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1日,鹿寨县法院寨沙法庭法官及其书记员共同努力下,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赔付了原告损失,实现案结事了。
2020年11月27日,原告潘某在四排镇建学街步行时,因未注意前方路面情况,被被告温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轮绊倒,造成原告摔倒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鹿寨县交警队认定,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因未注意路面安全,负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未完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鸣笛提醒对方,负本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致右髌骨骨折、右膝髌前腱膜及内外侧支持带损伤、右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原告因事故原因共住院15天,随后于2021年4月18日起诉至寨沙法庭。
在原告来到法庭咨询时,立案人员与原告了解了事情经过后马上电话联系了被告温某,并告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希望双方当事人诉前调解,但温某表示,原告诉请16487.46元过高,且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不愿意诉前调解,并希望法庭依法判决。
2021年5月11日下午3点,开庭前审判员及其书记员再次组织双方做庭前调解,原告愿意减少诉请金额,但最低不能超过10000元,被告则依然坚持原告负主要责任,诉请太高,其表示最多只能赔偿原告5000元。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始终争议不断,在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各退一步折中取数,以7000元数额调解成功,且被告温某当庭支付了7000元给原告。
法官提示:针对这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提醒广大群众,不管是步行还是开车,都要提高注意力,好好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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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李秋玲
编辑:张倪娜
审核: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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