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我市制定出台了《河源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4月8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有2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0 1
明确评估机关
《办法》规定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规章的实施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工作,规章未确定实施部门或有2个以上实施部门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确定。
0 2
明确评估范围
《办法》规定对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提出较多意见建议或者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广、关注度高且实施满3年的规章,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立法后评估。《办法》同时规定,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因紧急情况需要修改、废止的,可不进行立法后评估。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评估,参照《办法》执行。
0 3
明确评估标准
《办法》主要从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时效性等方面明确评估标准。明确评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规章的立法后评估事项委托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
0 4
明确评估流程
《办法》规定评估机关要按照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评估报告等程序进行评估。立法后评估工作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0 5
明确结果运用
《办法》规定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河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自承接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市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限,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高质量推进政府规章立法工作,以良法推动善治,先后制定出台了《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河源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河源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接下来,我市将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及时修订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源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发布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或者完善有关制度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合法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加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一领导。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规章的实施部门(以下统称评估机关)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规章未确定实施部门或有2个以上实施部门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评估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建议,并说明报送的理由。
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及其评估机关,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评估机关的年度预算。
第七条规章实施满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因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不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八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程序,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合理性:规章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三)协调性:规章与上位法是否冲突,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四)操作性: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序是否正当、易行;
(五)规范性: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规章是否实现预期立法目的,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评估机关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被评估规章的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标准。
第九条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将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或者立法后评估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具体实施。
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责任单位名义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
第十条受委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评估机关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组织,可邀请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加。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和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照评估内容和标准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结论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形成正式评估结论,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评估机关可根据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实际采用简易程序,但规章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分析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章的制度设计及实施绩效评估分析;
(三)调查研究阶段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评估工作选择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社会公众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评估项目、评估时间、征求意见的电话、网址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采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评估报告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退回评估机关;评估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1个月内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符合规定标准、程序等要求的,由评估机关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八条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是修改、废止规章,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
第十九条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该规章修改、废止项目应当优先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规章的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河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第二十条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的,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市司法局
编辑 | 晚宁
校对 | 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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