣读的一致?

张:一致。

法:下面由上诉人简要陈述上诉理由。

张:(陈述上诉理由)作为一名法官,我真诚的希望法庭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无罪判决,还我一个清白。

法:上诉人,你在审理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情绪

法:法庭调查重点围绕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证据、事实、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对于庭前会议中没有异议的事项,本院直接予以确定,对此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是否有异议?

均:没有。

法:首先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调查,根据在庭前回忆中控辩双方达成的共识,有的证据组合调查,控辩双方对书证一审指定管辖函发表意见,上诉人,你先发表意见。

王:这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应当在管辖不明的情况下或者法院需要全体回避的情况下,我的案件应当由龙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以我曾在那里工作为由指定管辖是违法的,且依照这个逻辑,西安区人民法院更应该回避。

辩:指定管辖违法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管辖只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管辖不明,还有一个是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其他法院管辖,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西安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会导致上诉人上诉后由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审,也不能排除辽源中院影响下级法院作出不公正裁判结果的合理怀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也说明原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错了。我要感谢吉林高院。

检:无异议。

法:控辩双方请针对书证上诉人的悔过书发表质证意见。

王:悔过书是违法、不真实的,是检察机关在侦查的时候将我从审讯室带离,目的就是离开监控,我是按照侦查员的口述下书写的,我是在威逼之下写的悔过书,这不是我的真实意志,不具有证明力。

辩:王成忠的笔录已经排除,控辩双方都同意以录音录像为准,但是,不排除悔过书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悔过书的形成过程没有同步录像,根据法律规定,到达看守所后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没有的话属于当然排除的范围,最高院《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非常明确的说到了这一点。《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中也有规定,切实防止冤家错案规定也有规定,同步录像显示,2017年9月3日上午8:30,侦查人员发纸笔给王成忠,要求他写悔过书,并且反常的带其离开讯问室,明确表示换个屋子再写,从此以后就再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了,除了王成忠所说的之外,悔过书上存在大量的法律常识性错误,王成忠作为一名资深法官,是不可能犯这样的错误,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他写悔过书的时候受人指导,启动再审不代表二审必然错误,且未造成他人损失,即使按照悔过书,也不能证明王成忠犯罪,他没有供述自己接受了请托而徇私情枉法裁判,同时,合议庭另外两名组成人员的证言中有那么一丁点猜测性语言对王成忠有不利,但仍不能证明其犯罪。全部排除后,没有证据能证明王成忠犯罪。

检:首先,上诉人和辩护人没有证据证明悔过书非王成忠自己本人自愿书写,讯问录音录像能证明王成忠的悔过书是具有真实性,悔过书的来源是合法的,内容是客观真实,请法庭予以采信。

法:上诉人,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么?

王:本来我不想谈,侦查员是我的朋友,但在这样的场合还是要谈一谈,侦查时他告诉我,我们并不想追究你的责任,只要你说金是如何交代你的,你的常务院长是怎么交代你的,你就可以回家,你难道不愿意回家吗?我还能骗你吗?你按我说的写就可以了,我在法院工作了30年,我对法律知识很清楚,刚刚我的辩护人也提到了,悔过书中通篇我没有认罪,只说明了案件的办理经过,里面很多内容根本不是我想的,当时我也是非常反对的,但她跟我说你只有按照我说的写你才能回家,我当时已经被关了好几天,神志也不是很清楚,我非常相信他,我今天可以要求他来和我当面对质,(情绪激动)我在看守所熬过了606个日子,是如何熬过来的呢?

法:请你注意控制你的情绪。辩护人,请你补充意见。

辩:刚刚检察员说到,没有证据证明不是他书写的,我想请问,需要由王成忠来证明这个证据的合法性吗?不需要,依照证明责任规则,应当由检方来承担,不应要王成忠自证清白,录像显示曾有人将王成忠带离讯问室,这就是不符合排非规程之规定的,必须当然排除的情形。

法:检察员有没有需要补充发言的?

检:没有。

法:下面,控辩双方对郭案分案基本情况发表意见。

王:证据是真实的,我是按辽源中院的分案系统被动接受案件,是合法的。

辩:补充一点,案件分给谁办不是王可以决定的,他只是碰巧被分到了这案件,侦查人员在录像中也对王成忠表示了同情,这不能证明王成忠犯罪,此案当中,几乎所有的证据都和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关系。

检:无异议。

法:下面由控辩双方对(2017)民事裁定书发表意见。

王:裁定是真实的,这只能证明启动了再审程序,不能证明我这个案件办错了。

辩:我补充如下,王成忠案一审判决的时候,民事案件再审没有定论,启动再审不代表前面的审理错误,即使再审改判,也不代表原法官就一定错误,更不代表构成犯罪。9月1日裁定再审,9月2日就抓法官,这是多么可怕。

检:无异议。

法:控辩双方对郭股票冻结明细发表意见。

王:这是一审法院执行的时候冻结的股票,这不是直接的损失,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实际损失才认定为当事人的损失。郭的笔录中也没说自己每天的损失是多少,这不可能构成犯罪。

辩:一审判决已经确认,没有证据证明给郭造成了损失。

检:这是一份客观性证据,只是证明了冻结郭的股票这么一个事实。

法:下面对书证郭案一、二审民事卷宗、执行卷宗,李某刑事案件卷宗发表意见。

王:对真实性没有意见,一、二审恰好证明我的审理是正确的,执行卷宗我刚刚也已经说到了,只是查封了他的股票,李的刑事案件我不清楚,他是民事案件的证人,认定了他诈骗,如何还来认定我构成犯罪?既认定证人诈骗,又认定法官枉法裁判,于情于理于法都是说不过去的,不符合基本逻辑。二审卷宗,我汇报的情况有院长的签批,恰好证明我没有徇私情。我了解案情的复杂性,但我的职业道德不允许我退避,我想尽一切办法,能汇报的都汇报,能录像的都录像,整个过程慎之又慎,就是为了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和保全自己,可最终仍然未能幸免(情绪激动)。我没有受到任何授意和请托,我公开透明,我有什么错?谢谢法庭对我的理解。

法:是否需要休庭?

