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史林》2021年第1期,注释从略。
作者:申斌,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明代中叶赋役经制册籍纂修的扩展机制——财政管理技术传播之一例
申斌
摘要
伴随着明代国家财政运作手段从实物和劳役向白银货币转移,各级政府探索出一些新的财政管理技术来应对新形势,编纂对赋役收支进行量化核算的经制册籍就是其中之一。赋役经制册籍并非出于顶层设计,而是起源于州县官府的治理实践。因此,其扩展也就主要不是依靠中央统一政令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推行,而是基层经验自下而上传导、省域内自上而下推广,与地域间横向传播的结合。本文以浙江赋役册籍编纂经验的形成与传播为例,说明嘉靖时期各地赋役经制册籍的普遍编纂,不仅是由于各地赋役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新的财政管理技术知识的扩展及其对主政者产生影响的体现。
赋役册籍;财政管理技术;治理经验; 知识传播;官员迁转
明洪武到弘治年间,量化核算在州县官府赋役管理中的重要性急剧上升,在此过程中地方官府编纂出一系列兼具向编户派征和官府内部计划双重职能的册籍。随着赋役用银审编、折银征收,白银货币财政在地方官府实际财政运作中逐渐确立,地方官府赋役财政管理中进行量化核算、编制赋役收支计划的需要更加强烈,也具备了条件。16世纪,各地编纂出大量旨在实现定额化的赋役经制册籍,并在嘉靖时期形成第一次高潮。赋役史研究中,多将这些册籍的纂修作为地方官府因应本地社会经济变化进行赋役改革的措施。但为什么在较为集中的时间内多个不同地方采取了相似的册籍编纂方式,且册籍结构和内容呈现出较强的类同性呢?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应将册籍编纂看作一种财政管理技术,这些技术性知识多起源于基层治理实践而非中央政府的顶层设计。那么,这些技术性知识是如何自下而上,从基层经验变成朝廷层面的议题?又是在什么契机下转而借助官府权威自上而下推广?在没有自上而下推广的情况下,又通过哪些机制实现地域间传播?本文尝试以浙江赋役经制册籍编纂经验的形成与扩展为例,分析明代财政管理经验和技术的跨区域传播机制。
一 赋役经制册籍纂修的内在动因
伴随着用银的日益普及,州县官府内部财政核算与对百姓派征管理这两类行政事务更加分离,而省级官员、衙门在财政管理中的职责加重。新形势下,各级政府探索出一些新的财政管理技术来应对,而编纂对赋役收支进行量化核算的经制册籍就是其中之一。嘉靖年间由各地巡抚、巡按、布政使等省级大员主持编纂涵盖全省范围的财政册籍,如均平录、赋役总会文册等,逐渐成为这一时期省内财政管理的一个普遍措施。
具体而言,巡抚、巡按等主持纂修省内赋役经制册籍的内在动因有如下三个:
第一,稳定将户、工等部下达的财政供给任务在省内进行再分配的方案。通过纂修册籍确定省内财政经制,可以压缩每年分派磨算的行政成本,减少官吏舞弊机会。
在明代,户、工等部下发的勘合照会和札付中,只开列布政使司和直隶府州整体负担的起运仓口税粮和上供物料的实物额,其中经中央批准折银上纳入库的款目还包括折银率和折银额等内容。而进一步将税粮和物料供给责任向下属府州县分派,以及在各部坐派发生变化时调整分派方案,是布政使司和直隶府州的重要财政管理职责。正因布政使司具有这一职责,所以下属府州县间围绕负担公平与否的争端也需要布政使司进行协调。
