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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生活|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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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当前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的头等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民法典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预报台推出“‘典’亮生活”栏目,每日带你解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亮点

该法条是对于按份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规定,属于新增规定,条文内容主要来源于《物权法解释(一)》的有关规定。之前的《民法通则》只是简单地明确了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没有作出细致规定,本条规定的作出,对于保护按份共有人合法权益、维护共有关系稳定、保障共有财产的人合性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该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同等条件”是指包括总价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所有各种因素。同时,转让人也必须履行合理期限的“通知义务”,且该通知需要采取书面方式,准确具体地告知其他按份共有人该转让的“同等条件”。

法律之所以规定按份共有人享有共有份额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在于充分实现对共有物利用上的效率,减少共有人的人数,防止因外人的介入而使共有人内部关系复杂化,从而简化甚至消除共有物的共同使用关系,更能促进物尽其用。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促进共有经济的和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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