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聚焦:弃家人于不顾,携款失联为哪般?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其弟弟张某突发脑出血病倒后,与其结婚11年的弟媳范某不但不照顾,还拿着变卖婚房所得的98万元“失联”了。发帖人表示,弟弟住院至今所支出的50多万医药费,都是家里人凑的和借的,而目前因为拖欠医药费,弟弟已经停药了。接下来,她和家人计划以“遗弃罪”起诉弟媳。
据媒体相关报道,我们所获取的信息大部分来源于男方家人的描述,因此,对于事情的全貌,尚不能得出定论。相信在事件热度的持续发酵下,不久后女方也会现身说法。从发帖人提供的信息中亦提到,其弟媳曾表示,他们没有资格来评判其二人之间的感情。或许,这件事还有大家所不知的隐情。
不过,此事一发确是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热议。对于重病期间且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法律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而发帖人也表示将以“遗弃罪”向弟媳提起诉讼。
那么,如若真如家属所述事实,弟媳范某又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今日,站在法律的角度,一湃律师事务所和大家一起来探析该事件。
以法说事:丈夫有难,妻子需履行义务
因事件全貌尚未披露,就已有信息来看,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莫过于:如若张某的家属所说属实,弟媳范某弃病重丈夫于不顾,变卖房产失联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作为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法律上范某对丈夫是有扶养义务的,而范某弃病重的丈夫于不顾的行为系不履行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那么,范某是否构成遗弃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上得知,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遗弃行为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以下情形:
(1) 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2) 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3) 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4) 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知道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
(5) 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
如若事情属实的话,范某在丈夫张某无法自理、卧病在床期间不闻不问,并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是有可能构成遗弃罪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遗弃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张某的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通过自诉,而鉴于目前张某已丧失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范某对张某具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该扶养义务,张某有权要求范某给付扶养费。
最后,关于变卖房产一事,又是否可以把钱要回来呢?
范某变卖的房产,属于与张某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并未将张某应有份额的金额,返还给急用于支付医药费的张某,按照相关规定其该行为已对张某构成侵权。
对此,张某的法定监护人可向法院依法请求范某返还售出房产所得金额中张某相应份额的款项。
结语:
总而言之,“起诉”并非良策,实属“无奈之举”。众所周知,办理上述的一系列程序是需要时间的,况且诉讼周期也比较长,无法在较快时间内解决眼前的现实问题:张某的医药费。
因此,作为妻子的范某尽早现身说法才是最重要的。一湃律师事务所也将和大家一同跟进该事件的后续进展。对于本事件,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发表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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