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8月6日,陈某驾车正常行驶时,被傅某驾驶的轿车追尾,造成陈某车辆受损,经鉴定损失数额为2.8万余元。
此事故,交警认定傅某全责。车辆虽投有全险,但保险公司认为,陈某车损评估的数额过高,故就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于是,陈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1年3月1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车损评估报告是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共同抽选的评估机构,且评估报告出来后,法院依法送达给了被告,被告没有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提交原告车损过高的相反证据。同时,原告提交了维修费用的发票,可充分佐证原告损失的实际发生。故,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求。
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开具的发票没有对应的维修清单以及对公转账记录,因此不能证明原告车辆实际损失。
【判决】
2021年4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评估报告系法院依法委托,证明力较大,被告虽质证数额过高,但无相关证据支持,故本院予以采信。维修清单、对公转账记录非确定损失的必需证据,故而对被告的质证不予采纳。
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8万余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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