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2刑初618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东栋,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30日被兰州市城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文卿,系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三部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栋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公诉机关因发现被告人李东栋涉嫌徇私枉法罪行,于2020年6月24日以城检三部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向本院并案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栋及其辩护人赵文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徇私枉法罪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李东栋利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带领民警查处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饭店负一层“聚霖茶府”一包厢内聚众赌博案件过程中,在明知该案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将涉赌人员郑某2、邵某等人予以私放,致使该聚众赌博案件中有罪的人未受追诉,后被告人李东栋积极协调将该聚众赌博案件作为治安行政案件处理。
二、贪污罪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李东栋利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带领民警查处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饭店负一层“聚霖茶府”一包厢内聚众赌博案件过程中,抓获参与聚众赌博的潘某1、李某3等人,并查获赌资共计27万余元。后被告人李东栋除将上述赌资中的4.85万元上缴外,私自决定将剩余的22万余元赌资予以隐匿,并与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达文虎、王某1、李某2、何某(均另案处理)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李东栋将其中11万余元予以侵吞。破案后,被告人李东栋亲属将贪污款11.518万元退赃至兰州市城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三、受贿罪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皇都足浴养生馆、兰州市西固区金滩洗浴会所、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旭日动漫游艺厅等多家单位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朱某、王某2、陈某1等8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6.2万元。破案后,被告人李东栋亲属将贿赂款26.2万元退赃至兰州市城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的皇都足浴养生馆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队××室、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口平凉路附近,先后六次收受皇都足浴养生馆经理朱某贿赂的现金共计6万元。
2、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的金滩洗浴会所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城关区××路“金盾大厦”楼下、兰州市城关区西关什字某餐厅,先后四次收受金滩洗浴会所股东王某2贿赂的现金共计3.2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的旭日动漫游艺厅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城关区××路“爱乐庄园”酒店、兰州市城关区广场××路“国芳百货”附近,先后四次收受旭日动漫游艺厅经营者陈邦胜亲属陈某1贿赂的现金共计4万元。
4、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双城门附近的新乐天地游戏厅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口附近某餐厅、兰州市城关区××路“金盾大厦”楼下,先后四次收受新乐天地游戏厅经营者李某4贿赂的现金共计5万元。
5、2017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的兰州万千水韵水疗馆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市城关区广场××路“国芳百货”附近等地,先后三次收受兰州万千水韵水疗馆经营者余立军亲属潘某2贿赂的现金共计3万元。
6、2017年9月至2018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的兰州新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兰州市××门口,先后三次收受兰州新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者陈某2贿赂的现金共计3万元。
7、2017年9月至2018年,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广场××路的甘肃鼎元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李东栋在兰州市城关区××巷,先后三次收受甘肃鼎元娱乐有限公司经营者麻某贿赂的现金共计1.5万元。
8、2017年年底,被告人李东栋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办公室,唐某将欲开一家游艺娱乐城的事项告知被告人李东栋后,被告人李东栋承诺给予其帮助并收受唐某贿赂的现金0.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东栋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贪污、受贿数额巨大,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东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栋亲属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李东栋犯徇私枉法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处罚。犯贪污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处罚,并处罚金20万元至40万元。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处罚,并处罚金20万元至40万元,建议对其合并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间处罚,并处罚金40万元至60万元,不适用缓刑。
对此指控,被告人李东栋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指控的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追加指控的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属同一犯罪事实,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对本案的量刑情节认为,被告人李东栋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请求对被告人李东栋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徇私枉法罪部分
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李东栋利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以下简称:治安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带领民警查处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饭店负一层“聚霖茶府”一包厢内聚众赌博案件过程中,在明知该案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况下,将涉赌人员郑某2、邵某等人予以私放,致使该聚众赌博案件中有罪的人未受追诉,后被告人李东栋积极协调将该聚众赌博案件作为治安行政案件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抓获现场照片,书证兰州市城关区监察委员会移送犯罪线索的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办理信息单、证据保全清单,证人潘某1、达文虎、王某1、李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东栋的供述,消费单据,行政处罚审批表、决定书、告知笔录及罚款票据,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证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贪污罪部分