正德后赋役核算成为省级衙门财政管理的日常工作。但最初布政使司只是每年根据变动的坐派和用度,临期计算,调整派征率,并没有编制册籍、形成稳定经制的意图。嘉靖末年以降,正项税粮、物料的数额趋于稳定,因此将省内常年收支分配方案固定下来,以通融年度支出或不同项目的增减来应对户部等坐派数额差异成为可能。
另一方面,每年坐派仓口再分配,其实给了省内各府州县调整财政负担分配比例关系的机会。无论是在《山东经会录》还是《江西赋役纪》中,每年都可以看到不同府州县借再分派机会要求减轻本府坐派数额,或指责其他府县负担过轻的纠纷。因此每年的分派不但需要花费大量人力、财力从事计算,还增加了地方官府协调内部利益纠纷的成本,并且给州县胥吏借口分派调整而舞弊贪污提供机会,甚至还会影响到征收期限。所以制定一个固定的财政责任分配方案也就成为必要。
隆庆四年(1570),山东右布政使对这一可能性和必要性有清楚的论述。他指出每年坐派银额有增有减,布政司以固定数额向府州县分派,州县再对百姓征收,然后以减银之年的结余支付增银之年的不足,不必年年重新计算分派。对积攒下的“扣留粮银”,布政司另外置备册籍登记,专门用于弥补增加的起运额粮及灾伤蠲免派征的钱粮。换句话说,户部向省直分派的税粮仓口银额与省内实际征收的会计核算发生分离。而由于分派方案(隆庆四年无有灾伤分定仓口)固定下来,所以布政司不需要磨算分派耽误时间,州县也就可以按时开征。
第二,清理、统一规章制度,以规范下级州县官府的征收行为。
州县乃至府级官府自主进行的赋役折银,标准各异,尤以地方公费折银为甚。为了消除基层官员任意增减可能带来的腐败,抚按官员通过纂修册籍来对既有财政规制进行集中清理和规范化,力图消除政令的歧异和矛盾,以简明的形式加以统一,便于下级查检遵守。
财政制度的更定,无论是规则改动,还是赋役数额调整,都是通过公文往来、批复实现的。有的是上有所命,比如前述户部、工部等下发勘合照会(或札付),布政司再分派下发。还有的是下有所请,上级批复同意后施行,如《江西赋役纪》所载南昌、新建税粮仓口的更改。若改动涉及范围广泛,则往往还需要在抚按主持下,下发司道府县讨论、举行会议,《山东经会录》记载了隆庆年间济南府、东昌府根据抚按命令查议呈报地方情形及建议的内容。这些政令法度以文书形式保存下来,但日积月累,案牍繁多,不但州县官员难以查对,巡抚、布按二司官员也难以据之监督。于是将相关政令进行清理,消除矛盾,厘定赋役制度与额度成为普遍性的需求。而让统一后的法令(尤其是财政数字定额)公开传播是确保其在行政中被遵守的前提。因此刊刻册籍并且分发下属作为其施政依据和抚按司府对其监督的准绳,就是维系“经制”的不二选择。
正因为册籍关系到政府间财政关系、官民间征收关系能否得到理顺,所以万历四十四年(1616),河南布政司公文才称“两院所重,多在应增应减、酌定赋役文册”。册籍修纂成为省级官府从事财政管理的首要工作。
第三,通过纂修册籍,巡抚、巡按能更容易地全面掌握全省收支信息,进而统筹调拨,筹措兵饷。由于抗倭以及其他地方战事,省级大员需要承担起筹饷责任。他们一方面上疏请求朝廷允许将税粮、物料以及盐课、赃罚、料价等起运税项存留本省、府充饷,另一方面将地方的存留粮、徭役银、公费银、渔税及其他杂项收入裁扣挪作军费。要打破不同赋税项目各自独立征收、起解、支用的链条,实现通融调配,册籍必不可少。
而由于这些省级册籍细致规定了每个州县的收支计划,府州县级也不需要再自行编制赋役核算册籍,由此也加速了州县官府内部核算册籍的标准化。
二 正德浙江《军民赋役文册》的诞生:省内册籍编纂经验的纵向扩展
一般而言,册籍编纂多是起于部分州县经验,巡抚等省级大员根据地方经验,反过来通过纂修全省册籍,将其推广到省内各府州县。这是一个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传导过程。
