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下午,在安丘市**街道富田商砼站内,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重型自卸货车卸载石头时,因超载及路面松软等原因,导致车辆侧翻后压倒在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鲁******货车驾驶室处,致使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符合颅脑、胸部闭合性重度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END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安丘生活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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