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讯(通讯员 罗都)“原以为没有希望要回的钱,没想到法院会不远千里前去广西调查取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将款项追回并快速支付给我,衷心感谢娄星区法院,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在娄星区法院执行局领到19万余元执行款的申请执行人李某激动地说。为表达谢意,4月26日,李某向娄星区法院赠送了一面鲜艳的“为民办实事”锦旗。
事情还得从今年4月初说起。4月7日,娄星区法院执行干警驱车一千余公里,调取了被执行人来宾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税务局的发票开具信息以及银行流水,发现协助执行单位湖南某公司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并要求其依法协助后,仍向被执行人来宾市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款项20万元。
为依法警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湖南某公司,娄星区法院向其发出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通知书,要求湖南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湖南某公司在收到法院发出的通知书后,立即在公司内部展开核查,确认了在娄星区法院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确因工作失误向被执行人支付过相关款项的事实,于是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将应追回的款项予以追回,并在4月25日将追回的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鉴于湖南某公司确非主观故意违反协助执行义务,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款项追回,主动承认错误,当事人也表示谅解,经法院研究决定,不对湖南某公司采取进一步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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