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是有极大的原则性,并不是政府想怎么编就怎么编。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来跟大家聊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这些原则既是国家对各级政府土地规划工作的指南,也是对其的约束,一旦脱离了原则,则政府工作就可能涉嫌违法。史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拆迁无小事,法律来护航。如果在生活中大家有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及时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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