王:不需要,我会控制自己。

法:辩护人请发表意见。

辩(肖):民事案件二审是如何审理的都反映在了民事二审卷宗之中,王成忠是按照程序依法、慎重的办案,这恰恰证明可以证明王成忠无罪,1、上诉人十分认真负责,听取了各方意见,询问当事人并形成书面卷宗;2、王成忠主审的每一步都向上级进行了汇报,没有枉法裁判的故意和空间;3、合议笔录证明该案的结果是合议庭讨论的结果;4、王成忠非常严谨,纠正了他认为的一审存在错误的地方;5、二审维持的判决作出的并没有错,辩论阶段再详细阐述。一审、刑事卷宗亦无法证明王成忠犯罪,不能要求王成忠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用后来侦查才得知的结果去认定李诈骗和审理案件,王成忠只是一个民事法官,而不是神。

(徐昕补充)人民陪审员发表的意见非常重要,如何去否定人民陪审员通过良知得出的意见。

检:以上卷宗印证了案件的客观事实。

法:控辩双方对证人王涛、王某的证言发表意见。

王:他二人是民事案件的合议庭成员,证言中有明显推卸责任的理由,他俩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推测性的语句,没有证明力。一审法院对我作出刑事判决是的时候删掉了王涛证言中的一句话,若说枉法裁判是故意隐瞒真相,那这是什么呢?

辩(肖):同意上诉人的观点,需要补充的是王涛的原话,王成忠没有暗示法官照顾的意思。

检:证言具有客观性,理解没有偏差,可以相互印证,我们没有异议。

法:辩护人有没有补充?

辩(肖):王成忠在录像中明确说了,告知合议庭成员所谓的亲属关系就是为了让他们慎重办理。

法:检察员有没有补充?

检:王成忠的供述中阐述了工作习惯。

辩:审判长,王成忠的供述已经排除,不能引用。

检:录音录像中是有的。

辩:请问录音录像中哪一段说到了你刚刚说的话?

检:庭后向法庭出示。

辩:审判长,我补充几句,请问“觉得”、“意思”能作为指控证据来指控他人犯罪吗?这是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排除的。指控犯罪要靠证据,不能靠口供和猜测。你讲到正常人的理解,是不负责任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你说有录像可以拿出来。这两位法官和王成忠一样要面临刑事追究,为何只追究王成忠呢?

法:检察员有没有补充发言?

检:有补充,辩护人要求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下面向法庭出示。(读)

辩:在哪一个时间的哪一个节点?

检:第一次讯问录像,时点是2017年9月3日。

辩:我申请法院播放录像。

检:我宣读就行了,根据录像整理的。

辩:理论上是必须要看录像的,但从刚刚检察员念的话语中也没有听出有暗示照顾的意思。

法:王成忠你简单说一下。

王:此案是涉诉信访案件,我必须汇报,目的是让法官慎重办理。我没有任何隐瞒,没有任何暗示的意思,没说过照顾的的话,我可以向法庭起誓。

法:控辩双方已就此项证据充分发表意见,下面对证人李平的证言发表意见。

王:他陈述了我向他汇报的基本情况,为什么上面的领导不构成犯罪,下面的合议庭成员不构成犯罪,处于中间的我就构成犯罪了呢?这从逻辑上说不通啊。我汇报的目的是为了把此案办成铁案,根本没涉及照顾的意思。

法:我提示各方,针对证据发表意见时,要紧紧围绕证据的三性,与本案有没有关系,是否客观真实。

辩(肖):我们同意王成忠的意见。(徐昕补充)撇清才是正常人的理解,检察院选择性抓人是有问题的。

检:证言客观真实

法:对证人关、赵、肖、刘、肖的证言发表意见

王:充分证明我是按照案件分配审理案件,只要案件立案侦查之后我才知道曾经分配给了他人。金没有找过我,如何会跟我有关系。刑事诉讼法也说要重证据,轻口供。

辩(肖):这些证言和金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王成忠审理此案纯属倒霉加巧合。

检:这些证人证言客观真实。

法:对李、郭证言发表意见。

王:这些都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他们先后的证言是矛盾的,以刑事案件的形式来调查民事案件是违法的,是不可以采信的。

辩(肖):针对刚刚检察员说的案件系调给王成忠的做个回应,这不是调的,而是系统自己分配给王成忠的。李自己没找王成忠,金的笔录中也说了没有找王成忠,林地价款也是合理的。法官也只能依据林权证书审理案件。不能用后来刑事案件侦查得知的结果指控王成忠犯罪。后续辩方会出证据证明签字不是郭签的。

检:这几个人的证言证明了民事案件中真实的法律关系,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客观真实。

法:对证人金宝妍、金宝华的证言发表意见。

王:他们没有找过我或者授意我,说明我没有犯罪的故意

辩: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检:我们对金宝妍部分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与王成忠的供述不服,与其他证人的证言不符,对金宝华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

法:上诉人有没有补充?

王:这两个人的证言是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检察员可笑地说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假的,刑事诉讼应当重证据轻口供,法律有明文规定,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使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我们的法律还有效吗?还是要依靠人的主观来推断?如果证人证言是假的,又为何要向法庭提供。公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四对矛盾的证据,我一并说明(说明矛盾之处……),一审法院对应当采信的不采信,对不应当采信的选择了采信。已经明确排除了我的笔录,但检察员刚刚又拿出来说。

辩:我简单补充一下,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检察员居然还说真实,这涉及伪证,应当追究,而且我这也第一次看见公诉人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肖补充)金宝妍、金宝华的证言说没找过王成忠,你们说是假的,王涛的证言是猜测性语句,你们又说是真的,我实在无法理解检察员的标准是什么。

检:充分发表。

法:对吴迪、杨刚的证言发表意见。

王:吴迪的证言是虚假的,杨刚是明显为了逃避责任,很多地方不符合常理。

辩:吴迪是郭的律师,证言和郭一样一直在变化,是不诚信的诉讼参与人,吴迪说二审没围绕上诉理由也是不真实的,再审也没有支持吴迪的主张,而是以程序性问题改变了审理结果,

检:证言客观真实。

法:针对上述有争议的事项,合议庭将在庭后进行评议,决定是否采信,现在,休庭十分钟。

(休庭……)

法:现在继续开庭,下面,就一审判决中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就第一项事实,也就是2008年4月29日金、李购买涉案林地,价格人民币50万元,鉴于这二人的特殊身份,该林地以郭永贵名义备案登记的事实发表意见。

王:这是明显违法法律规定的,这根本不需要调查,而是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系画蛇添足。法官怎么能对证人欠原告钱而作出判决呢?