州县级赋役改革为省级财政集中管理奠定了核算基础。不过在早期州县一级的赋役改革中,带有收支计划意味的册籍与实际征收所用的册籍是密切结合的。自宣德时起,巡抚、巡按等官员就开始颁布一些赋役制度法令,不过此时还没有编纂覆盖全省范围的赋役册籍。正统、景泰、天顺年间均徭法、均平法在浙江实行,但可能都是仅有法令而无全省册籍。大约成化弘治之交,针对全省的赋役征收核算体系出现了。弘治十年吴一贯在浙江的上供物料分派方案是目前能见到较早的省级核算方案。不过,这些早期省级财政册籍应是单项册籍,如均徭则例、上供物料、地方公费的分派规则等,正德年间,才出现包含全省税粮、均徭、里甲等不同类别赋役的册籍。
嘉靖《浦江志略》卷3专设《册籍》一目,记录了洪武至嘉靖初该县所编纂或使用过的主要册籍,可供我们管窥地方册籍纂修经验的积累,以及抚按主导下省内赋役经制册籍的产生过程。
正德以前,浦江县所用册籍(包括田土流水文册、田土类姓文册、重造军民类姓文册等),多为本县自编,内容围绕田土清丈、户口清理、税粮推收,总之不出赋役黄册和田土册的范围。到正德七年(1512),这套明初以来的册籍系统已经非常完善。它以朝廷经制下的赋役黄册为主干,以税粮推收的底册——《田粮四截文册》,和按照都保这一空间范围编制的田土册——《田土流水文册》,以及以流水文册为基础的《田土类姓文册》为辅助。黄册以户为单位,登记户内的人丁田土,并且据此划分户等,佥定里长、甲首,起到在户役体制下对赋役课征客体进行登记的作用。同时,黄册也用于十年内“一轮里甲,一轮均徭”的佥点,起到官府财政征收凭据的作用,是官民间管理上最重要的册籍。但是,官府所征收的税粮向哪些仓口起解,徭役、物料、公费向哪些衙门支应等这些对州县官府而言属于支出范畴的内容,则需根据每年的“勘合”及徭役公费审编册籍才能知晓。正德九年(1514)第一次出现由金华府统一编纂的册籍——《水马夫文册》,这是针对特别徭役——驿传的专项徭役册。根据其后双行小字“近蒙查议,知县毛凤韶回称,不编夫役,止随粮征银解给”的说明,结合毛凤韶嘉靖二年至四年(1523—1525)担任知县的情况,可以反推得知正德九年时浦江县仍编夫役,这种册籍仍带有所佥点役夫名册的性质。不过从仅有两册的情况推断,该册籍的登记重点应在各驿递应编夫马数目(应该也登记了被佥点的马头、水夫户名),无论如何都不是像黄册或均徭文册那样全面登记全县人户及其人丁事产和户等的册籍,而是以财政支出责任(在这里表现为应役责任)和据此产生的财政征收(在这里表现为佥点人户)为重点的册籍。这类册籍不是为从全县人户中佥点出应役人夫服务,而是为官府对徭役劳动资源的分配服务,具有内部管理用册籍的特点。
除此之外,虽然在《浦江志略》中没有被提及,但正德十二年(1517)浙江布政使司曾下发名为《为议处军民赋役杜奸弊以苏困苦事》的札付,颁降《会议册例》。正德十五年(1520)布政使司又“改议前册”。这就是《浦江志略》所说浙江布政司统一编定了《议处军民赋役文册》,并且给发各府州县作为经制遵守。该册籍内分府州县开列了“税粮、里甲、均徭、驿传及各卫军需数目”。
这一变革意义重大。首先,该册籍第一次将田赋、物料、公费、均徭、驿传等赋役项目都合编于一册,这也是目前可以确认的最早将赋和役两项财政征收合编为一册的册籍。霍韬称浙江的《改议军民赋役文册》“粮有定额,料有定式,差有定役,费有定准,夫有定丁,役有定例”,不过其中是否包含有丁田数额及单位丁田征银额目前尚不清楚。其次,该册籍登记的内容,如从州县官府角度来看,其实首先是记录其支出责任,而州县官府为了完成对其他衙门、仓库的供给责任,须将这些解运、支出内容向本地百姓派征,故这些记载具有以支出形式记录征收的作用。