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在管理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业主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的情况,多数业主并不理解这一管理行为,并认为物业要求业主统一在物业安装的电动车棚内给电动车充电是变相牟利行为。
从经济学角度解释:如若电动车充电时发生火灾,业主在电动车棚充电要比私拉电线充电少承担40%-50%的责任。对自家电动车线路情况没有信心,请务必在电动车棚充电。
2019年4月2日,郑州市二七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二七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2019年3月14日3时1分,119指挥中心街道报警称,西京广花园院内电动车棚内电动车发生火灾,共计51辆电动车烧毁,过火面积约6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经火灾现场勘查和监控视频查看,认定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电动车棚内东南角第一个电线杆南部,编号为xxx的电动自行车,现场共计51辆电动车烧毁,距车棚西南5米处的居民楼一层窗户外框已烧毁严重,1-6层墙面与部分空调有过火痕迹;火灾原因排除遗留火种、雷击、防火等因素,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
2019年10月12日,河南中达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豫中达信评报字(2019)第080号财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涉案财产损失评估价值为10836.50元。
被告友邻物业系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其将涉案车棚租赁给被告李艳伟,由被告李艳伟进行管理并向被告友邻物业缴纳保证金,涉案车棚的充电桩由被告乐捷公司提供,并由被告乐捷公司负责日常维护;起火部位的电动车所有人为潘水淼。
田清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暂定283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836.5元;2.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事故造成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的租赁费12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或者法人由于过错损坏公民财产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数个行为没有意思联络,但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关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先根据郑州市二七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二七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位于电动车棚内东南角第一个电线杆南部,编号为xxx的电动自行车,起火原因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
被告潘水淼作为电动车的所有人以及实际用电人、被告乐捷公司作为充电桩的实际管理人,应具有高度的规范用电义务及注意义务。
被告李艳伟作为车棚的管理者和租金受益者应具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而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配备了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履行了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被告友邻物业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整个小区的安全起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将小区的公共区域租赁他人,但其并未对该区域的使用安全问题进行审查,在火灾发生后,亦未举证证明其采取积极有效的灭火措施,对原告的财产损失存在一定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各主体之间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潘水淼、乐捷公司各承担30%、被告李艳伟、友邻物业各承担20%。经鉴定,原告财产损失价值为10836.50元、因鉴定支出的鉴定费为3000元,结合各方责任承担比例,被告潘水淼、乐捷公司各承担4150.95元,被告李艳伟、友邻物业各承担2767.30元。原告主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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