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0
2021
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吴光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学明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袁喆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年初至本报告期末,营业收入发生额为82,289.2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22.34%;营业成本发生额为72,911.0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371.35%。主要原因:一是上年同期受国内新冠疫情的影响,营业收入基数较小;二是本年一季度公司稳步推进生产经营工作,同时积极响应国家“就地过年”的疫情防控政策号召,春节期间陕煤榆林乙二醇EPC、安徽碳鑫焦炉煤气EPC等多个大型总承包项目现场高效开展建设工作。
2、报告期末,预付款项余额为127,073.76万元,较年初增加36.4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大型总承包项目支付供应商采购和工程预付款。
3、报告期末,存货余额为38,317.88万元,较年初减少37.74%。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大型总承包项目工程领用安装库存的设备材料。
4、报告期末,合同资产余额为155,495.45万元,较年初减少13.7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大型总承包项目与业主进行结算。
5、报告期末,应付账款余额为285,536.01万元,较年初下降10.7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总承包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了采购款和工程款。
6、报告期末,合同负债余额为146,398.97万元,较年初增加27.58%。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部分总承包项目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
7、年初至本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6,164.3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16.49%。主要原因是上年同期各个总承包项目未能复工复产,项目收款较少,报告期内公司总承包项目按照进度计划开展建设工作。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一)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1、因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拖欠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等事宜,本公司于2017年4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内蒙古康乃尔等公司;内蒙古高院于2017年5月8日正式立案受理。
2、2018年5月22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高院关于该项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
3、内蒙古康乃尔上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
4、2018年12月7日,本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项诉讼的《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
5、鉴于内蒙古康乃尔未能按照裁决书的裁决按期向本公司支付裁决款项,本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内蒙古高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内蒙古高院(2017)内民初42号民事判决。
2019年1月,内蒙古高院将执行案件指定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辽中院”)负责执行。
2019年3月,为加快资产处置进度,促使项目尽快复工建设,本公司向通辽中院申请对案涉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现有资产进行整体查封、评估、拍卖、变卖,并申请由通辽中院指定具有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和拍辅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内蒙古谂达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谂达评估公司”)负责内蒙古康乃尔资产拍卖的评估工作。
2019年7月,通辽中院组织扎鲁特旗政府(案涉项目所在地政府)、本公司、内蒙古康乃尔等单位召开协调会,确定纳入资产评估范围内的标的物为内蒙古康乃尔所拥有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
2019年12月,谂达评估公司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所涉及的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内谂评字【2019】19号),即以2019年10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8.28亿元人民币。
2020年4月,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工程总承包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合计86335.28万元及利息,判令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等。通辽中院于2020年4月2日正式立案受理。
2020年8月,通辽中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高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作出裁定,并发布《拍卖通知书》及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所有的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拍卖时间自2020年9月17日10时至2020年9月18日10时止,该次拍卖已流拍。
2020年9月,通辽中院决定对前述拍卖标的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发布《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所有的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拍卖时间自2020年10月14日10时至2020年10月15日10时止,该次拍卖已流拍。
2020年10月,通辽中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民初42号】的执行作出裁定,并发布《变卖公告》,变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康乃尔所有的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除流动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变卖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10时至2021年1月3日10时止,该次变卖已流拍。
公司正与通辽中院商讨后续执行工作事项。同时,持续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业主及控股股东、相关单位之间的交流,以期推进该项目的重组、重启工作。
(二)公司参股公司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股份”)破产清算事项
2007年12月,经公司200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淮化股份。淮化股份注册资本为60000万元,公司出资4500万元,按1:0.67折股,折合2996.99万股,占总股本的4.99%(详见发布于2007年12月3日东华科技2007-021号《对外投资公告》)。在2007年参股淮化股份之时,经协商并达成一致,公司与淮化股份的控股股东安徽淮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化集团”)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以健全公司资本退出机制,防控投资风险。
淮化股份当时是安徽省最大的煤化工企业,连续多年进入中国企业1000强、中国肥料制造业30强、安徽省工业企业50强之列,也是安徽省淮南市扶持上市的重点公司之一。但作为传统的化肥企业,淮化股份经营压力较大,经营业绩持续波动。近年来,由于环保从严督查,淮化股份于2018年下半年全面停产并持续至今。截止2018年12月31日,淮化股份已资不抵债。2019年5月,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淮化集团依法破产工作方案。鉴于上述情况,淮化股份于2019年7月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淮化股份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等议案。
自2016年始,公司便着手处置所持有的淮化股份的股权。考虑到淮化股份是公司长期战略客户,同时淮化集团是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且目前仍持有公司0.38%的股权,具有较深的历史渊源和较好的业务关系。故公司一直在与淮化集团就执行《股份回购协议》事项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8月,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淮化集团履行《股份回购协议》所规定的义务。2019年2月合肥市中院驳回了公司诉讼请求。2019年3月,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6月,安徽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诉申请。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513号】,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0年11月,安徽省高院判决确定公司对淮化集团享有本金4500万元及利息2101.8万元之债权。
公司根据淮化股份、淮化集团的经营状况以及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综合判断,在2018年计提减值、2019年将公允价值减记为0。
2021年3月,公司收到淮化集团破产清算债权分配款计385.55万元。公司正密切关注淮化集团的破产清算工作进展,以切实保护公司合法权益。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不适用
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
√ 适用 □ 不适用
本公司目前重大合同进展与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项目为以下两个:
(1)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2)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
