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戴平华报道:一根火腿肠过期5天拟罚2万元,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处罚结果是否适当?是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5月24日下午,万安县世纪华联超市诉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在泰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各自举证并展开争辩。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
火腿肠过期 拟罚2万元
1月13日,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世纪华联超市冷藏柜内有1根火腿肠,超过保质期5天,该超市涉嫌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现场拍照及询问调查,该局当日对该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于2月1日向超市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处以5万元罚款,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在法定期限内,超市经营者提出听证要求。经听证,该局作出二次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罚款拟降至2万元。当事人随即又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3月26日,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持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超市起诉要求撤销处罚
4月19日,世纪华联超市提交行政起诉状,将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泰和县人民法院,诉请法院依法判令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律师邝宪平称,被告的《立案审批表》有明显修改痕迹,存在事后补签、先调查后立案,涉嫌程序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上虽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但笔迹高度相似,疑似同一人所签,而《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涉案过期火腿肠不在货架上,而是放在冷藏柜内,不是待售商品。
邝宪平称,涉案过期火腿肠仅一根,货值仅6元,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又新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虽然该法今年7月15日才生效,但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应免予处罚。
庭审现场,被告称执法时有3名执法人员,但未能提供执法记录仪。据悉,法院将择日宣判。
此外,记者获悉,因1瓶过期的午后奶茶,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3月10日对该县某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处罚二万元。但因严重违反听证法定程序,经行政复议,被万安县政府予以撤销,并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