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灌云县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723刑初70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侍建明,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大专文化,灌云县殡仪馆原负责人,住灌云县。因涉嫌违法问题,于2020年10月12日被灌云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11月5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韦九银,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二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侍建明犯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侍建明及其辩护人韦九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行棋无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接福彩短信群发、连云港掼蛋网广告宣传业务提供帮助,分五次收受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花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2.2016年底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甲在承接灌云县福彩中心投注站点形象改造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李某甲送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3.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弘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接福彩广告业务提供帮助,分二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万元。
4.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殡仪馆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火化炉维修方面为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甲人民币共计4万元。2020年7月,因殡仪馆系列案件被调查,被告人侍建明退还给丁某甲人民币4万元。
5.2019年5月至2020年春节,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殡仪馆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接尸袋供应商李某乙在供货方面提供帮助,分二次收受李某乙送予的人民币1.2万元。2020年7月,因殡仪馆系列案件被调查,被告人侍建明退还给李某乙人民币1.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侍建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侍建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侍建明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侍建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侍建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侍建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3.被告人侍建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侍建明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灌云县殡仪馆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花某、李某甲、赵某、丁某甲、李某乙人民币共计17.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行棋无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接福彩短信群发、连云港掼蛋网广告宣传业务提供帮助,分五次收受该公司委托代理人花某送予的人民币共计5万元。
2.2016年底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甲在承接灌云县福彩中心投注站点形象改造工程及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李某甲送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3.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为连云港弘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接福彩广告业务提供帮助,分二次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索要人民币共计1万元。
4.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殡仪馆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火化炉维修方面为威海鲁源科技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分三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甲人民币共计4万元。2020年7月,因殡仪馆系列案件被调查,被告人侍建明退还给丁某甲人民币4万元。
5.2019年5月至2020年春节,被告人侍建明利用担任灌云县殡仪馆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接尸袋供应商李某乙在供货方面提供帮助,分二次收受李某乙送予的人民币1.2万元。2020年7月,因殡仪馆系列案件被调查,被告人侍建明退还给李某乙人民币1.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侍建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花某、赵某、丁某甲、丁某乙、李某乙、顾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侍建明任职材料、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开除处分的决定,记账凭证、发票、申请书、合同、承诺函,扣押决定书、暂扣物品清单,协议书、申请表、宣传费发票、银行流水单、广告合同,户外广告合同、协议书、宣传费发票,购买记录,账单、存单,供销合同、付款凭证、营业执照、殡仪馆出具的情况说明,工程项目备案材料、采购合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丁某甲向被告人侍建明行贿的人民币4万元,于2020年10月15日被灌云县监察委员会扣押(现存于灌云县纪委账户);被告人侍建明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2万元(现暂扣于灌云县纪委账户)。
关于被告人侍建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侍建明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建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侍建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侍建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侍建明部分犯罪事实中有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侍建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侍建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
一、被告人侍建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侍建明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现暂扣于灌云县纪委账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侍建明已退还李元清),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龚成霞
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
人民陪审员 黄跃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许 曼
书 记 员 季春园
来源:刑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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