辩(肖):同意王成忠的意见,补充两点,第一,林权证书具有对世性,不是说除了钱就必然属于谁,王成忠没有理由和必要去调查实际权利人;第二,三份协议究竟是如何签的一审认定是矛盾的。

检:没有异议。

法:下面就一审认定2017年11、12月李就本案事实先后两次起诉郭的事实发表意见

王:一审已经认定了这个事实,郭是非常不诚信的,一审就如此进行了认定,这简直降低法官人格。

辩:同意王成忠意见。

检:一审认定正确。

法:控辩双方对王成忠审理该案过程中受金等人影响。

王:说我受影响和授意,授意构罪,而影响不是,按一审的指控,我是不构罪的。我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辩(肖):补充三点,1、认定犯罪的证据必须确定充分,一审判决中这个“等”,辩护人不知道是谁,2、起诉书说“授意”,判决书说“影响”,就是因为没有授意的证据才退而求其次说是影响,且刚刚金宝妍、金宝华的证言也经过了质证,影响也不存在;3、王成忠在录音录像中提到过金宝华,说比较反感,两人关系还不好,如何会受影响,王成忠根本没有枉法裁判。

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法:控辩双方就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对本案发生转让发生的原因应当核实而为经调查的事实发表意见。

王:首先,转让的原因,一审起诉书没有指控,一审没有调查,也没有任何证据,这是程序违法,其次,我国民法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当事人作出任何真实意思表示是不问原因的,这是基本原则;另外,一方邀约一方承诺,合同就成立,没有需要原因啊,竟然将此作为指控我犯罪的理由;这是纯粹无中生有,为了定罪而定罪,这才是真正的枉法裁判。

辩:同意王成忠的意见。补充两点:1、从未见过哪个民事案件的审理要调查合同形成的背后的原因;2、即便应当调查,王成忠也无法调查清楚。

检:合同形成原因是否应该调查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个案件的评判标准不同,就本案而言,争议要点是合同的性质,本案与其说是调查合同形成的原因,不如说是过户的原因是什么,本案合同性质是查清案件的前提条件,并非可有可无。

法:上诉人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王:我补充一点,做了30年法官,合同只讲效力问题,不论合同性质问题,合同的性质这个讲法本来就是不科学的,我们要说的是合同的效力。我认为检察员说的是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都认定合同是有效的,主张无效的一方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这是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辩(肖):补充一点,王成忠作为一名资深法官,对本案十分了解,最有发言权,他刚刚已经说得非常清楚,我补充的是,检察员认为王成忠应当审查出来他们代卖是为了欺骗债主,这个过程中存在诈骗,第一,王成忠审查不出来,第二,如果合同签订过程当中存在欺诈,郭可以去申请撤销,这才是正确的途径,而不是要求王成忠超范围审判。(徐补充)这样认定构成犯罪,起诉书没有进行指控,法庭没有调查,公诉人没有发表公诉意见,竟然就这样认定了,按这样的逻辑去定罪岂不是在开玩笑?起诉书决定了审理范围,这是古罗马的法律格言明确说到了,无指控即无法官,这不能给王成忠定罪。

法:检察员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检:没有

法:王成忠对李国辉被追加为无独三是否妥当应当核实而没有调查,控辩双方请对此发表意见。

王:对这一事实,起诉书没有指控,庭审中调查了,我也对公诉人的提问进行了回答,我的二审判决书写得清清楚楚,一审判决是在睁眼说瞎话。李国辉作为第三人我身查了,我在一审中也说了他是证人型第三人,我万万没想到竟将我这句话作为认定我犯罪的理由,第三人这个事我调查的清清楚楚的,他第一审的时候就追加了,追加了他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他起到了辅助作用,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非常妥当,即使错了,也不影响实体结果。

辩(肖):补充一点,追加第三人是因为他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我们认为追加第三人没有错。(徐昕补充)我补充一点,不是王成忠追加他为第三人的,是一审追加的,对于不是王成忠所作的行为却拿来指控他犯罪,是及其荒唐的。

检:原审法院认定的该事实正确。

法:一审判决认定对李出庭作证是否适格应当进行核实而未核实,控辩双方请就此发表意见。

王:这也是一样,起诉书没有指控,庭审也没有调查,也没有发表公诉意见,这是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此外,法律规定,一切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怎么说李就不适格了呢?

辩(肖):同意王成忠的意见

检:原审法院认定正确。

法:控辩双方请就一审法院认定的王成忠对于民事案件中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应当核实而未核实发表意见。

王:一审法院说的事实成立,可以看我的二审卷宗,调查了该项事实,何来没有调查一说,这明显是颠倒黑白,一审法院才是典型的枉法。

辩(肖):同意王成忠的意见,没有补充。

检: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法:一审法院认定王成忠故意违背该民事案件中买卖关系不成立的事实,请发表意见。

王:对于这一事实,和刚刚买卖关系不成立是一句话,就一个标点符号的问题,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小学生作文都不能这么写,没调查就不能故意,故意就是我调查了,这简直就是自相矛盾,一审法院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凭空冒出这个是纯违法,也不是我故意违背买卖关系不成立的事实,而是买卖关系本就成立,一审才是枉法,说我枉法,我不服。

辩:我补充一点,请注意“故意”二字,请问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故意的事实存在吗?这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件,却没有任何证据,刑事诉讼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且还要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责任,但此案却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故意。

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法:一审判决认定王成忠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证人的证言不采纳,未能做出评判,请控辩双方发表意见。

王:起诉书没有指控,庭审也没有调查,也没有发表公诉意见,这是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另外,郭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应当采纳,这不符合客观事实,二审判决书明确阐明了为何不采纳上诉理由,怎么能说我不评判呢?我着重审查了他的请求,最起码我评论了,原审法官是睁眼说瞎话,李、郭二人也没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我怎么能采纳他们的主张呢?如果我采纳了,才是枉法裁判,以此来指控我,我坚决不认罪,我不构成犯罪。

辩(肖):补充两点:1、民事案件有三份协议,林权也已经过户,评判李的证言,2、是判决书的论理部分。

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法:一审法院认定王成忠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针对这一事实请控辩双方发表意见。

王:这是一个结论性意见,一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犯罪,刑事庭对民事案件作出了一个裁判,本身他就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任何法律根据,这简直没有任何道理可言,是越权的,不真实的。

辩(肖):辩护人补充三点意见,1、判决书没有说王成忠究竟违背了哪一件事实和哪一条法律;2、王成忠没有违背事实,是正确的;3、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是合议庭作出的,不是王成忠一个人作出的。(徐昕补充)1、请检察员待会给我指出他违背了哪一条法律;2、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是个人作出,而是法院作出的,为何说维持原判就是构成了犯罪?

