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桥墩发布
通讯员:李甫和
在党史学习中锤炼为民办实事的使命和担当,严检查、严执法,全力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日前,苍南县卫生监督所桥墩分所参与全县卫生监督交叉执法,卫生监督员在某村卫生室急救药品柜内发现3支尼可刹米注射液,产品批号为30180103,有效期至:2021年01月21日。
对此,该村卫生室负责人承认是由于一时疏忽未及时将过期药品销毁。疏忽大意不是借口,药品质量安全无小事!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不注意药品的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如果使用了已失效的药品怎么办?
划重点!!
该村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原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中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条文的复函》{卫医发〔1999〕第77号}明确答复“药品是特殊商品,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应该严厉查处。
在诊疗活动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药品为假药、劣药,仍购进、存放的,不管是否已经销售给患者,均应按‘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查处。‘已经知道’,是指有证据证明行医者故意购销假药、劣药的情形,‘应该知道’,是指行医者按照其职责应该且能够鉴别药品为假药、劣药的情形,如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品、变质不能药用的药品、被污染不能用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或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村卫生室存放过期药品应当视同使用过期药品。该村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规定,已构成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鉴于该卫生室未将过期药品给患者治疗,违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并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再次提醒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切切注意药品的生产日期,失效日期及保质期等信息,把好药品质量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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