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浙江杭州,早上7点左右,一男子在文晖大桥东公交车站台等公交车,突然男子面对着身旁的行道树,做出了十分不耻的行为,周围的群众看到之后直呼“辣眼睛”。
随地小便恐怕是动物才会做出的行为,但如今却发生在了这名男子的身上。男子看上去年纪轻轻,穿着也很得体,如果是在隐蔽的地方解决私人问题估计也能够得到大家的谅解,毕竟“人有三急”谁都不想把自己弄得这么狼狈。
然而该男子在7点45分至7点55分之间小便了好几次,并且还选择了早高峰期间人流量比较大的公交车站台。来往的行人无不为男子的举动感到恶心,男子这么辣眼睛的行为不仅是给自己丢脸,也是给整个城市的文明形象抹黑。
关于男子便溺,据我猜测,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男子患有精神疾病。
精神病人在犯病时可能会做出一些正常人难以接受的行为。就拿大小便连说,哪怕是孩子都知道不能随地解决,当然大活人也不能让尿给憋死,如果实在找不到厕所也只能寻找隐蔽的地方解决。
而精神病人在犯病期间对空间是很没有概念的,经常会随心所欲的做出一些出格的举动。这时,监护人就必须得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看护好精神病人既是对病人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负责。
2.男子智力正常,只是缺乏素质。
我们在城市里特别是背街小巷处会发现有人随地大小便留下的“痕迹”,有的明明公厕就在旁边而自己却舍不得多走几步路,非要就地解决,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个人素质有待提高。而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公共环境卫生的破坏,更是对自身文明素质的践踏。
虽然随地大小便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也违反了公共场合卫生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虽然对随地大小便的行为的处罚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但是肆意妄为的人不仅让自己蒙羞,必将受到道德的谴责。
3.男子是暴露狂。
暴露狂最热衷的就是在公众场合露出自己的私处,特别是有异性在场的情况下,越能激起他们暴露的欲望。他们想通过向异性暴露私处引起对方情绪紧张而使自己获得心理的满足感。
文中的男子选择人流量大的时间及地点,恰巧符合暴露狂的心理预期。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男子能公然在大庭广众下做出这么不耻的行为,恐怕心理疾病已经影响了他的正常思维。
不管该男子有没有心理疾病,他的行为已经对周围的行人造成了不适,同时也对整个城市的文明形象产生了不良影响。并且公共场所裸露身体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只要违法,势必要受到法律制裁。
无规矩不成方圆,身处社会中必然要遵守道德规范。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能够看到有人随地吐痰、闯红灯、抢车位、公共场所抽烟甚至随地大小便,那些人是真的缺乏素质,觉得自己的行为没有不妥吗?我认为,并非如此。
绝大部分人都羞耻心,但是很多人也存在从众心理,即使自己起初觉得那样做不对,但是周围一旦有人做了,自己也会觉得无所谓。芸芸众生构成了这个社会,而其中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有问题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风气。
因此,对于不文明的行为我们要敢于指出,并且予以曝光,社会文明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参与,通过监督,才能让文明更进一步。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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