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436件,受理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838件以及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出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合并、分立、解散等与该类企业相关的商事案件117件。
全市法院通过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涉外审判流程、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延伸司法职能,不断提升涉外商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并于2020年11月设立苏州国际商事法庭,这也是全国首家在地方法院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
01
深入推进涉外审判精品战略
全面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不同国家、地区的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平等、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竞争环境,去年12月9日,法庭公开审理的“第一案”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韩国进出口银行表示,充分感受到了法庭的公平公正和超高效率。
02
建立更高效能涉外审判管理机制
法庭按照精简实用原则和扁平化管理要求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明确团队成员职责分工、工作标准和责任清单,促进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涉外商事审判能力水平。
03
注重对外交流协作
法庭牢牢把握身处“中新合作”示范基地的区位优势,深化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合作交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分别于法庭所在的苏州工业园区设立了苏州工作委员会,法庭与两个委员会的首席代表进行座谈交流,就加强配合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协力共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问题深入研讨。此外,法庭还积极走访政府部门及自贸区内相关企业,听取国内外投资者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在保护交易效率、安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尽最大可能满足中外投资者对国际经贸商事纠纷解决的司法需求。
04
不断提升涉外商事审判智能化水平
法庭开设中英文网站,就在线诉讼服务、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典型案例及工作讯息发布等,为中外当事人提供线上线下无缝对接的双语司法服务;充分运用远程视频开庭、调解、电子质证“随讲随翻”、法律法规“随讲随查”以及同类证据的实时比对等信息化功能,切实提升涉外纠纷解决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加快推进法庭建设,深入实施精品审判战略,不断提升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专业化、智能化、国际化水平,努力将苏州打造成为国内一流、世界瞩目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高地,为共建“一带一路”、服务自贸区建设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实施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一
韩国某银行诉某电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韩国某银行与某电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境外金融机构贷款200万美元,纠纷解决适用韩国法律。后韩国某银行按约发放贷款,某电子公司就该笔债务向我国外汇管理局进行了外债申报。此后,双方多次更新贷款协议,金额变更为100万美元。某电子公司依照协议约定的年利率16.88188%(14.55%+当期Libor(3M))支付了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9月26日一季的利息后,未再支付。韩国某银行诉至中国法院,要求某电子公司偿还剩余100万美元本金,并按2018年6月22日协议约定的利率偿还利息。某电子公司以该协议未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为由拒绝偿还。双方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以及在2018年6月22日更新后却未经申报登记的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经苏州中院组织调解,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某电子公司限期偿还韩国某银行剩余本金1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韩国某银行同意利率下调至11.79%计算利息。
【典型意义】
该案是苏州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后开庭审理的“第一槌”涉外商事案件,涉及跨境金融借贷纠纷。出于保护国内金融市场及我国外汇管理安全的需要,我国对跨境金融借贷实行外债申报登记。随着国内市场主体对于境外金融借款融资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战略步伐的不断加快,国内市场越来越多地出现跨境金融借贷模式,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如法律适用及未经申报登记外债协议的效力问题。本案审理中,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析法明理,本着平等保护中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韩国某银行代理人表示该案的审理过程快捷高效、公平公正,体现了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工作的专业化、便利化、国际化。
案例二
某乌克兰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AC第262k/2017号仲裁裁决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申请人某乌克兰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某材料公司签订购买彩涂钢卷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引起的纠纷提交乌克兰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庭解决,并载明双方公司地址。2017年9月,某乌克兰公司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遂裁决张家港某材料公司退还预付款并支付仲裁费。嗣后,某乌克兰公司向市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张家港某材料公司则称,仲裁案件材料未有效送达,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苏州中院经审查后认为,仲裁庭于2017年9月通过DHL公司以信函的方式向张家港某材料公司寄送仲裁材料时,虽然寄送地址与合同载明的地址之间存在细微差异,但寄送地址的城市、大厦及公司名称均正确,足以指向张家港某材料公司地址,且签收回单亦显示函件已送达并被签收,故该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市中院遂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坚持不得较承认和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的原则,认定外国仲裁机构送达程序存在轻微瑕疵的,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乙)项规定的情形,对该款规定中“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的解释和适用具有参考价值。本案裁定承认和执行乌克兰仲裁裁决,充分体现了中国法院对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以及恪守条约义务、便利裁决跨境执行、优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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