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购买房屋时,发现房屋产权人系某甲,某甲儿子拿出房产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售房屋,收了50万定金后却“消失”了,买受人起诉某甲继续履行,法院会支持吗?
如果某甲确实没有授权儿子出卖房屋,而买受人购买房屋时未审查房产证原件,也未与房屋产权人沟通确定其是否有出卖房屋意思表示,那么买受人是未尽到审慎义务的,只要某甲不追认,该合同大概率履行不了。
那买受人的利益怎么保障呢?
买受人只能另行起诉某甲的儿子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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