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法:一审法院认定,一、二审(民事案件)生效后,郭400余万元的财产被冻结,后经确认,王成忠审理该案确有错误,裁定再审,控辩双方请发表意见。

王:对这一事实,2017年9月1日裁定再审,我是9月1日早上8:30被以谈话的名义叫到办案基地被立案侦查,再审裁定是什么时候作出的我不知道,我认为是我被带走之后作出的,且这也仅仅是在程序上启动了再审程序,再审没有终结前,不能得出原审是否错误的结论,即使撤销了原审,也只是说郭和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这不能证明我的这个案件错,郭的财产被冻结,当时没认定我这个案件错,没有发生执行回转,也没有造成郭的实际损失,这怎么能说我错呢?郭本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给他造成任何损失,何来犯罪?这个再审裁定不能认定我做出了错误判决。所以,对于这个事实的认定,是莫须有的。

辩(肖):王成忠一审判决时该案还没有翻案,那么就不能说他错,万万不能一再审就抓法官,这导致法官没有一点尊严。(徐昕补充)案件启动再审有三种方式,院长启动再审十分罕见,此案启动再审是有问题的,我点到为止。

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法:控辩双方对有争议的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合议庭将认真评议作出决定。现在请控辩双方就二审阶段提交的新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举证前,请对证据的来源和要证明的内容做简要说明。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仅说明名称和要证明的事实即可。下面,由辩方举证。

辩(肖):证据一、鉴定书,对三份协议上的签名进行了鉴定,证明郭、杨说60万协议上签字是郭签字是不真实的。

检:这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

法:上诉人有需要补充的吗?

王:有,我说一句,别伤了大家的感情,一审判决认定我犯罪,就是说我没有认定60万的这份合同,但我们今天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我的判决没有错。

辩:整个指控犯罪的逻辑是说王成忠应该采信60万的合同而不是600万的合同,但我们提供的证据恰好证明了60万协议是不真实的,杨说是郭当着他的面签的,这显然也是虚假的证言,而检察员刚刚却说这是真实的。

法:检察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的?

检:没有。

法:由于机器过热,需要休息10分钟,都不要离开。

(休庭……)

法:现在继续开庭,下面由检察员举证。

检:检察员共向法庭出示4份证据,第一份:卷宗,证明2016年郭第一次起诉,后又申请撤诉。

法:请发表质证意见。

王:对真实性没有意见,这个案件我没有进行审查,不了解具体情况。

辩(肖):和王成忠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关系。

法:检察员继续举证。

检:证据2:卷宗,证明裁定再审。

法:请质证。

王:这份裁定是违法的,而且我被抓的当天中院下的这个裁定,不得不让人怀疑是先抓人后下裁定。

辩(肖):再审不代表原审错误,具体的我们会在法庭辩论阶段说明。

法:检察员继续举证。

检:证据三:卷宗,证明再审改判的事实。

法:请质证。

王:案件结果是驳回了起诉,是违法的裁定,表明了郭不具有主体资格,不是所有人不代表不是管理人,林权证明确表明是郭,合同一方是郭,怎么会没有关系。

辩(肖):补充三点,1、王成忠的行为应当享有审判豁免,即使再审改判,他也不应承担责任;2、再审裁定是完全错误的;3、再审裁定没有否定王成忠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否定了刑事一审判决对王成忠犯罪的认定。

法:检察员继续举证。

检:证据四:讯问录音录像,证明王成忠受了请托办理案件。

法:请质证。

王:这是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法律有规定,当事人的供述不能在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的情况下作为定案根据,这个笔录时逼供诱供,疲劳审讯。

辩(肖):补充如下:1、我们认为录音录像中王成忠没有做过其枉法裁判的供述;2、虽然在录像中说过金宝妍说过要其照顾,但王成忠没有接受请托;3、王成忠在录像中说了为什么采信600万协议,和他其他的陈述是一致的;4、录音录像中很多侦查人员在和王成忠私聊,他们也不认为王成忠犯罪。

法:检察员,是否还有新的证据需要举证?

检:没有了。

法:上诉人、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举证?

王:没有了。

辩:没有了

法:没有争议的证据,本庭予以采纳,有争议的证据,本庭将经过认真评议作出决定。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事实方面,上诉人是否还有需要补充陈述的?

王:没有。

法: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需要。1、你什么时候担任法官的。

王:1995年了。

辩:你在这些年有没有获得什么荣誉?

王:太多了。

辩:你从业以来办理过多少民事案件?有没有因为申诉而被启动再审的?

王:几千件,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被启动再审。

辩:这个民事案件二审中,有没有人请托,你有没有吃过他们的饭?收过东西?

王:没有人请托我,没有给我国礼金,没在非工作场合见过任何一个人。

辩:你采信600万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王:依照证据、经验法则、郭提供的鉴定。本案是阴阳合同,郭认可的价格远远高于60万,依照自由心证。

辩:发问完毕。

法:检察员有没有需要发问的?

检:没有。

法: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违法本案事实、证据、定罪量刑进行辩论,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上诉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控辩双方互相辩论。