再次,这个册籍不登记户及其人丁事产等赋役课征客体的情况,而只是记载各官府的支出、征收责任,因此它主要是服务于布政司和府州县等官僚机构内部财政核算,特别是帮助实现布政司对州县官员财政行为的规范。最后,这个册籍是由布政司统一编定下发,具有经制意义,在统一、规范全省赋役类目、数额上起到很大作用。侯鹏、丁亮都曾注意到正德十二年、十五年浙江杂办银制度的确立,这一变化正是因《议处军民赋役文册》颁布而发生的。嘉靖《浦江志略》卷5所谓正德十五年册定里甲之征(额办、坐办、杂办)、均徭之征(银差、力差),其依据正是同年布政使司颁布的《议处军民赋役文册》。而嘉靖二年闰四月淳安知县姚鸣鸾撰《明淳安列侯题名记》中提到“户口赋役,余既稽诸议处文册,载诸新修县志”,嘉靖《象山县志》载“至正德、嘉靖年间,上司刊定议处文册,分发郡县,坐在里甲科征,永为遵守”,都说明正德十五年《议处军民赋役文册》确实在当时通行浙江全省,被各州县奉作经制。
这里还需要辨析一点。赵毅、丁亮根据福建处理上供物料的八分法确立于正德十四年(1519),处理地方公费的纲银法也形成于正德十五年的情况,推断正德十五年浙江里甲三办规范化不是个别地方行为,而是国家以正德十五年大造黄册为契机,曾采取统一行动对上供物料做出规范,由巡按御史在各布政使司推行。查《后湖志》卷二,相近的大造黄册年份在正德七年、嘉靖元年(1522)。嘉靖《浦江志略》卷三作嘉靖二年赋役黄册,卷一称该县嘉靖元年大造黄册。又查福建各地方志户口数字,也显示正德七年与嘉靖元年才是大造黄册之年,故无论上供物料还是地方公费的定制化当与大造黄册无关。而且根据霍韬嘉靖元年所上《嘉靖三札》第二札中建议皇帝命户部会计上供所需、工部会计物料的情况看,当时朝廷对上供和物料的情况是相当不清楚。浙江和福建方志中保存的正德十五年上供、物料课征数额记载是很详细清晰的,假如这些数字是根据国家政令统一整理编制的,那么很难想象两年后(嘉靖元年)朝廷却连基本的汇总数字都不存在,而需要命户、工部重新会计。由此,基本可以确认,正德十五年的《议处军民赋役文册》乃是由浙江布政使司负责,由可能包括抚按在内的浙江在地官员主导纂修的册籍,而并非根据朝廷统一命令纂修的。
综上,从内容上看,正德以前的册籍,都是以黄册为核心,主要服务于具体税粮征收和徭役佥点,单项册籍也只有记载税粮推收变动的草册——《四截文册》。到正德初期,出现了专项徭役册籍,而且职能上开始向为官府内部财政供给责任和徭役资源分配服务转移,具有内部管理用册籍的性质。与册籍登记内容和性质的变化相伴,是新型册籍编纂层级也存在提高的趋势。正德十五年浙江《议处军民赋役文册》正是建立在州县和府编纂的一系列税粮、徭役册籍基础之上,由布政司主导,为实现对省内州县财政经制规范化而编纂的。《议处军民赋役文册》的出现,既是浙江各府州县地方性册籍编纂实践的总结,也是省级官府确立省内财政收支经制的标志,具有省内财政管理集权化的性质,反过来又促进、规范了各府州县的册籍编纂。
自此之后,浙江的省级财政册籍纂修就一直没有间断。从已有记载可知,至少有嘉靖四年八月至六年九月间担任浙江右布政使的汪鋐所编《粮役册》,此外还有嘉靖二十二年(1543)娄志德、欧阳必进等编纂的《两浙赋役成规》等。
三 浙江经验的横向扩展机制
赋役经制册籍的纂修,除了受到本地社会经济局势及财政管理需要的影响外,还需要考虑到外地财政管理经验和技术传播的影响。信息交流极大促进了财政管理技术的普及与趋同化。在明清时期,官员迁转、朝堂议论、以及阅读其他省份刊刻的册籍和官箴书等都是行政知识跨地域传播的主要途径。这些因素使得各地官员们不是孤立地在本地施政,而是或承袭自己家乡或先前任职时获取的经验,或借鉴其他省份行政技术和治理经验。
下面以嘉靖时期浙江财政册籍纂修经验的跨省传播为例,具体说明作为财政管理技术之一的册籍编纂是如何实现地域上横向扩展的。
