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合同起草、发起、审查、签署、履行等方方面面。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合同风险,为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保驾护航。著此“法律方法论——合同管理系列”文章,既为总结经验、温故知新,亦期有人能读之受益。
前 言
《专利代理合同》是委托人将其研发的技术成果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撰写专利申请书并且代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合同。本文是从委托人的角度,阐述《专利代理合同》的审查要点。
01
《专利代理合同》审前注意事项
在审查《专利代理合同》的具体内容前,应当对拟合作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主体资格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请审查该专利代理机构近三年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代理授权量,及其全国排名。
2.请审查该专利代理机构在委托人拟申请专利的技术领域是否有特殊优势,请综合该专利代理机构在该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代理量、授权量、授权率、驳回量等数据综合评价。
3.请审查该专利代理机构安排为委托人具体服务的专利代理人,是否具备专利代理资质,是否合适的、负责的专利代理人,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官方网站(http://dlgl.cnipa.gov.cn/)核查该专利代理人的资质,并结合该专利代理人过往的工作经验、发明专利授权量、授权率、驳回量等数据综合评价。
02
《专利代理合同》审查要点
1.专利代理费用是否合理。专利代理机构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官方费用”和“服务费用”两类。其中“官方费用”是指向知识产权局缴纳的申请费和实际审查费,价格来源于官方规定,一般在3500元左右;而“服务费用”则是专利代理机构因其向申请人提供专利代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单一发明专利的“服务费用”从几千至上万不等,须结合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用的市场价格,以及拟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全国排名、发明专利授权量、授权率、驳回量等数据综合确定合适的专利代理服务费用。
2.收费方式是否合理。“官方费用”在收到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缴费通知后可以预先支付,但是“服务费用”应当采取“预付款-尾款”的支付方式,建议预付款的比例不超过30%。
3.是否设置服务时限。请在合同中约定专利代理机构开始办理委托事项的时间,以及向委托人提供申请文件初稿的截止日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截止日期、向委托人提供受理通知书的截止日期等相关服务时限。
4.不要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排他性合作会限制委托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自由选择,尤其是当受托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很好地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时,解除合同又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只要合同中没有排他性合作条款,委托人就可以随时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提供服务。
5.违约责任是否合理。违约责任的设置是为了督促专利代理机构更好地履行合同。针对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时限逾期、服务质量较差、违背承诺事项等违约行为,委托人可以在合同中设置较为严格的违约责任,可在《专利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专利代理机构存在前述违约行为,则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按照合同金额的3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及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6.是否设置保密条款。专利在被授权以前往往都是商业秘密,因此需要在《专利代理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明确约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应当针对保密责任设置保密违约条款,建议采用违约金的方式,约定一旦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员违反合同保密约定,则应当向委托人支付固定金额的违约金。
7.是否设置合同解除条款。由于发明专利授权周期较长,如果专利代理机构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会导致委托人专利申请进度缓慢。因此建议在《专利代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如果专利代理机构存在选派不合适的专利代理人、承诺的服务时限超期、服务质量差等情况时,委托人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专利代理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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