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已经台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根据《台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现将法规修正案草案予以公布,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5月31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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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附 件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台州府城墙保护,彰显历史文化名城特色,保障城墙防洪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台州府城墙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台州府城墙(以下简称城墙)位于临海市古城街道,包括城墙主墙体、敌台、马面、瓮城、城门、城楼等建筑以及城墙遗址。
第三条【保护原则】城墙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和经费保障】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墙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城墙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将城墙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防洪规划,城墙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墙防洪等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部门职责】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城墙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墙保护规划;
(二)制定城墙具体保护措施;
(三)组织实施城墙安全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墙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墙的日常监测、风险评估、修缮加固、学术研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台州市人民政府和临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墙保护和防洪等工作。
第六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墙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害城墙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墙保护。
第七条【台州府城墙保护日】每年5月10日为“台州府城墙保护日”。
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城墙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挖掘历史文化内涵,丰富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增强公民保护意识。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城墙保护宣传工作。
第八条【城墙规划】经批准的城墙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墙保护规划有关内容。
第九条【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公示】依法划定的城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城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存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从事可能造成城墙潮湿、高温、腐蚀等危害城墙安全的活动;
(四)在城墙上架设、安装与城墙保护、合理利用无关的设备、装置;
(五)在城墙上取砖、石以及其他构件;
(六)擅自在城墙上打桩、挂线、凿孔;
(七)在城墙或者城墙保护标志上刻划、涂污、张贴、悬挂;
(八)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保护范围内禁止行为的例外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城墙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符合防洪要求,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内改、扩建限制】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保护、景观或者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改造、征收或者拆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城墙风貌相协调。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高度的建(构)筑物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划规定高度以下。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临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内容应当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活动报批程序】涉及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活动,临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保护标志设置】城墙保护应当设立保护标志和说明牌,载明城墙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内容。城墙遗址应当设置永久性标志。
城墙标志、名称等非物质文化资源由临海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利用。
第十六条【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应当与城墙景观、环境生态相协调。
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植物。现有植物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应当移栽、修剪或者清理。
第十七条【景观亮化】城墙的景观照明应当采用安全低温、环保节能的照明方式。安装的照明设施或者智能化应用设施应当与城墙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墙的结构和风貌。
第十八条【合理利用】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城墙利用。利用城墙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城墙修缮】城墙的修缮、重建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不损害防洪功能的原则,应当最大限度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保留历史信息,保持原有位置和形制。修缮、重建部分应当制作记录档案,设置永久性年代标志。
城墙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破坏须立即进行应急抢险的,临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后续对城墙的修缮、重建,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修缮、重建由具备相应等级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占有、买卖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和买卖城墙的砖、石以及其他构件或者附属文物。
第二十一条【城砖保护和回收】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落的城墙的砖、石以及其他构件进行登记造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拆除的建(构)筑物中有城墙的砖、石以及其他构件,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集中保护,不得损坏或者丢弃,并及时通知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临海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回收。
第二十二条【城墙管理单位责任】城墙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城墙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养护和保洁等工作,每年及时清理危害城墙安全的植物。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配合登记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行政部门责任】文物行政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负责城墙日常保护的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责任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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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丽丽
校对:泮永翔
审核:黄元杰
来源:台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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