(一)从地方经验到朝堂议论的知识资源
浙江经验扩展的第一种路径,即经由大臣上奏,将某种地方经验带入朝堂议论。无论上奏是否得到皇帝的诏准,这都让地方经验正大光明地陈列出来,变成官员们在解决问题时可供选择的一种知识资源。
最早发掘浙江经验的是霍韬。嘉靖十三年(1534)七月初四日,时任吏部左侍郎的霍韬给皇帝上《自陈不职疏》,建议朝廷下令将浙江编纂册籍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臣又尝过浙江,询阖省粮役重轻之籍,得一牍焉,曰粮役册,乃今吏部尚书臣汪鋐为浙江右布政时所裁议者。臣细阅焉,见阖省丁田粮役,先揭大纲,后列条目,年有定额,牍有定式,民有定役,官有定守。赃污官吏虽欲低昂其手以渔取于民不可得也。乃曰,是牍也,利民至计也。盍进于圣明,颁于各省,俾抚按督有司,按式审酌焉。……合〔令〕督抚按严行查议,凡病于农民而惠贪猾者,悉厘正焉。两京十三省,各为一牍,先进御览,次送吏部各衙门,俾户工二部可按牍而征物料,吏部、都察院、巡按御史可按牍以考知有司之廉污,良民按牍而知其当应之役,奸民猾吏不得高下其手,至良法也。
汪鋐在嘉靖四年八月至六年九月间担任浙江右布政使,则浙江省《粮役册》当纂于此段时间。
从内容上看,浙江《粮役册》将“阖省丁田粮役”,“先揭大纲,后列条目”。“阖省”说明以全省为范围,“丁田”说明册籍中包含课税客体信息,“粮役”说明兼包田赋和徭役,并且“年有定额”。相较于万历年间成熟的赋役全书,囿于史料,我们无法判定册籍中的丁田和粮役是否已经建立起按比例摊派的核算关系。但是如果从覆盖全省和赋役两全这个外在形式特征看,汪鋐的浙江省《粮役册》与赋役全书已经是一致的了。
然而,《渭厓文集》的《自陈不职疏》后没有圣旨。按照《渭厓文集》的体例,获得皇帝批答的奏疏都会将圣旨附上,因此推测似乎霍韬这份奏疏没有得到皇帝的批示。这一点也可以从《渭厓文集》所收吏部要求省直衙门造报赋役文册的公文中没有“奉圣旨”的表述看出来。
但是,这并不妨碍霍韬以吏部的名义来推广册籍编纂。《渭厓文集》卷九《吏部公行》收录了两份均题为《应诏陈言以俾圣政以回天变事》的公文,显示吏部将浙江布政司呈送的《改议军民赋役文册》呈送到吏部,吏部将该文册转发江西等布政司及南北直隶各府,命其“查照册内事理,将各该府州县额征、岁派坐派起存税粮、审编均徭银差力差,俱照降去册式,逐款详定,仍刊刻成书,使人皆通晓,吏不容奸。各该衙门永便遵守”。那为何编纂赋役册籍这一本应由户部负责的事务,却由吏部插手主持呢?《应诏陈言以俾圣政以回天变事》中的两句话或许可以回答这一疑问。在阐述浙江册籍的作用时,文中说“吏部可按式而知百职之勤惰”,要求各省直册籍纂修完成后“一送吏部,以便考察天下百官之廉污”。由此可见,霍韬在吏部当是以考核监督标准的名义来推动纂修行动的。
霍韬称赞浙江的赋役册式方便行政管理。对中央衙门而言,该册籍使“户部可按式而制天下之出纳,工部可按式而征天下之料课,兵部可按式而节天下兵夫养马之费,吏部可按式而知百职之勤惰,都察院可按式而知百官之廉污。所谓有纪纲者也”。对地方衙门而言,则“藩臬官可不出户而知阖省之物力,府州县官可不受教吏胥而知所职之政体,抚按官可不劳而知吏治之公私”。他在公文中要求抚巡官员会同布按二司、守巡官查议酌定册籍后,“一送户部,以定岁赋;一送工部,以定岁料;一送兵部,以定兵夫养马之费;一送吏部,以便考察天下百官之廉污;一送都察院翻刊,俟御史出差,人给一部,以访查各省有司之廉污”。从上述内容看来,霍韬之所以积极推广浙江式册籍的编纂,主要是看重其在服务于中央各部会计收支和官僚监察方面的价值。根据地方册籍来帮助中央各部确定赋料养马费用,也可以看做是霍韬对其在嘉靖元年《嘉靖三札》和嘉靖六年《救积弊疏》中提出的清理部寺钱粮建议的变通实施手段。
