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1.1为了统一“民法书斋”公众号所发布文章中关于法律规范名称及内容的援引规范,确保公众号规范援引全面、准确,为提高公众号文章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民法书斋”公众号所发布的“规范研读”“案例研习报告”“经典案例评释”“文献摘编周报”“文献精读”等专栏文章。
1.3对于“民法书斋”公众号通过转载等其他形式发布的文章,如有特殊的援引要求,可参照本规范指南,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适。
2.概念界定
2.1本指南所称法律规范泛指广义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规范由“编、章、节、条、款、项、目”等不同层级内容构成。
2.2本指南所称法条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下,基于立法技术之需要所发展出的基本建构单元。
法条的基本形式表现为以条次的编号识别其起始,并以下一条之起始识别本条之结束。
2.3本指南所称款是指完整法条中若干个单独的自然段,每一个自然段称为一款。 援引者应根据法条的独立自然段识别。
2.4本指南所称项是 指具体某一款下的若干个并列规定。 项的规定以中文加括号的形式出现。
2.5本指南所称目是指具体某一项下的若干个并列规定,目是法律规范中最小的规范单元。
2.6本节涉及法律规范层级称谓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实证法规定,其他立法例的层级内容从其规定。
3.法律规范名称的援引
3.1法律规范名称应加书名号,在不引起误解的情形下,规范名称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省略,无需特别说明,但规范名称中援引的其他文件的名称,不略写。
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略写为 “ 《民法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不略写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为行文简 便,可以简写为《担保制度解司法解释》,但在正文首次出现时应列明全称,并进行说明。
3.2待引法律规范如为经过修改的法律文件,应当注明所引版本的制定、修改年份,除非在正文中已经交代后者根据文章情境不难判断。
3.3待引法律规范如已经失效,应该予以注明,除非在正文中已经交代后者根据文章情境不难判断。
3.4待引法律规范如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一般只需提及该法的名称和条文序数。
3.5正文中首次援引的法律规范如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参照本指南第3.4条的规定。必要时,可进一步标明该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与制定年份。
3.6正文中首次援引的法律规范如为规范性文件的,应标明该文件的制定机关和文件号。必要时,可进一步表明发布日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放在书名号之前,除非该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包含制定机关。
3.7正文中首次援引援引国家标准的,应写明发布机关、名称和标准号。必要时,可注明发布机关。
3.8正文中首次援引援引立法说明的,应表明报告人、报告名称和报告场合。必要时,可用括号表明报告人的身份。
3.9正文中首次援引会议决议的,应写明决议名称、决议机关和作出决议的时间。
3.10正文中首次援引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的中文版本的,视情况列明国别(国际组织)和年份,必要时可括住外文。外国法律或者国际公约应加书名号,约定俗称的除外。
3.11援引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文件的,应当根据情境注明“我国台湾地区”或者“台湾地区”。
援引台湾地区的“宪法”以及其他涉及两岸关系、容易产生“两个中国”或者“一中一台”嫌疑的法律文件,必须打上引号;其他法律文件,使用引号或者做其他适当处理。
示例:
[1]台湾地区“民法”第12条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
[2]驾驶人无过失及情节轻微之肇事逃逸案,“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77号,2019年5月31日公布。
4.法律规范内容的援引
4.1援引条文时以附注式援引为原则,嵌入式为例外。对于请求权基础规范等核心规范可直接嵌入至正文中,对于其他辅助性规范原则上在正文中仅列明规范名称及序号。援引条文时,应注意形成完整的援引链条。
4.2援引法律条文 应具体、明确、完整、有针对性。 援引某一层次的规定,就应具体写到这一层次。不可不分任何情境笼统的援引某一条,而忽略了具体的款、项、目的内容。
4.3援引某条的某项时,项的序号不加括号,应表述为“第 x 条第 x 项”或者“第 x 条第 x 款第 x 项”。如某条没有款,则应直接表述为“第 x 条第 x 项”
同时引用两项的 ,表述 为:“第 x 条第 x 项、第 x 项”
同时引用三项以上的,如为连续项,表述为“ 第 x 条第 x 项 至 第 x 项 ”,如为不连续项,表述为“ 第 x 条第 x 项 、 第 x 项 和第x项”
4.4对于案例研习报告等文体,如需精确援引至某款/某项中的某句或者某句的某种情形,可表述为“ 第 x 条第 x款第x句”、“ 第 x 条第 x款第x句”“ 第 x 条第 x款第x句第1种情形”。
4.5援引法条时需并列援引多条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以下顺序排列: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需要同时援引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援引基本法律,后援引其他法律。
援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援引实体法,后援引程序法。
援引包括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先援引特别法,再援引一般法。
5.其他
本指南仅供“民法书斋”公众号发文时参照使用。如有任何问题、建议可及时与民法书斋联系,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本指南内容。
附:法条标注方法
1.条:阿拉伯数字〔民13〕
2.款:罗马数字〔民574II〕
3.项:Nr.+阿拉伯数字〔民506Nr.2〕
4.句(段)
(1)仅一款的:条号+S+阿拉伯数字〔民475S2〕
(2)多款的:款+阿拉伯数字〔民490I1〕
6.半段或半句:Hs+阿拉伯数字〔民566Hs1〕
7.同一句中有多种情形:Alt.〔民582S2Alt.4〕
8.多个条款项相结合:+/、
“民法书斋”是由一群来自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院校的法科学子发起设立的微信公众号,“民法书斋”由书斋团队负责日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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