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益阳一名男子为了500元至1000元的好处费,代替他人参加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这种行为已经触及刑法。目前,警方已对“枪手”朱某波等人以代替考试罪刑事立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
5月18日上午,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所民警发现,学员“蒋某光”完成科目一考试后签字核对身份证时,其身份证照片与本人完全不符,怀疑其有替考嫌疑,随即对其真实身份信息展开调查。令民警没想到的是,原本以为只是一起简单的“枪手”替考案,背后竟牵扯出一个利益链。
据“蒋某光”交待,他真名叫朱某波,此次来参加科目一考试,是通过长沙一驾校教练范某令的介绍,再通过搭线的中介人员颜某强,代替学员蒋某光考科目一。颜某强承诺,代考顺利通过后,将给予他500元至1000元的好处费。朱某波没想到,刚考完就被民警识破。事情败露后,颜某强也于当天下午3点投案自首。当晚,该案移送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处理。警方于5月18日对朱某波等人以代替考试罪立案侦查。
“所有参与人员都要追究刑事责任。”5月21日,益阳交警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以后,“驾考替考”已上升到刑事案件的层面,无论是替考者,还是被替考者,都将涉嫌犯罪。
目前,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朱某波已被刑事拘留,颜某强被取保候审,相关涉案人员也在进一步接受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替考比无证驾驶后果更严重
代替他人参加驾考有多严重?记者梳理发现,组织作弊者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代考者可处拘役或管制。相对于交通违法中常见的无证驾驶,这一行为后果显然更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第1、4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高考、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以及驾考等)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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