王:作一名让人民满意的法官,是我的职业追求。几十年里,我办案数千件,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因为办错而被再审改判的,也没有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到相关部分反映我不公、不廉的,更没有一个案件因为办案不力导致当事人到相关部门上访的事件发生。我就是这样一名法官,但是今天却以被告人的身份坐在法庭上。环境依然是那么熟悉,但是已经物是人非。以前我是坐在台上审别人,今天却是坐在台下被别人审,我的心理落差是很大的,我的心里也很矛盾,没法用语言来表达我的心情。在看守所是606天,简单再说一句,这个案件,民事案件是完全正确的,没有任何错误,我认为认定事实是准确的,适用法律也是准确的。我认为判决是正确的,在办案过程中程序也没有任何不当。我没有收任何人一分钱,没有任何违反法官规范的行为,更没有犯罪行为。作为一个老法官,一个合格法官的条件是,他首先是一名普通人,具有普通人的良知。其次是一名法律人,必须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办案讲证据。这个案件从法律事实、客观行为、还有内心想法,这三个递进的层次讲,我都不构成犯罪。我是一个依法履职的好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我没有任何为自己谋利的想法。我是一个老农民的儿子(情绪激动,法官提醒注意控制情绪),走到今天实在是不易。我的父母都77岁了,还在农村,岳父母也都77了。唯一的儿子刚刚毕业,我知道自己责任有多大,担子有多重。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个人情社会,这么多年,领导同志、亲朋好友因为案子找我的也很多,我刚才也说过,我都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拒绝了。可以说,我都是根据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目前我没有一个案件被再审改判。这个郭长兴上诉案件,在我接案不久,我就知道这个案件涉及到我们院某些同志,我从来不否认,但是我没有接受任何人的授意或委托,我没有任何为自己谋私的想法。我没有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更何况在我知道他们的关系以后,我就知道郭长兴在告一审法官,他告的理由就是中院的领导和法官干涉了这个案件,我就知道了这个案件的难道和复杂程度。今天在法庭上,我就说句心里话,谁愿意办这样的案件?但是没办法,所以我是慎之又慎,能汇报的坚决汇报,向领导汇报,向合议庭汇报,能书面汇报的绝不口头,能录像的坚决录像。我完全是根据我的业务知识、工作经验,实事求是作出的,没有任何私心。从客观行为来讲,我没有任何的犯罪行为。郭长兴等当事人我根本不认识,在办案过程中我也没有任何接触。郭长贵也只是在办案中有接触,私下没有任何接触。依据刑法399条,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认定我犯罪,理应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我是享有豁免权的,不能追究我的责任,更何况,同一个事实,怎么能既认定诈骗,又认定枉法裁判呢?我是一个民事法官,我有侦查权吗?我能调节刑事犯罪吗?情理上能说过去吗?一审判决不但违反法定程序,违背基本事实和逻辑,漏洞百出,到现在我都不清楚我因为什么犯罪,谁还愿意当法官,谁还敢当法官。郭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认定我犯罪,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我感谢吉林高院指定管辖,让我有了昭雪的希望。感谢法庭,感谢我的律师,感谢全国的法律人,他们给了我力量,让我重新振作。

法: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尊敬的法官,被告席也坐着一位法官,他不仅没有枉法裁判,没有任何过错,也是一名优秀的法官,但他已经被羁押606天,法庭调查已经充分证明王成忠是无罪的,我补充性的说明几点,1、从构成要件来看,王成忠没有构成枉法裁判的行为,也没有造成构成要件里要求的重大损失,连一审法院的判决都认定没有造成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犯罪故意,从犯罪行为来看,王成忠及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审理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是正确的,而且即使再审改判,也不能让一个法官承担责任;起诉书也没有说清楚哪一项证据是应当采信而没有采信的,照这个逻辑这个罪名可以套在任何一个法官的头上,王成忠必须采信客观证据优先,王成忠在案件审理中没有任何犯罪故意,在没有吃别人一顿饭、收一分钱的情况下,他没有必要冒这么大的风险去枉法裁判,至少证据上来看,王成忠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动机,指控认定犯罪的每一个字都应该有证据,一审判决这样认定一个人犯罪是错误的,其实全案严格意义上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王成忠犯罪,同时,王成忠对民事案件的处理,并没有不当,民事案件的审理完全符合法律和工作程序,王成忠的做法已经超出了一个民事法官的谨小慎微,民事案件,王成忠在接手后就认定为复杂案件,多次向领导汇报,形成了书面报告,可见其多么慎重,如何会构成犯罪呢?此案是集体合议维持一审判决的,王成忠还录像了,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是常态,是对一审法院司法权威的维护。民事案件的再审,王成忠没有任何责任,进入再审不代表案件原判错误,即使再审改判,也不是王成忠的责任,是因为出现了新证据,基于新的证据来改判,原法官不需要负责。本案中,案件基本事实存在争议,法庭调查表明,王成忠认定600万有非常合理的理由,如果这样判断证据的权利和自由裁量都没有,不是法官,而是孙子。同时,本案的再审裁定恰恰的错误的,民诉法119条明确规定了原告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林权证书上登记的就是郭,与本案就是有利害关系,有处分权的,必须可以成为适格的原告。希望检察院可以提出建议,纠正错误的再审裁定,再审裁定完全否定了一审法院对王成忠犯罪事实的认定,下面一个大问题,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很多错误是非常明显的,分案情况王成忠是不知情的,是机器随机分配的,这是偷梁换柱,且其一接手案件就告知了合议庭是院领导亲戚的,却被一审法院说成了合议前告知,认定有人请托王成忠是没有证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王成忠接受了请托,请托是一个双方的行为,认定猜测性证言,这能采信吗?这是莫须有的,且有法律明文规定排除。欠款问题是不需要调查的,一审查明很多事实起诉书根本没有指控,若干没有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没有发表公诉意见,就直接认定了(详细阐述……),起诉书应当详细阐明事实要素,叙述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但王成忠案没有明确的指控,当然不能进行法庭调查和认证,无原告即无法官。最后,王成忠、张大庆案提出了保障法官职务豁免权的迫切需要,此案也许会成为标志性案件,感谢吉林高院对本案的重视,恳请法官,保障王成忠的权利。