由于业主未能按照原合同规定进行履约,导致以上两个工程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吴光美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七次董事会(现场结合通讯)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华科技”)第七次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在公司A楼19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吴光美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其中以通讯方式表决1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发布于2021年4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发布于2021年4月3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1-030号《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二)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发布于2021年4月3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1-031号《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全文发布于2021年4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关于成立中化学东华环保研究院的议案》。
公司整合现有研发平台和体系,成立“中化学东华环保研究院”,作为专门从事研发工作的内部机构,形成研发中心技术管理、研究院技术开发的技术创新架构。
研发领域相对集中在环境保护(园区工业废水综合治理、流域治理、土壤治理)和环境友好型新材料方面,以应用研究为主,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进行技术整合、技术验证,结合公司工程能力推进科研成果转化。
先期设立环保所、新材料所和综合管理部,形成研究院、部所、实验室(课题组)三级架构。以公司现有研发人员为主体,通过引进高端人才、接收博士后进站人员、招聘以博士为主的应届学生等,建设高端研发团队。
有效表决票7票,其中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科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在公司A楼1606会议室现场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绘锦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及正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发布于2021年4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第一季度报告摘要详见发布于2021年4月3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1-030号《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要求,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的会计政策变更。
有效表决票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见发布于2021年4月3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2021-031号《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七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
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七届七次董事会、七届六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本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根据本公司《章程》和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本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据此须对报表年初数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与列报调整
(一)内容变化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 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 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 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该准则的实施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二)列报调整
调整资产负债表部分列报项目,具体如下:
新增与新租赁准则有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项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新准则,2021年1月1日“使用权资产”增加951.65万元、“非流动资产”增加951.65万元、“资产总计”增加951.65万元、“租赁负债”增加951.65万元、“非流动负债”增加951.65万元、“负债合计”增加951.65万元。上述会计准则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系调整公司期初财务报表,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七届七次董事会、七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等相关规定,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会议政策。
六、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国家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并要求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除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之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对此应予以严格执行并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我们同意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变更。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要求,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七届七次董事会决议;
2.本公司七届六次监事会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140 证券简称:东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等规定,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现公告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情况,具体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整体情况
二、关于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1、刚果(布)蒙哥1200kt/a钾肥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3年7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工作,履行期限约为36个月。本合同价格分为固定部分和非固定部分,其中固定部分价格为497,391,000美元,非固定部分价格为24,462,000 美元,上述款项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0,813.83万元人民币,累计收款折合人民币13,494.69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3,975.93万元人民币。目前,该项目已处于停工状态,同时鉴于该项目实际控制人已发生变更,且该项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建设条件等可能发生重大变化,该总承包合同履行具有不确定性,项目结算和回款存在一定风险。本公司对该项目累计计提了31,742.89万元人民币资产减值准备。同时,一方面稳妥处置该项目的已采购设备合同,另一方面密切关注项目进展情况,加大与相关方的沟通力度,以期推动项目的重组、重启。
2、黔西县黔希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乙二醇EPC总承包工程合同
本合同于2011年1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于2013年7月签订补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开车服务)总承包工作,履行期限约为50个月。本合同金额为315,602.84万元,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目前正在办理竣工结算工作。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75,448.44万元,累计收款278,981.53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277,868.66万元。业主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3、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工程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本合同于2014年3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并于2014年6月、2015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书;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工作,履行期限约为22个月。本合同金额为369,628.13万元,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由于业主长期拖欠工程款,本公司于2017年5月向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8年5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作出一审判决(详见东华科技2018-018号公告)。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东华科技2018-037号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对内蒙古康乃尔上诉案进行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32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东华科技2018-064号公告)。该项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由内蒙古通辽中院执行。2019年12月,通辽中院指定的评估机构已完成对项目装置的评估工作,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28.28 亿元人民币。2020年9月、10月、11月,通辽中院分别组织了对上述资产2次拍卖、1次变卖工作,但均已流拍(详见东华科技2020-047号、2020-052号、2021-001号公告)。
2020年4月,本公司向通辽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二次诉讼”),请求解除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及利息等,通辽中院已受理该项诉讼,详见东华科技2020-019号公告。2020年9月,二次诉讼在通辽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一方面,本公司继续加强与通辽中院之间的联系,积极推动该项目后续执行事项,稳步推进二次诉讼工作,以期收回工程欠款等。另一方面,持续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业主及控股股东、相关单位之间的交流,以期推进该项目的重组、重启工作。
