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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甘园
“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我这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终于拿回来了!”
5月24日,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黄某来到宾阳县法院,将一面锦旗送给执行法官程增光,感谢法院公正执法、为民解忧。
案情回顾
原来,原告黄某与被告宾阳县某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执行人宾阳县某合作社需自行恢复原告黄某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原状。案件生效后,因被告未在裁判文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原告黄某向宾阳县法院申请执行。
图为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沟通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前往涉案现场查看,但双方当事人对于申请人黄某所持有的上述土地证的实际范围仍有争议。执行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沟通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定于5月21日上午到涉案土地对其实际范围进行确认并现场交付。
现场见证 案件执结
当天上午,宾阳县法院邀请新圩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委托宾阳县国土勘测设计院对申请人黄某上述土地的具体位置进行测绘并标注界址点坐标表,制作涉案地块界址红线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红线图的结果。
执行干警现场制作笔录给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执行法官将涉案土地1021.8平方米现场交付给申请人黄某,案件顺利执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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