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请字(1990)第16号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赔偿案如何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尹发惠应赔偿赵正医治烫伤所需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主要部分。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付给赵正的医疗赔偿金可以冲抵尹发惠应付的赔偿数额,保险公司由此获得向尹发惠的追偿权。赵正母亲所在单位的补助是对职工的照顾,因此,不能抵销尹发惠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上述意见表明监护人监护不周应减轻侵权人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金可以抵消侵权人应赔付的数额,单位对受害人家庭的补助,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高嘉航律师
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参与人员。
曾在任职于广州某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国企单位,先后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等大型律师任职。
办理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合规审查、调解)
曾经或现在为中国500强之一企业、政府部门、多家著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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