可能由于该政策仅仅是吏部的政令,并没有得到皇帝圣旨,也没有户部参与,所以省直官员并不重视;也可能如霍韬所言“惟贪官恶册有定式,难额外加赋,狡吏恶册有定式,难假公行私,豪右恶册有定式,难利己害人”,所以“相率沮迟,不肯造报”,以致“经今月久,未据回报”。唯一能看到对吏部咨文有回应的是广东,但其呈送的《赋役文册》恐怕主要并不是因吏部咨文而编,而更可能是霍韬和广东(霍韬家乡)地方官员多次私下沟通的结果。
霍韬曾给总督两广军务(嘉靖十一年三月至十三年十二月)的陶谐写信,希望广东参照浙江经验,查核户口田地赋役款目,编定册籍:
伏愿老先生按浙江事例,行府州县通查各府州县户口若干、田地若干、税粮若干、递年均徭若干、料价若干、徭役若干、驿递夫马若干、民壮若干,备造总册,俾有司知所法守焉。此册乃汪太宰在浙时所酌损行之者也。将其奏通行,尽清旧弊。驿递民壮,曾议随粮带征,尤久大之谟、生灵之福,故并渎闻。
陶谐是否听从霍韬建议不得而知,不过嘉靖十三年至十五年巡按广东的戴璟确实对全省赋役制度进行了清理并纂成《赋役文册》,且呈送吏部。吏部针对戴璟送来的广东全省赋役文册,赞同“驿递民壮等役俱随粮带征”的办法,但也认为“州县官吏不肯将驿递民壮合用银数派入秋粮实征册内,致贪污官吏通同里胥多开条款。条款愈多,奸利愈甚”。要求“再行扣算每县秋粮若干、驿递银若干,民壮银若干,除该优免人员及贫民田土十亩以下不算外,其余阖县通融派算。合征银两,俱派入秋粮实征册内,量分三限带征”。并建议调整各处驿递银额的轻重差异。霍韬专门给戴璟写信,认为驿递银裁减太过,恐怕反而导致难以后继,还建议将册籍“各府翻刻”,实现“乡民家有一帙,猾胥乃不罔民”。嘉靖十四年(1535)二月至九月间,霍韬接到广东左布政使陆杰的书信,告知驿递和均平费用不足,于是他给陆杰、右布政使李中写信,认为戴璟减革太过,反易滋私下索取弊端,并且指出可能导致奸人假借愚民名义反对厘定经制,前任陶谐就曾因此而被蒙蔽。但此事似乎未获解决,嘉靖二十四年(1545)六月霍韬还再给巡按陈大用去信讨论此事。
不过,戴璟呈送吏部的《赋役文册》,其涵盖范围似乎与霍韬推行的浙江样式并不相同。从戴璟主编之《广东通志初稿》,及霍韬给戴璟、陆杰、李中、陈大用的信件来看,广东《赋役文册》中并不包含田赋、课料、均平内容,而仅止于差役,也就是均徭、驿传、民壮这三项。均平另有《均平文册》,田赋另有《坐派钱粮文册》。结合前后事件,或可推测,戴璟呈送的“赋役文册”,或许是直接回应嘉靖九年户部要求,但又参酌霍韬建议的结果。
关于戴璟改革的内容,刘志伟已经做了深入研究。这里笔者只想强调一点,就是虽然此时秋粮、课料、均平,以及差役中的驿传民壮均采取了加总实征银额,然后向粮额(丁额)摊派的办法,均徭的编审也按丁粮派银。但是均徭是用银编审,而非全部征银。对驿递、民壮等随秋粮带征项目而言,虽然《赋役文册》中已经记录了“广州府驿递每米一石征银八分”、“韶雄驿递米一石征银二钱五分”的秋粮带征驿递银的派征率,但从州县官吏不肯将驿递民壮合用银数“派入秋粮实征册”的情况可知,这一带征的派征率与秋粮银的派征率并未合并,仍是单独征收。
除了广东,还有其他地方官员也借鉴浙江赋役文册来编纂本地的赋役册籍,不过是否是由于霍韬转发了浙江册籍则不得而知。嘉靖《宁国县志》卷二记载“都宪欧阳公查照浙江赋役文册更定税粮,今备照赋役册开于后以俟参考”。都宪欧阳公即南直隶巡抚欧阳铎。森正夫细致剖析了周忱改革后到嘉靖十六年欧阳铎召集苏州知府王仪等会议改革税粮征收制度之前,江南地区的税粮征收制度变化。他的研究说明欧阳铎、王仪改革在苏松的成功乃是建立在本地漫长的制度探索之上的,而这条史料揭示了将制度改革成果用册籍形式固定下来,或许是受到了浙江的启发。但与广东的情况不同,欧阳铎参照浙江赋役文册主要是处理税粮制度。目前至少可以肯定,在苏州、松江、宁国、徽州存在嘉靖十六年(1537)在欧阳铎主持下编纂的叫做《赋役册》或《赋役文册》的册籍。
