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们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我们对我们的上述违法行为深感悔恨,真诚的向社会公众说声对不起。”日前,英德三名男子在媒体上刊登了一封致歉信,对自身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杀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感到悔恨。这三名道歉人是英德市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
经查,2018年12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罗某仔独自或伙同张某松、罗某强等人,在英德市黎溪镇等地的山上,以铁夹抓捕的方式或使用电力增压器、绝缘棒、铜电线等工具连接形成高压电方式猎捕野猪,并宰杀食用。罗某仔独自猎杀4头,与张某松共同猎杀野猪3头,与张某松、罗某强共同猎杀野猪1头。
英德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野猪属于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清远市被列入禁猎区、禁猎期。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猎捕杀害野猪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不但构成了刑事犯罪,还影响了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在对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等人提起刑事公诉时,依法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野猪的基准价为500元,每头按基准价值核算,检察官请求法院判决罗某仔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000元,张某松在2000元限额内与罗某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罗某强在500元限额内与罗某仔、张某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决三人在市一级以上新闻媒体中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
英德市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了判决,认为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并支持了英德市检察院全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罗某仔、张某松、罗某强等人积极履行判决义务,赔偿了全部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表了致歉信,对其违法猎捕野猪的行为向社会公众真诚的表示道歉。
英德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偷偷抓点野生动物来吃不会被发现。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贪一时小利,捕杀野生动物,不仅可能留下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还会被要求赔偿损失、公开道歉。
【记者】陈咏怀
【通讯员】王小琴 丘晓丹
【作者】 陈咏怀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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