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安置权益,结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现就诸暨市“三改”专项行动市场化安置办法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工作涉及区域内的房屋被征收人。
二、安置范围及使用期限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结算补偿款后,须在征收公告明确的签约搬迁截止日起6个月内凭房屋征收人出具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在本市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开发楼盘购置商品房安置,也可用于购置本市范围内的办公用房、工业地产、商业地产及二手住房等房产;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房时需购置车位、储藏室等附属用房但不列入房屋销售合同的,原则上每一套房最多只允许购置两个车位和一个储藏室,并要求提供购置合同。
房屋被征收人需要在本市范围内上述规定之外的开发楼盘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的,或者需要适当延长《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期限的,可由其本人申请,报经市“三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使用,但《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使用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中注明的安置补助金额与征收出资单位结算。
三、市场化安置补助办法
房屋征收人按照签订的《“三改”专项行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的市场化安置套型面积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相应安置补助;市场化安置套型面积为75㎡、100㎡、125㎡、150㎡四种。
(一)安置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市场安置基准价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结算后补助,市场安置基准价由市“三改”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参照公布的征收区域房屋征收比准价确定并公布。
(二)按农业安置人口人均75㎡标准安置的,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但在安置标准内享受农业人口安置优惠价部分面积,按市场安置基准价减去农业人口安置优惠价(1500元/㎡)后给予补助。
(三)选择“拆一还一补差价”安置的,按25㎡一档就近上靠安置总面积,安置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的安置标准内部分面积,按市场安置基准价减去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比准价的50%给予补助(即市场安置基准价-比准价/2)。
(四)对选择市场化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其市场化安置面积的10%部分按市场安置基准价减去1000元/㎡后给予补助;如10%部分面积未能足额享受上述补助的,则扣减其已享受部分面积后其余面积给予补助1000元/㎡。
(五)选择100㎡安置套型及以上的,给予附属用房补助75000元/套;选择75㎡安置套型的,给予附属用房补助10000元/套。
(六)因政策规定对选择按农业安置人口安置时需扣减相应合法建筑的(含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或农民保障性住房面积的),按扣减后的实际安置面积计算安置补助款;对房屋转让以及房屋经法院判决、拍卖或协议调解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受让方选择“拆一还一”市场化安置的,须按实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安置补助款;以上附属用房补助参照被征收房屋按“拆一还一”就近上靠规定套型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各项安置补助总额,在房屋征收人开具的《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中明确,《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作为房屋被征收人到相关符合要求的商品房开发楼盘购房时的款项支付依据。
另外,2021年“三改”专项行动市场化安置房源征集正在进行。
来源于“诸暨西施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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