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在本案中,原告在道路上正常驾驶车辆,但由于天气恶劣下暴雨,路面存在积水,加上其他车辆通行引起水面升高,造成原告驾驶的车辆行驶中遭水淹自动熄火、车辆发动机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并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是原告并未购买涉水险。原告称导致其车辆发动机损坏的原因是由于暴雨导致的,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是原告在车辆发动机进水后二次点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这属于涉水险的赔偿范围。
镇平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30日,原告为自己所有的小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止。其中有商业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394842元。保险合同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保险合同责任免责条款中第十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2020年9月22日7时40分许,原告李某某驾驶小轿车,沿某省道行驶至某中学附近时,由于天气连续降雨,路面存在积水,加上其他车辆通行引起了水面升高,造成原告驾驶的车辆行驶中遭水淹自动熄火、车辆发动机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8时03分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维修费42500元,施救费500元。2020年10月13日,经原告委托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有的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某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车辆损失金额评估报告,该车辆损失金额为425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1500元。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理赔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理赔意见。
审理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
1、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李某某车辆损失费42500元。
2、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施救费500元、评估费1500元。
判决下发后,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认定导致原告所保险的车辆发动机损坏的最主要原因是由于暴雨导致的还是发动机进水导致的,以及被告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首先,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由暴雨导致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于承保风险,且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故应认定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问题、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和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仅有保险单,并称其投保时保险公司未附送保险条款,也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李某某提交了保险条款,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李仕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本案应以暴雨导致车辆损坏为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范围条款作为理赔的依据。
最后,暴雨与发动机进水既属于不同的事件,也可能属于同一事件的不同阶段,暴雨中涉水行驶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驶入水塘、人为向车辆灌水等其他原因也会导致发动机进水,在出现因暴雨而发动机进水且导致发动机损失的情况下,应按照近因原则判断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车辆在暴雨中行驶时熄火,而保险公司虽主张涉案车辆发动机损失是在发动机进水后二次点火造成的,但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应认定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对于暴雨所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对相关损失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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