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皖检会〔2021〕1号
各市人民检察院,广德市、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各市林长办,广德市、宿松县林长办;省林长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第八检察厅,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工委。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
的意见
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增强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成员单位”)协同推进护绿、增绿、管绿、用绿、活绿的合力,发挥叠加效应,增强生态保护实效,现就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围绕建设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和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配合,加快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森林、湿地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优良的生态环境和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推动构建最严格的林业生态资源保护制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森林和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
——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强化检察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压实各级林长及相关部门管林治林责任,进一步提升林业生态治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密切配合、协同联动。检察机关与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形成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的强大合力,共同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三)工作目标。到2021年6月底,在设区的市全面构建“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助推作用有效显现;到2021年底,在县(市、区)全面构建“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履职同向发力的林业生态保护新格局。
二、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对作出重要涉林工作部署、出台重大涉林政策和发生重大涉林案件、事件、舆情等情况,以及有关群众举报信息、涉林执法信息、森林督查情况、处置突发性重大涉林问题等,应当及时、主动推送到林长制工作平台。省林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林长制工作平台,各级林长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信息平台的维护和管理。积极推动林长制工作平台与检察机关智慧公益诉讼平台的衔接互通,运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实现高效的信息共享。有关涉密信息确实需要共享的,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二)工作会商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承办疑难问题会商工作。对于相关法律实施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责任竞合及适用问题、跨部门涉林案件管辖问题、重大涉林案件查处问题等涉林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疑难事项,由各有关单位向本级林长制工作机构提出,由林长制工作机构召集相关单位集体会商,共同研究解决。
(三)“两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涉林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办理的衔接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将涉林案件线索移至公安机关后,应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开展监督。强化涉林领域非诉执行监督,有关成员单位就涉林行政处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的,可商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促进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涉林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修复。
(四)公益诉讼机制。检察机关加强对有关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并根据实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履行保护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法定职责。林长制工作机构、有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检察建议,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尽快修复。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五)服务保障机制。林长制工作机构、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为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提供调阅、复制执法卷宗、出具专家意见等必要的专业支持、技术协助和工作配合。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涉林案件办理工作。检察机关为林长制工作机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检察机关和林长制工作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应发挥各自优势,采取互派相关领域专家交流授课、互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等方式,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共同提升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业务能力和水平。
(六)联合督办机制。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紧紧围绕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推进林长制重大决策部署和林长制有关规定,对上级交办、转办、督办的重大案件,以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及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列出督办清单,实行联合督办。建立市级以上重大涉林问题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就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保护管理领域存在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不断提升林业治理效能。
(七)协同监督机制。检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成员单位涉林履职行为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林长制工作机构。有关成员单位逾期不回复或整改不力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通报林长制工作机构。林长制工作机构配合检察机关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对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内容。检察机关与有关成员单位在开展相关专项活动、督导检查等工作中,密切配合,相互提供支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林长制工作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调督办,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为协作机制落实提供保障。
(二)创新工作举措。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在重要生态区域建立“林长+检察长”组织体系、检察院在同级林长制工作机构设立生态检察官工作站(室)、检察院与同级林长制工作机构互派人员实践学习、开展联合培训等模式,推行检察长参加同级林长会议、参与巡林巡查等方式,协同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三)强化宣传教育。利用检察开放日、植树节、爱鸟周、安徽湿地日等重要节点,共同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执法普法宣传,积极营造爱绿护绿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推广“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践经验,充分运用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法治宣讲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推进工作机制走深走实、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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