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213,267.50万元,累计收款211,994.53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94,095.30万元。目前该项目已处于停工状态,业主方的履约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司对该项目累计计提了5,751.66万元资产减值准备。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天盈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年产30万吨乙二醇(一期)建设项目(实施及管理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6年1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的采购、施工、“三查四定”、培训、试车、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等工作,履行期限约为22个月;本合同金额为165,800万元人民币,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合同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30,410.11万元,累计收款121,624.35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103,646.16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5、四川泸天化中蓝新材料有限公司2×10万吨/年聚碳酸酯工业化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6年8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的设计管理、采购、施工、项目管理直到工程中交以及后续的试车、质量保修等工作,履行期限约为22个月(业主方调整)。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本合同金额为58,669.24万元人民币,其中:设备购置费、主要材料费和工程建设管理费等固定总价为41,816.16万元;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等暂定总价为16,853.08万元,由业主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及比例进行支付。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58,426.26万元,累计收款35,707.97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39,948.04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6、瓮安东华星景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7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的景观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业主人员培训,以及协助完成项目验收的技术指导、支持和服务等工作,建设工期约为19个月,合同金额为87,449.17万元人民币(暂估价)。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71,979.48万元,累计收款67,083.69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72,059.16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7、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100万吨/年合成气制乙二醇一期工程60万吨/年乙二醇项目空分装置、锅炉装置、脱盐水及污水处理装置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7年12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本合同项目界区内土建、给排水、设备、管理、仪表与自控、电气等为完成本合同装置建设并实现中间交接的全部工作,在联动试车和投料试车中为业主提供指导与支持服务;建设工期约为26个月,合同金额为108,448.57万元人民币(暂定价)。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95,530.79万元,累计收款94,847.78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90,045.94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8、阜阳市城区水系综合整治(含黑臭水体治理)标段三项目系列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8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主要承担明镜湿地、白龙湿地施工图设计及该项目的部分施工任务,包括绿化工程、园林工程、水环境工程、湿地工程、景观工程及配套市政管线、道路、管理用房等工程。建设总工期为1095天(约3年),合同金额暂定人民币120,527.00万元,具体以竣工结算政府部门审计价为准。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目前政府方正在办理项目建设的相关前期工作,项目实际进度较计划进度有一定滞后。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未确认收入,累计收款5,722.85万元,未确认工程结算。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9、广西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岛项目乙二醇装置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8年12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本公司与上海华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谊”)作为承包人。本公司和上海华谊主要负责乙二醇装置的设计、采购、施工,负责单机试车、机械完工直到工程中间交接前的全部工作,并在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和性能考核阶段对业主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服务。上海华谊与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范围。同时,本公司作为承包人的牵头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全面实施和管理。本合同建设工期约24个月,合同金额为94,638.88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对应的部分)。
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66,923.70万元,累计收款61,633.44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60,902.74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0、山西美锦华盛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尾气制30万吨/年乙二醇联产LNG项目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及PMC项目管理合同
本合同于2019年4月签订,为总承包及PMC项目管理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部分装置的设备材料采购、建筑安装施工、投料试车直至项目机械竣工的全部工作;同时,本公司作为管理商,负责本合同项目中剩余部分装置或主项(即本公司PC总承包范围内的除外)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管理工作。总承包合同总价款为178,900万元人民币(含税),建设工期约为16个月;PMC合同总价为2,500万元(含税),服务时间约为20个月。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09,251.54万元,累计收款109,465.60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96,814.77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1、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焦炉煤气综合利用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19年8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单机试车、机械完工直至装置中间交接前的全部工作;本合同总价款为136,690.19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约为22个月。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72,096.85万元,累计收款97,161.83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92,139.35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2、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质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项目一期180万吨/年乙二醇工程项目草酸二甲酯装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20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工程采购、施工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本合同总价款为243,630.46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约为15个月。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2020年10月补充签订了关于设备采购的系列协议,签订后的合同总价款为329,100.76万元。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119,166.20万元,累计收款150,455.36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44,793.17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13、陕煤集团榆林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分质利用制化工新材料示范项目一期180万吨/年乙二醇工程项目乙二醇装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本合同于2020年5月签订,为工程总承包合同。本公司作为承包人,负责本合同项目的工程采购、施工以及技术服务等工作;本合同总价款为138,218.9万元人民币,建设工期约为15个月。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相关约定,2020年10月补充签订了关于设备采购的系列协议,签订后的合同总价款为169,512.99万元。
本合同正在履行之中,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项目累计确认收入47,840.16元,累计收款82,392.80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38,392.46万元。该项目业主的履约能力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来结算与回款不存在重大风险。
三、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签约主体为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项目是指项目金额占本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的项目。
2、以上重大合同具体签约情况可查询本公司发布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日常重大经营合同公告。
3、鉴于以上有关数据存在阶段性,且未经审计,因此上述数据与最终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同时,由于受客户情况变化、财务核算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上述项目未来确认的营业收入与合同金额并不完全一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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