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公司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员工拒绝的,公司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公司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学习一下。
基本案情
老王为某电子配件厂的员工。临近今年春节,公司突然接到国外某品牌的大订单。
为能及时完成订单,公司告知全体员工:每天加班3小时,每周六全天加班,春节不放假,等订单完成后,公司将安排补休并奖励一笔高额奖金。
对此,老王不同意公司的加班要求,并向公司领导反映,然而未果。
在大家都加班的时候,老王未去公司加班。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老王的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网络
那么问题来了:劳动者拒绝加班,单位可以按违纪处理吗?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明确规定加班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前提是劳动者自愿,且加班时间不得多于法律限定的延长工作时间。
本案中,公司因突遇紧急生产任务安排职工加班,且加班时限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限,其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加班。职工有权拒绝加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老王可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特殊情形下的加班
上文中说除了特殊情况外加班,无需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不得拒绝。那么,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安排员工加班呢?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公司安排加班,劳动者是不能拒绝的,如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对于“三期”女员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别注意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公司如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这里提醒大家:上述规定属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
实践中,公司变相强迫员工加班主要表现为公司通过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员工在8小时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而为了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员工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员工不得不加班。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因此,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员工一定要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企业一定要制定合法的制度,尽量做到高效做事,减少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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