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南宁5月26日消息(记者黄月芬 通讯员吴良艺)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二审开庭审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
庭审现场(央广网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该案由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韦某暖4次向4人分别贩卖毒品海洛因522.84克及甲基苯丙胺976.41克。同年7月24日,被告人韦某暖以贩卖为目的向被告人吴某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包净重2994克,后伙同被告人吴某华、韦某红共同运输至柳州市,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韦某暖位于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的住处查获氯胺酮6.68克、甲基苯丙胺8.81克;并在其住处车库查获海洛因35块,净重12192.25克,查获甲基苯丙胺141.88克,现金人民币808300元,仿六四式手枪一支以及自制转轮手枪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子弹十四发、射钉枪子弹十二发、铅弹三发。经鉴定,上述二支手枪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韦某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茅仲华组成办案团队阅卷,讯问上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并针对上诉人翻供拒不认罪的具体情况,及时补充案件证据,认真制定出庭预案,确保二审开庭中检方主张依法有理有据。
庭审过程中,出庭检察员通过对上诉人进行讯问,运用多媒体进行了补充举证和质证,针对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充分发表出庭意见和答辩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各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案情重大,庭审进行三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部分全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代表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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