(二)官员迁转与经验扩展
浙江经验扩展的第二种路径,是浙江籍人外出做官或曾在浙江任官的人转任他处,均有可能将家乡或前一任上所见行政经验迁移使用。这里可用两个人为例子来说明。
一个是刘栋。他是浙江山阴人,在嘉靖六年至十一年(1527—1532)担任湖广右参政时曾“刊布赋役全书,着为令甲”。这也是目前笔者所见最早出现“赋役全书”名称的史料。由于无论正德十五年浙江《议处军民赋役文册》还是霍韬所见汪鋐在嘉靖四到六年间纂修的《粮役册》,都是兼包赋役的,所以可以推定刘栋在湖广所纂册籍应也是同时记载税粮和徭役的,因此当时以赋役全书命名这一册籍有很大可能性。
另一个例子是张时彻。他是浙江鄞县人,嘉靖二年进士,“知福建政事,长云南臬,既辖山东藩为右使,改湖广,转河南左,以御史大夫开府四川,改江右”,历官七省。除了云南地处边陲,赋役征发与内地不同,山东情况缺乏史料记载外,自嘉靖十五年福建左参政任上到嘉靖二十八年(1549)四川巡抚任上,张时彻先后在福建、湖广、河南、四川、江西五省编纂刊刻“赋役总会文册”。如此热心于册籍纂修,不能不说与浙江希望有所作为的官员士人中存在的以典籍为邑之大事的观念有关。
据张时彻巡抚江西时自己说“本院昔在闽楚洛蜀,俱定有赋役总会文册”。结合其在福建的职务,可以推测他曾参与《福建赋役总会文册》的纂修,而《湖广赋役总会文册》则是他根据自己所见福建册籍体例,首次独立主持编纂的册籍。以后每到一处,他都推广这一经验,对“一应大小赋役公私费用”都制定详细规章、拟定人员经费数额。涵盖全部征收项目是其特色,而确定征收额度、明确编派制度并重是其内容上与后来赋役全书最大的不同。在编定《四川赋役总会文册》时,张时彻将《湖广赋役总会文册》《河南赋役总会文册》发给布政使司作为体例模板;在编定《江西赋役总会文册》时,将他自认为最为详尽的《四川赋役总会文册》发给布政使司作为仿效对象。除了表中所列省份,山东在嘉靖时期也编有《赋役总会册》,隆庆五年《山东经会录》卷四引用“赋役总会册内条鞭明文”,转引“嘉靖四十年五月巡抚都御史朱案验”。限于史料,本文不能确定这份嘉靖四十年后成书的山东《赋役总会册》是否是基于更早的书册修订而成,但张时彻曾于嘉靖十八年(1539)十月至二十年任山东右布政使,此后转任湖广右布政使,考虑到他先前的经验和在湖广任上积极推动纂修《赋役总会文册》的情况,有理由认为在山东他曾经提议纂修类似册籍,不过付诸实践有可能是他离任后的事情。
虽然除了《河南赋役总会文册》重纂本的残卷外,张时彻主持编纂的上述册籍均不可见,但其内容与继承关系在张氏文集中所收关于四川、江西总会文册编纂的两份公移上鲜明地体现出来。这两份公移的内容和文字多有雷同之处。根据他巡抚四川时的《定刊赋役总会文册案》可知,此前四川钱粮册籍只有《粮储事宜》、《驿传事宜》两种,而且只有总数,没有具体征收规则,审编银力二差及地方公费也没有相应书册可供查考,结果省级官员没有监督凭据,百姓不知规则,给不法官吏造成了渔利空间。张时彻将湖广、河南的赋役总会文册发给布、按衙门,命其以两部书册为参照,查考卷宗,定出编纂凡例总目,然后让所属各道、府州县卫所等衙门将一应征收、开支都查出上报,并且根据钱粮负担与当地经济水平提出调整意见。布政司编定草册,经巡抚审定后刊发全省,作为定制遵守。
