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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甘渝11家中院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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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春水出嘉陵”

“嘉陵江色何所似,石黛碧玉相因依”。嘉陵江是长江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是四川、重庆10余座城市重要的饮用水源,更是中华水塔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江嘉陵水串联起川陕甘渝四省市人民法院共同的法治愿望与担当。此次司法协作将通过建立日常联络、信息共享、审执协同、能力共建、联合宣传共5类13项协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配合密切、内容广泛、高效务实的嘉陵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格局,增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合力,扛起“共抓长江大保护”“上游担当”。

启动仪式上,观看了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专题片《一江春水出嘉陵》。广元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德金介绍了该院牵头起草的《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背景、意义等情况。

出席启动仪式人员包括:四川高院、陕西高院、甘肃高院、重庆高院环资庭庭长,四省市11个协作中院分管环资审判的院领导与业务庭负责人参加会议,成铁中院、成铁第二法院院领导以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广元两级法院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参加。

四省市11家法院参会人员、专家学者共植同心林

同心同力,推进嘉陵江全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四川高院环资庭庭长高峰、广元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阳,剑阁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大勇,剑阁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东共同为生态恢复教育实践基地揭牌。

联合发布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

十大典型案例

有记者提出:“此次司法协作有什么特点?”

滑动查看陕西宝鸡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宏斌的回答:

一是更加突出依法原则。《长江保护法》作为首部流域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协作机制建设,这些都为此次司法协作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更加突出系统保护理念。《框架协议》强调,以构建嘉陵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格局为主旨;加强上中下游、干支流司法保护的协同配合;在成员单位的纳入标准方面,包括了嘉陵江干流及涪江、渠江支流所流经的城市中院。

有记者提出:“嘉陵江是长江八大支流中,流域面积最大的支流,这种特质对协作法院实现司法资源信息共享有何实质影响?”

甘肃陇南中院办公室主任刘琼的回答:

嘉陵江1345千米的流域面积背后蕴含地丰富水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高校专家技术资源、环境司法资源等,为流域司法协作的高质量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框架协议》明确规定实行信息共享、能力共建与联合宣传,要求各协作法院加强环资审判实务、特色亮点工作总结提炼,共建《司法协作专刊》,共建环资审判咨询专家库,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绿皮书、共建司法实践基地、共同开展主题宣传等方式提升流域司法效果。

有记者提出:“请介绍一下恢复性司法的相关情况。”

重庆一中院、环资庭庭长张力的回答:

恢复性司法理念就是要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实务中,恢复性司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多种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如增殖放流,劳务代偿、补植复绿,在生态破坏,异地替代性修复等。二是将生态修复作为量刑考量情节。三是积极建立生态修复基地,实现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进一步延伸。

有记者提出:“广元中院作为首轮组长单位,将如何推进司法协作的落实?”

广元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何德金的回答:

一是紧扣“共建共享”原则,多途径搭建学习交流平台。力争在首轮任期内完成流域内审判资源专家库的构建,探索实行业务交流季度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审判实务推进司法协作。紧紧围绕长江保护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等重点、焦点问题,细化措施,做深做实环资司法协作。三是树立精品意识,努力推进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品牌建设。以培育经典案例、做实司法协作绿皮书、做深重点课题、做亮环资司法实践基地等为切入点,推进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品牌建设。

召开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

第一次联席会在当天召开的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第一次联席会上,11家协作中院以及受邀参会的成铁中院,就构建嘉陵江流域环境司法保护一体化格局中的经验做法、工作打算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秦天宝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作《我国流域环境司法保护的转型与重构》专题讲座。提出,在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模式下,我国环境司法有必要沿着“环境要素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全流域保护”的路径不断演化升级为流域环境司法,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转变司法理念、政策、制度和行为方式,真正从体制和机制方面实现区域司法向流域司法的转型。提倡“重构整体性全流域环境司法体制”“重构整体性全流域环境司法运行机制”和“重构动态回应性流域环境司法行为方式”。

阳露昭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省法学会环境资源研究会会长作《流域环境资源司法协作与<长江保护法>的实施》专题讲座。从管辖权、裁量尺度统一、执行协作、多元主体协作4个方面对环境司法协作进行了展望。从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正确树立长江司法保护理念、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领域和长江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建设4个方面对《长江保护法》的实施进行了深刻解读。

嘉陵江流域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是落实中央“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的重要支撑,直接决定着嘉陵江全流域经济可持续发展。

其实,早在去年6月5日,广元中院便携手甘肃陇南、陕西宝鸡、汉中法院建立“朋友圈”,探索建立了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先后举行了“长江十年禁渔”联合宣传、大熊猫国家公园司法保护联席会,出台了实施意见,汇编了协作专刊等,开启了嘉陵江上游环境司法协作的探索实践。

从川陕甘结合部环资司法协作到嘉陵江全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一体化保护,从川陕甘3省4市法院到川陕甘渝4省市11家中院,扩大的是“朋友圈”、丰富的是司法举措,然而不变的,是人民法院捍卫青山绿水的决心与信心。

叶间鸣戴胜,泽水长浮萍。在春天的最后一个节气,川陕甘渝4省市11家中院启动司法协作,如一个个紧握的拳头、合力致远,砸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激浊扬清,保驾护航。

(原题为《川陕甘渝4省市11家中院启动司法协作,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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