被告人李东栋于2016年3月30日,利用担任治安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带领民警查处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兰州饭店负一层“聚霖茶府”一包厢内聚众赌博案件过程中,抓获参与聚众赌博的潘某1、李某3等人,并查获赌资共计27万余元。后被告人李东栋除将上述赌资中的4.85万元上缴外,私自决定将剩余的22万余元赌资予以隐匿,并与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达文虎、王某1、李某2、何某(均另案处理)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李东栋侵吞11万余元。破案后,被告人李东栋亲属将贪污款11.518万元退赃至兰州市城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李东栋于2012年1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任命为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大队长,于2019年3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免职。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达文虎、王某1、李某2、何某等人的证言,潘某1、李某3、郑某1、郑某2、邵某等28名参赌人员的证言,被告人李东栋的供述,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控检查大队行政案件办理信息单、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及实际罚没凭证等相关处理材料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受贿罪部分
被告人李东栋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担任治安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监管、检查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皇都足浴养生馆、兰州市西固区金滩洗浴会所、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旭日动漫游艺厅等多家单位经营行为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朱某、王某2、陈某1等8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6.2万元。破案后,被告人李东栋亲属将贿赂款26.2万元退赃至兰州市城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账户。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李东栋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治安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皇都足浴养生馆的经营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口平凉路附近,先后六次收受该养生馆经理朱某贿赂的现金共计6万元。
二、被告人李东栋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治安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金滩洗浴会所经营提供帮助,并在兰州市城关区××路“金盾大厦”楼下、兰州市城关区西关什字某餐厅,先后四次收受金滩洗浴会所股东王某2贿赂的现金共计3.2万元。
三、被告人李东栋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治安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旭日动漫游艺厅的经营提供帮助,并在兰州市城关区××路“爱乐庄园”酒店、兰州市城关区广场××路“国芳百货”附近,先后四次收受该游艺厅经营者陈邦胜亲属陈某1贿赂的现金共计4万元。
四、被告人李东栋于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担任治安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市城关区双城门新乐天地游戏厅的经营提供帮助,并在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口附近某餐厅、兰州市城关区××路“金盾大厦”楼下,先后四次收受新乐天地游戏厅经营者李某4贿赂的现金共计5万元。
五、被告人李东栋于2017年至2018年9月期间,利用担任治安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兰州万千水韵水疗馆的经营提供帮助,并在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市城关区广场××路“国芳百货”附近等地,先后三次收受该水疗馆经营者余立军亲属潘某2贿赂的现金共计3万元。
六、被告人李东栋于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治安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市城关区永昌路兰州新乐门娱乐有限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并在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兰州市××门口,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经营者陈某2贿赂的现金共计3万元。
七、被告人李东栋于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利用担任治安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兰州市城关区广场××路甘肃鼎元娱乐有限公司的经营提供帮助,并在兰州市城关区××巷,先后三次收受该公司经营者麻某贿赂的现金共计1.5万元。
八、被告人李东栋于2017年年底,利用担任治安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其办公室内,请托人唐某将欲开一家游艺娱乐城的事项告知被告人李东栋后,被告人李东栋承诺给予其帮助并收受唐某贿赂的现金0.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朱某、王某2、陈某1、李某4、潘某2、陈某2、麻某、唐某的证言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李东栋的供述,营业执照、转让说明、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处罚通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其他证据:中共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兰州市监察委员会兰纪监指[2019]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兰州市城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款物文件清单及缴款凭证,兰州市公安局职务任免通知、干部基本信息表及工作职责,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兰政办发[2010]197号文件,兰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兰机编办字[2011]219号文件,兰州市城关区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上述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栋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东栋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认为指控的徇私枉法罪、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属同一犯罪事实,应当择一重罪处罚的辩护观点和意见,经查,被告人李东栋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查处赌博案件中为徇私情,明知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事实而故意隐瞒,并将查获的赌资数额降至赌博犯罪标准以下,使本应受到刑事追诉并处以刑罚的赌博案件降格为一般治安案件,致使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显属枉法,且私自决定将查获的赌资予以隐匿,并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私分,其徇私枉法的目的行为与非法占有查缴赌资的行为之间系两个不同故意和两个不同行为,应当分别定罪处罚。因此,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东栋到案后,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徇私枉法、贪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栋在留置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东栋多次受贿未经处理,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被告人李东栋在提起公诉前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东栋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4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东栋退出的违法所得37718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违规必究!
违纪必查!
违法必惩!
坚决支持全面从严治党!
一切得民心的人和事都要歌颂,
一切危害人民利益的行径都要揭露、鞭笞
有腐必反 有贪必惩
坚决支持甘肃反贪反腐
肃清人民蛀虫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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