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林业局关于解决部分村民自留山调整为天然林有关问题的提案答复
明溪县林业局关于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5号提案的答复
明林综〔2019〕46号
郑德宝委员:
《关于解决部分村民自留山调整为天然林有关问题的提案》(第15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留山调整为天然林”情况
经调查了解,您反映的自留山(以下简称该片自留山)位于明溪县胡坊镇柏亨村马岭崠,自留山主为郑玉琰(林权证号为明政字(2013)第00024号),2006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中该片自留山小班为胡坊镇037林班03大班030小班,面积8亩。2018年该片自留山的森林资源档案为: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组成为6杉木4马尾松,起源为天然林。经查阅2006年至2018年的明溪县胡坊镇森林资源档案,2006年以来明溪林业局和胡坊林业站没有对该片自留山起源(天然林)进行调整。
二、关于“2017年通知改为天然林叫村民签名”情况
福建省林业厅2016年8月下发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6〕55号),根据文件规定,我县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林木所有者与村级组织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后,林木所有者可以享受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政策。2017年柏亨村委会动员起源为天然林的自留山业主与村委会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以便及早享受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政策,并不是“通知改为天然林叫村民签名”。
三、关于“自留山审批采伐”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片自留山周边的山场也是自留山,根据2011年《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天然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11〕54号)文件精神,2012年可以皆伐自留山天然针叶林,故可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根据2016年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闽林〔2016〕17号)和2019年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3月起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因该片自留山起源是天然,故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证。
四、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政策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2016年8月下发了《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6〕55号),三明市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经费的通知》(明财农指〔2016〕83号)和《明溪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停伐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明林〔2017〕35号)的文件规定,我县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林木所有者与村级组织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后,林木所有者可以享受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政策。你户该片自留山可以享受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政策,管护补助资金为每年每亩12.53元。希望你户及时与村委会签订《天然林保护管护及补助协议》,享受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政策。
感谢您对天然林保护管护工作所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县将进一步加大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工作力度,使我县天然商品林保护管护得更好,同时也欢迎您为明溪的生态建设多多建言献策。
明溪县林业局
2019年5月19日
来源:明溪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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