(肖补充)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补充一个方面,王成忠不构成犯罪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根据他当时能够查明的事实,这个民事案件二审他有没有错误,我们认为他的判决正确,并无不当。首先,合同是明显成立的,有四个理由:1、客观证据证明转让合同关系的存在,郭也自认是其让李去办的,郭的律师也认定了此事,故合同是有效力,是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转让合同生效,且我们已经提交证据证明60万合同是假的;2、林权确实已经过户,进一步真实买卖关系的存在;3、郭主张李是权利人,没有客观证据,只能以林权证上的登记为准,郭主张代买仅仅只有说法和李国辉的证言,双方说法不一,又有客观证据,王成忠肯定要采信合同成立,如果只是代卖,完全不必去过户;4、郭的陈述一直都是摇摆的,这么一个不诚信的诉讼参与人,他的说法很难得到法院认可,且他在二审中认可60万合同,也就是对买卖关系的一种确认。上述四个方面可以充分说明买卖关系的存在,一、二审也进行了充分审理,刑事案件一审的认定明显是错误的。王成忠认可600万合同有7个理由:1、一审已经认定600万合同成立,二审中郭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这个合同是假的;2、涉及到阴阳合同;3、民事案件二审,郭本来可以申请法院鉴定,却自己去鉴定,鉴定出高于60万;4、依据经验法则,60万转让款确实过低;5、王按照领导指示,组织了双方调解,吴迪方可以接受的价格是200万,王成忠没法再去认定60万;6、郭没有提起过反诉、撤销之诉、也没有去报案;7、王成忠不需要查明为什么要买和卖,价格高出了多少。上述可以说明王成忠认定600万合同是没有错误的,采信60万合同才是错误的,所以王成忠做的判决没有错误,法官只能对自己审理案件时了解到的事实和证据负责,不能案外的事实和证据承担责任,王成忠审理案件时所作的判断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我们不能用时候侦查的所谓真相去审判法官,希望合议庭依法宣告王成忠无罪。

法: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

检:针对上诉人、辩护人的意见我们不能认同,我们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1、王成忠主观方面具有枉法的故意,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王成忠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徇私情、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

2、王成忠向合议庭另外两名成员说明案件与金有关,暗示关照,王的供述也能证明、相关证人证言也能证明,我们不是主观臆断,而是正常理解;故意错误采信证据导致事实错误,将代卖关系认定为买卖关系,如果没有买卖合同这个前提,又何来价款一说,因为无价,合同不符合常理,应当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且有其他证据证明此案顶账代卖而不是买卖,却没有引起法官的审视,导致错误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郭的证言前后矛盾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采信,让人难以信服;

4、林权证书只能证明林权过户了,并不能证明是因为买卖而过户;

5、想提请法庭注意,本案的焦点不是价格问题,而是卖萌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前提错了,结论只会一错再错;

6、原审判决没有超出起诉书指控的范围,不能以文书表述的问题来评断;

7、原民事判决时错误的,如果正确,为什么要解除冻结、追求诈骗罪,为什么要撤销一、二审判决,原因只有一个,判决错误认定了事实导致裁判错误。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王成忠反民事枉法裁判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错误,恳请合议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上诉人、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需要补充?

王:刚刚听了检察员的意见,我觉得检察员说的远远超出了一审公诉人指控的范围,对一审中没有指控的部分明确提出,对于合同是否成立,民事判决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认定,且检察员的意见远远超出了民事案件中的审查范围,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辩:听到检察员的比公诉意见还公诉的意见,不得不说,本来是可以不说的。这不仅超出了一审公诉人的指控范围,也超越了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她无权如此超越,如果说改变起诉书的指控,法律规定是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二审的出庭检察员是否有权变更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可以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去审查,出庭检察员不同于公诉人,还有监督的职责,怎么能随意指控,这是我不能理解的。检察员说60万和600万不是争议焦点,有什么凭借,请回归一审判决,你有什么权利作出这样的改变,你说有很多疑点,这些疑点不需要王成忠调查,民事案件就是优势证据原则,王成忠当时无法看出合同是不成立的,为什么他说的话你都信呢?这明显是说谎啊!郭的话才是不可信的。检察员说道无价合同,可能是赠与或者顶账,刑事诉讼中,可以说可能吗?辩护人可以说可能,但公诉人不可以,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指控犯罪。令人遗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犯罪却被您说成了证据确实充分,庭审直播,不能乱说,本案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故意”有证据吗?我问你王成忠违背了哪条法律你也没有回答,按法律规定你是必须回答的,即使是被排除的口供,也没明确说王成忠接受了请托。合议庭两位法官多么明确是猜测性的语言,这样的语言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如何能说是证据确实充分?悔过书是法律规定要排除的,排非规程明确规定了,关键证人都没有出庭,谈什么查证属实,这样的语句被检方当成了核心证据,这不能成为对他方过错的指责,何况是认定犯罪。本案也不能达到唯一的结论,你有确定的绝对的证据确定买卖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再审裁定肯定是错误的,而且错得非常低级。60万和600万协议也是民事案件和刑事一审的核心,你能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吗?再审裁定也否定了60万协议,60万协议没签字也否定了。指控犯罪、说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慎重,如果有一天法院认定王成忠无罪,你们是否也陷入了你们这样的指控逻辑呢?说完了。

法:还有补充吗?

辩(肖):有,补充三点意见,我们认为检察员刚刚发表的意见是违背事实的:1、民事案件的买卖关系是成立的,有客观证据和事实予以佐证,如果仅仅因为对方一句话就认定合同不成立,那么民事案件的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什么意义?2、王成忠不能调查借款和诈骗,民诉法解释规定了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本案没有符合情形的,王成忠有何权利去调查,他必须消极中立,而且欠款不是民事案件的调查范围,诈骗、顶账的事实是刑事侦查才能查明的事实;3、如果让王成忠按照检察员说的去作出裁判,那么这么一份裁判才是一看就知道是错误的。完毕。

法:检察员还有没有补充法院?

检:有,我没有超出起诉书指控范围和原审认定范围。关于证据问题,悔过书是否应当排除,法庭也认为这不属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对于辩护人其他意见,我在出庭意见中意见充分发表,不再赘述。

法:控辩双方已经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本庭已经充分听取,在合议庭评议时会慎重考虑,下面由上诉人王成忠作最后陈述。

王:尊敬的法庭,我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完全正确的,即使是今天我仍然会作出相同的裁判,刑事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应当宣告我无罪,如果二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我会从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出发,尊重法院的决定,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直至此案公正审理为止,直至我的生命结束为止,因为该案不仅关系我个人,更涉及全国法官的职业安全保障,我相信法庭会客观公正的审理此案,对我作出无罪判决,还我一个清白,我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谢谢法庭。

法:本次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请控辩双方将各自提交的证据提交法庭。下面,上诉人王成忠退庭。

(法警将王成忠带离法庭……)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合议庭离开法庭……)

书:请检察员、辩护人退庭。

(检察员、辩护人退庭……)

书:请旁听人员退庭。

(完结……)

湖南罗秋林律师及助理整理的文字版节录:

徐:回避申请是不是应该……(被打断)

法: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在宣读完权利之后,可以宣布庭前会议报告。

徐:应该,这是我认为应该……(再一次被打断)

法:你可以有异议,但现在是我在组织庭审,

徐:我认为应该告知他有申请回避权的时候应该要问他申不申请。

法:你可以回去查这个规定,看看到底有没有,但现在我在组织庭审。

徐:行吧。

徐:审判长,你刚刚说我们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你们就没有询问我们要不要申请庭审人员回避。

法:庭前会议已经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徐:庭前会议,我们并没有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甚至我们都不了解合议庭成员是由哪些人组成的,我所提出的是要求审判长史震以及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自行回避,所以刚刚你关于庭前会议报告中驳回回避申请,还不的申请复议的这个决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我们都没有申请你回避,何来驳回呢?何谈不得申请复议呢?

