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特殊需要信托是以满足和服务特殊需要人群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一种特别的信托制度安排,具有长期性、特定性和复杂性等综合特征,是近年来源于欧美并逐步被亚洲及更广泛地区认可并推广的受托服务形式。特殊需要人群包括但不限于失能失智老人、患有自闭症或孤独症孩童,以及其他不能有效进行生活自理的特殊群体。随着这类人群的长期护理和照顾需求被社会逐步认知,以及相关统计数据不断完善,针对该类人群服务的制度供给和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单纯依靠财政补贴和社会公益救助的方式难以长效解决供需不平衡问题,只有广泛借助市场的力量,通过商业和受托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供综合解决方案,方为可持续发展的解决之道。
特殊需要信托是服务信托的特别表现形式,符合服务信托的基本制度安排。特殊需要人群作为受益人是信托利益的享有者,受托人须按照委托人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受托服务体现为两方面的核心内容,其一是利用自身专业资产管理能力,管理、分配及处置好用于服务特殊需要的信托财产,其二是选任并与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合作,监督协助对特殊需要人群的照料和护理。在特殊需要信托运行过程中,受托人作为枢纽节点,可以广泛连接到公益组织、监管机构、公证机构、律师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到特殊需要信托实践以助力信托目的实现。
特殊需要信托与法定成年监护制度、持久授权书制度这三种解决方案有何异同?根据《特殊需要信托—财务规划比较研究》一书的相关分析,法定成年监护制度与持久授权书制度这两种传统法律工具有其固有局限,特殊需要信托具有创新性,兼顾了财产安全性和财务可负担性的双重优势,并且通过深入研究美国特殊需要信托成熟运行的典型案例,论证了特殊需要信托推广至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可行性和实操性,阐明了特殊需要信托广泛的制度适用价值和社会服务价值,以及可以同步融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框架的兼容性和普适性。
从当前信托行业的转型需求看,特殊需要信托的研究与实践有助于丰富服务信托的内涵和模式创新,更有针对性地服务社会民生需求痛点和难点。服务信托作为信托本源业务,是我国信托行业深化转型的重要方向,也是可以有效发挥我国信托制度优势的重要体现。
以制度信任为基础,以专业服务为保障,相信随着特殊需要信托的引入和本土化创新,可以有效满足特殊需要人群需求,为信托行业转型带来新发展机遇,通过特别的关爱和服务,为社会民生创造特别的功能价值,助力人民美好生活的实现。
(以上内容摘自《特殊需要信托—财务规划比较研究》译者序。
作者系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航资本、中航信托党委书记、董事长,及中航信托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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