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石河砂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告
为保护县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彻底根治非法盗采砂石资源违法行为,推动全县域“散乱污”企业清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资源及“散乱污”企业清零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或破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开采砂石,不得收购、运输非法开采、非法加工的砂石。
三、对非法开采砂石,运输、收购非法开采砂石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四、严禁侵占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河道桥梁上下游禁采区,如有发现在上述区域内挖沙、采石、动土的从严从重处罚。
五、对在查处非法开采中不配合执法的,在河道、行洪区、库区、尾矿库、山体非法开采的,在承包地、项目区采石挖砂的,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便利的带车人、包车人一律顶格处理,严厉打击。
六、对确属“散乱污”企业、非法盗采砂石资源开采点,未按要求进行关停,并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按扰乱社会秩序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七、对涉及非法采砂、运砂的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非法开采、收购、加工、销售、运输砂石资源等行为以及“散乱污”企业,都有权利进行制止和举报,一经查实,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7199990。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城县依法打击盗采矿石河砂保护生态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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