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条文】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承担的规定。
【精解提炼】
1、法人合并与分立,是法人组织变更的主要形式,也是法人自我调整组织结构最主要的法律手段。公司通过法人合并或分立的方式,可以有效开展现代公司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和成本,提供公司盈利能力。
2、法人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以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为原则。
3、在法人分立过程中,只要法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不存在无效事由,就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即在法人分立情形下实行协议优先原则。
4、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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