法:庭前会议已经告知了你们合议庭组成人员。

徐:这个可以查庭前会议的笔录和录音录像,你没有告知,你说当时并没有完全确定,而且我和王成忠都是没有申请过合议庭成员回避的事项,没有申请过!所以,一开庭就已经剥夺了王成忠和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法:法庭采纳你(指辩护人)的意见。现在询问一下,上诉人及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徐:我要申请审判长史震,两位审判员康丹晶、李志华回避,申请全部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在申请回避之前,能否让王成忠坐下?因为他一直在那个地方罚站。

法:可以。坐下。说下你的理由(指申请回避的理由)

徐:我先说还是王成忠先说?

法:你也可以先说,

王:我简单说一下,今天来到这个法庭,是我曾经工作过的地方,看到熟悉的面孔,我的心情很激动,关于回避的问题,在庭前会议当中我没有正式提出,因为在当时我并不知到。今天就正式地提出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回避,……在一审中,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指定管辖,在一审判决中,到今天,我仍然是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未被罢免,我不清楚,辽源中级法院当时回合让xx法院回避,回避的原因是什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x区人民法院的上级,如果xx法院需要回避,那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应当回避。不论是在xx区法院还是西安区人民法院,上一级都是辽源市中院,这个是说不通的,作为上级法院,他要求下级法院依法审查,自己更应该依法审查,要求一审法院回避,自己更应当回避,如果认为xx法院和我有重大关系,那么辽源中院对我更是有重大影响,尤其是辽源市作为全国司法改革首批试点法院中,我认为这不符合法治精神,我作为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员,我对这种做法感到(停顿),说句不好听的,耻辱。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法律人,首先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法:还有没?说完了吗?

王:我想辽源中院在一审指定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无非是我和xx区法院的关系比较亲密,那么就不考虑我在中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了吗?关于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排除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我们难道只考虑亲密的一面而不考虑对当事人不利的一面吗?那么,这个案件目前已经进入二审程序,到最后时刻,背后一双无形的大手,我作为一个法官、法律人,为了此案的公正审理,为了消除对当事人不利影响,我建议辽源市中级法院整体回避。否则将在审判史上留下不光彩的一面,辽源市的形象也将受到负面影响。我感谢辽源市中院这么多年对我的关心和帮助,但是,在我最需要你的时刻,我希望你们伸出一只手,伸出正义之手,还我清白,如果到异地法院审理的话,判决我有什么罪行,那么我接受,我尊重事实和法律,但如果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我有罪,我是不会接受的,你们也会遭到社会的质疑,也会有和我一样的境遇,我不希望我的今天变成某些人的明天,

法:说完没。

王:所以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在研究回避问题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我就说这么多,不足的地方请我的辩护人补充。

法:辩护人还有什么要说的?

徐:审判长,我申请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理由是因为王成忠这个案子是一个重大的影响性案件。这个案子最后的判决,很有可能是要通过审委会决定,而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解释也赋予了申请审委会成员回避的权利,具体理由:1、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位合议庭成员和王成忠是同事。同事之间他有可能是有很好的关系,也有可能是不好的关系。那么这样一种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王成忠是辽源中院原民三庭庭长,在辽源中院工作多年。这个和三位合议庭的法官是同事。是朋友。有利害关系。

2、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的)的第29条的第二项和第四项。第二项是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第四项是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二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23条,也有刚刚类似的规定,第三个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4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那么,在这里,即使是审判人员与本案的律师有曾经同事的关系,都是属于回避的事由,何况是与本案的被告人是曾经的同事关系。而按照刚刚王成忠所说,他没有被免去庭长职务也就意味着现在仍然属于同事关系。所以这个属于当然回避的理由。那第二点呢,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

3、当事人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这是一条最深入人心的法律格言,程序正义最底线的要求就是保持司法的中立,就是和案件有任何牵连的人,不能担任案件的裁判者。现在出现了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刑二庭庭长审民三庭庭长。显然是当事人担任自己的法官。无法获得客观公正的处理。还可能会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刚刚王成忠说了,如果判他有罪,他不会接受。那么我们反过来再说,如果判他无罪,人们也有可能质疑是不是你跟王成忠关系比较好,照顾他了。所以,回避的问题是维护司法公信,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的措施。

4、我认为三位审判人员本来应当自行回避的,这就是我介入本案以来从三月份一直提出来的观点。因为三位法官是从事刑事审判的专业法官。对刑事法律是十分熟悉的。

三位法官是从事刑事审判的专业法官,对刑事法律是十分熟悉的,应该很清楚,了解自行回避的法律规定,并且自觉遵守刑诉法的规范。但是你明知应当自行回避还不回避,这就是明知故犯。有一个法律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自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也就是说,即使人家没有要说你自行回避你应当向院里提出,你是否向院里提出过?第四点理由,违反回避制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再审和错案责任追究。

6、违背回避制度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再审和错案责任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原来是227条)第二项: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事诉讼法》253条第四项的规定:如果违反回避制度的,是可以启动再审的理由。

7、自行回避,实际上是对法官的保护,回避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仅仅是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是可以使得法官避免被社会指责不中立,不公正,从而减轻压力和职业风险。

本案还存在特殊情况。如果他不自行回避,不回避的话。就叫做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这就陷入了检察院指控犯罪的逻辑,因为他指控王成忠犯罪的逻辑,应当调查而没有调查,应当采信没有采信。那么你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这就陷入了他指控犯罪的逻辑。按照你辽源的法律,他就很大的危险。当然我不认为是构成犯罪的。

