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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人民调解案例实录⑮丨赵某与李某的相邻关系及隐私保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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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双方宅基地房屋为前后比邻,赵某家在前,李某家在后,平时双方共用一条通道进出。2020年下半年,赵某家翻修房屋,翻修完毕后在房屋的四周加装了监控设备。2021年年初,李某多次将赵某家安装于自家墙上的监控线路剪断,并且砸坏了一台监控设备,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且多次拨打110报警。经所在村调委会、公安派出所委托就双方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该起案件后,调委会工作人员通过见面谈话、实地走访等基本厘清双方的争议焦点。两家的宅基地前后比邻,平时都共用一条通道进出,李某家位于后方,平时都要通过赵某家旁边的通道进出。而在赵某把房屋翻修后,在自己房屋四周都安装了监控摄像设备,但唯独位于其房屋后侧的一台摄像设备为360度可旋转的设备。李某家由于正好在后方,家中的院子、房屋、人员进出等均可以通过摄像头看到。对此李某极为不满,认为赵某安装摄像头侵犯了个人权益,多次提出交涉,但没有妥善解决,最终双方爆发了冲突。

调解员问及赵某为何唯独屋后的这台设备选择可旋转的设备时,赵某也道出了原委。原来,赵某家承包的鱼塘以及自留地在其宅基地的后方,与李某家正好平行,距离李某家大概有30米左右的距离,安装这台监控设备是为了方便对承包的鱼塘和自留地的安全防护,绝对没有要窥探李某隐私的意思。同样,设备安装在自家的墙上对李某没有任何的影响。通过实地走访,调解员也印证了赵某所说情况属实。

双方的主要争议是对相邻关系的处理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赵某在安装监控摄像设备时并没有对相邻关系有任何侵犯,并未对相邻人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带来任何的不便,管线等铺设也都在自家的权属范围内,所以其安装监控设备用于保障个人家庭和财产安全无可厚非。而就李某诉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通俗意义上,自家的场院、庭院等应属于个人的私密空间,所以赵某在安装了可旋转的摄像设备后完全有可能摄取李某的相关隐私,应当对摄像设备进行适当的调换,以防止拍摄到李某家的情况发生。同时,李某擅自敲坏摄像设备、破坏设备线路行为,也应当作价赔偿。

调解结果

通过反复多次的沟通及释法工作,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赵某更换摄像设备,改为不可旋转的设备,画面摄取距离离李某家院子围墙1.5米左右,并向李某作出书面承诺如果相关画面涉及李某及家人的未经李某同意不散播,如果造成影响的承担一切责任;李某对砸坏的摄像设备作价赔偿。双方的纠纷得到化解。

调解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本案看,对于家庭安全的防护意识、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体现了人们对更加美好生活的期盼,而争议之所以产生,是有限的公共空间利用问题和区域治理水平的不均衡所导致。据不完全统计,所在区域2020年下半年以来,由于个人安装监控摄像设备而引发的投诉、纠纷将近10起。针对该类案件的发生,首先是加大对区域内的针对性普法工作,将《民法典》中有关相邻关系、共有关系、个人隐私保护等规定加强宣传,倡导“和”“合”文化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其次,针对类似案件整理出调解指导意见及时发放给基层调委会,为类似案件的调处化解工作扎实法理依据。再次,通过类似案件的发生,引导村居在“村规民约”中对此类问题作出相关约定,使“村规民约”不断充实完善,充分发挥“草根宪法”的作用。

撰 稿 人:吴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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