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变更或者 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
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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