8、由于审判人员应当回避以及审委会所有成员应当回避,以及可以说是辽源中院所有法官都是王成忠的同事。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无法管辖。那就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个案件,辽源中院没有管辖权是非常明显的,所以我申请回避的一个理由就是明知没有管辖权而一定要强行管辖。是构成不当行为的。那么为什么说辽源中院指定管辖是错误的。因为他违反了刑诉法。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管辖只有两种情况。刚刚审判长宣布庭前会议决议的时候,也提到了这观点。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管辖审判管辖不明的,可以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况是,一个法院管辖之后,由于三种原因,就是司法解释说的三种原因。

而指定另一个法院管辖。那么本案是否符合刑诉法规定的两种情况吗?当然是不符合的。所以这是明显是违法的,而且,他是不当的。为什么不当?因为你指定西安区法院管辖,它导致的结果就是上诉就上诉到了王成忠原来所在的单位辽源中院,就会出现辽源自审庭长的这样一种怪象。所以你的指定是错的。那么而且,这样一种指定管辖辽源中院的一种管辖,他们也说到了。辽源中院全体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辽源两级法院来审理本案会挑战程序公正的底线。而且还有一点就是辩护人向吉林高院反映指定管辖的错误,吉林高院2018年6月20日立案庭杨法官电话答复辩护人,说指定管辖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一是下级法院报送指定管辖。二是同级检察院商定指定管辖。辩护人马上就向辽源中院和辽源市检察院

提出、按程序报送。

但是至今我没有看到辽源中院向吉林高院报送指定管辖的相关材料。你为什么不报送由吉林高院来确定呢?为什么你非得要管王成忠这个案子啊!有这个必要吗?所以指定管辖是错误的。而且我们在申请中也提出了一份类似的一个。

一个相当于案例。是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检察院。这么一个交换案件通知书。

那么这样一个,人家的做法就是,那就涉及到的审判法院的一个法警,人家都主动去要求指定异地管辖。那你涉及到自己的一个原民庭的庭长。你还要通过指定管辖,使得你二审上诉到自己的法院,我自己法院审自己的法官,这是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吗?所以异地管辖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的做法。

9、最后一个理由,因为我的电脑掉到机场,所以我再找点材料。这个我非常尊重审判长,我们的沟通很好,但是这个理由是针对史震庭长的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

在2018年8月初,到看守所会见提审王成忠的时候。告诉王成忠,说你能不能换掉辩护人,说把徐昕律师换掉。这个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是属于审判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当是属于回避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这里不是暗示更换承办律师,而是明示要求要更换辩护人。我有什么地方得罪了我们尊敬的史庭长,得罪了辽源中院,非得把我换掉呢?我百思不得其解。所以我认为审判长这个行为是不当的。如果你要觉得不认可,我们可以调取你提审的录像来加以证实。我说这么多申请回避的理由不是说辽源中院来审理这个案件一定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而是有可能会做出不公正的判决。而且,即使你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也可能会得到社会的质疑。所以,我就依照这样的一些法律规定和理由,希望三位合议庭成员回避,希望申请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如果说你们坚持要审这个案件我当然我会也只能服从法院的决定,但是如果你要判王成忠有罪的话,我也会想吉尼斯世界纪录来为我们辽源申请一下世界纪录,说完了。

法:刚才听取了上诉人与辩护人的有关意见,与庭前会议发表的意见基本一致。不属于刑诉法28条,29条(应为29、30)规定的回避情形,法庭当庭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下面继续进行庭审。

王:报告审判长,我现在申请调取庭前会议录像,看看我们是否申请了回避,是怎样申请的?我在签笔录的时候着重的看了,我的申请项是什么,我申请法庭调取(被打断)。

法:这个问题已经,已经决定了

王:如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审理这个案件,我个人的想法,如果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取其辱,玷污了全国法院、全国法官的形象,你们非要当我这个案子的法官,我也接受,那么会导致全国人民对辽源市中院的质疑,是不是中立,是不是公正,导致了我的同事、我的朋友、我的领导也会像我一样,站在被告席上,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我宁可死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但是我接受不了辽源市中院对我的审判,我是无罪的,你们要给我个清白,庭前会议的笔录我都看过,我们是有录音录像的,就像我在xx区检察院审讯的时候是有录音录像的,为什么不把他拿出来看一看?这对我的侮辱太大了,我接受不了,如果(被公诉人打断)

公:审判长,基于被告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建议休庭。

法:控制下情绪(指王成忠)

王:(没听清)

徐:审判长,我也同意刚刚检察员的那个意见,我觉得应该暂时休庭来考虑回避的事项,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申请的回避呀,和原来庭前会议说到的要求申请回避的理由差距还是比较大的。这次给我们提出了新的申请回避的事项,包括尊敬的审判长史震庭长要求被告人更换律师的情况,我们还提出来了要求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申请。这样一种回避的决定不是您能够在庭上当场驳回就能够驳回的,它有法定程序。审判长的回避,他由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谁决定还不知道。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这样的问题我认为需要慎重的研究。同时鉴于王成忠的情绪比较激动,我也同意检察员的意见,我建议休庭来处理,刚刚提出的相关事项,而且我们认为它是符合刑诉法第29条规定的回避的事项是不能由法庭直接驳回的。我说完了。

法:实际上辩护人提出的是对法院的整体回避,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徐:审判长,我说一下,我们申请地回避大概几个回避对象,第一是三位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第二是审判长你的回避对你的回避还是一个独立的理由。第三呢是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我还没有申请全部的辽源中院的所有法官回避,这个建议休庭研究一下。

法:如果没有其他意见可以庭后提出,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王:报告审判长,刑诉法明确规定,回避是由院长决定的,刚才我的辩护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并没有申请院长回避,而是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

法:你可以在庭后提出书面的意见

王: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实体公正,辽源中院这种行为是可以开先河的,是会遭到全社会质疑的,为了什么?是我十恶不赦,还是罪大恶极?还是在开庭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的罪名?为什么这么做?

法:关于这个,我已经说完了,你可以在庭后提供书面意见。

王:请法警给我把手铐带上,我申请法庭书面审理,你们随便审,我都可以,只有迟到的正义,没有缺席的正义,我一定要坚持我的正义,

法:审理的方式不是你决定的,

王:如果我死在今天的审判庭上,对大家都不光彩,我也不愿意这样,报告完毕。我不愿意我的行为给辽源市法院造成负面影响,

徐:我建议休庭讨论回避事项,我再给被告人做工作。

法:(敲击法槌)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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