在张时彻到任江西时,当地已经有《督赋规则》《里甲规则》和《均徭规则》,但或于细节未备,或纷繁不便查考,至于驿传、课程、杂役、杂用一直都没有编成册籍。为了防止官吏肆意上下其手、干没资金,张时彻认为必须统一政令、通行所属。基于“虽彼此疆土不同,而体例大略相似”的观念,他开列了税粮、岁支、均徭、里甲等事项下自己认为具有共性的条目,认为“皆依仿可行”,作为编纂江西册籍的纲领。同时“其余或取其同,而去其异,或用其意,而不泥其迹”。
无疑张时彻在福建任职时的经验,以及其跻身省级高级官员(布政使、巡抚)后对早年经验的积极推广,是湖广、河南、四川、江西等地在嘉靖二十年代普遍进行赋役法令清理、制为定额,并修纂《赋役总会文册》将之固定化的直接原因。
此类事例还有不少。比如嘉靖三十九年(1560)王宗沐在江西曾编纂《江西省大志》,其中赋书、均书以表格形式简明地揭示各州县财政责任,这一格式被他在隆庆五年(1571)继续用于编纂《山东经会录》。而曾参与《山东经会录》编纂的刘庠、张士佩后来则成为万历九年(1581)四川根据户部命令纂修《赋役书册》的主事者。
此外还有第三条路径,即随着各省纂修的册籍被刊刻发行,册籍本身作为载体,构成了管理技术知识传播的媒介。不过,这一路径似乎要到稍晚的万历时期才变得重要起来。比如目前存世最早的赋役全书——万历三十九年(1611)《江西赋役全书》就是学习参考《钦定两浙赋役录》编成的。《江西赋役全书》卷首案照中江西巡抚卫承芳于万历三十八年称“顷得两浙赋役录,细加展玩”,认为《两浙赋役录》有汇总数据,官府内部核算的册籍与向民众派征的单据相互关联配合,不在一条鞭法编派范围内的征收项目也悉附于内,较江西旧有册籍为优,故提出江西应该仿照编纂。
结 语
总体而言,明代赋役制度变革是一个自下而上的渐进过程,作为其主要内容之一的赋役册籍纂修也不例外,但有几个因素加速了其扩展进程,并且推动着册籍及其背后的赋役核算体系的趋同化。这些因素体现了明代财政管理技术传播的一般机制,对我们理解明代财政体制变迁过程颇有裨益。
明代嘉靖时期省级赋役经制册籍的形成与扩展大体有两条交错的脉络。其一,本地(省内、府内)赋役、财政改革的脉络。在本地个别州县赋役册籍纂修经验基础上,上级官员修纂出更高层级的册籍。尤其是省级大员由于财政责任、职能强化,需要主动吸收地方经验,将局部措施提升为省级定制推行,统一编纂覆盖全省的赋役经制册籍,规范全省赋役收支。这一先自下而上,后自上而下的过程,通过册籍纂修,促进了省内赋役制度的整齐划一。
其二,册籍纂修知识的跨地域传播脉络。一地的册籍编纂技术经验以进入朝廷议论、官员迁转、刊刻流传等形式传播扩散,进入到地方官员自身的经历和知识世界,从而在没有中央自上而下统一政令的情况下,使得赋役经制册籍纂修在嘉靖朝广泛扩展开来。这一时期主要有两种路径。
第一种路径是通过官员向皇帝上奏,可以将地方性经验带入朝堂讨论,变成全局性话题。如果经过中央有关部门讨论覆奏并获得皇帝准许,那么无论是强制推行还是供各地抚、按自行斟酌选择,都意味着制度资源的扩展。即便没有获得批复,也会让更多官员了解到这种行政经验,必要时有了仿效模板。
第二种路径是由于官员的跨区域迁转带来的行政技术迁移。由于官员的任职迁转,他们很可能把家乡或此前任职地方所见、所行的行政经验,迁移到新的地方运用,从而使得在更广的范围内存在形式上更为齐整的制度改革。如果说高级官员迁转扩大了纂修册籍的理念,那么中级官员迁转则加速了册籍纂修实务人才的流动。
编纂旨在明定经制的赋役册籍以巩固制度改革成果,这种行政操作会成为一种理念传统,进而使其自我强化。这正是晚明各省册籍编纂得以延续的原因之一,比如万历元年《新刊湖广赋役总会文册》便显然是对嘉靖时期册籍传统的延续。
责任编辑:蒋宏达 | 排版: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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