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汉政权来说带来严重的威胁的是,采用诛除的方式,无论从政治上还是经济上考虑,"民之于徒,甚于伏法”,釆用迁徙进行打击比用诛戮的方式要沉重得多。因为“伏法不过家一人死尔”,而釆取迁徙的方式,既使他们“亡失货财,夺土远移",剥夺了他们大量的地产,又使之“类多灭门,少能还者”,消弭了他们原有的政治势力和影响。
因此笔者认为刘秀对“魁帅”釆取注徙而不诛戮的方式,是不足为怪的。总之,我认为在民变事件的平息过程中武装镇压、分化瓦解的方式都是采用了的,这也更加加深了东汉时期的社会危机,是东汉时期统治动荡不安。可以说,度田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东汉时期中央集权的瓦解。
东汉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阐述
东汉时期,国家刚刚统一,社会秩序还非常紊乱,国家政权还没有得以巩固,特别是地方上的“郡国大姓“和“兵长”都还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的武装力量。因此,如果采用杀戮的办法,只能诛除这些“魁帅“,而丝毫触动不了他们的家属、宾客、土地、财产以及在本地的政治影响和权力。
那么,要从他们手中剥夺众多的土地来达到度田的目的,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同时,杀了这些“魁帅”之后,他们的家属、亲族也决不会就此善罢甘休,而随时都有重新举兵进行叛乱的可能性。
东汉“度田”引发的“民变”事件之后为何注重加强中央集权
民变事件之所以此时形成气候,当主要由以下原因所致:一是地方官吏"不务实核”,引起“聚人遮道啼呼”,因而阻力甚大,进行缓慢。即在八月“案比”之时,尚未完成“检核”任务。二是河南尹张仮等被集中治罪。刘秀之所以在此时杀掉张仮等,目的本在于表示决心,以促使“检核”工作的顺利完成。
但是,张仮等地方官吏,本与地方豪强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代表着豪强地主的利益。 “起坞壁,缮甲兵“的状况尚未改观,他们仍具叛乱 的基础和条件。于是民变事件便就此形成了。面对这种情况,刘秀认真分析了形势,认识到 此事若处理不当,不仅"度田”难以成功,赋役制度得歹到整顿,而且还会适得其反,使初建的东汉政权重新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为迅速平息民变事件,刘秀旋即下令,释除“沈命法”的制约,采用武装平叛和分化瓦解相结合的方式予以镇压。也正因为这样,“自是牛马放牧,邑门不闭”出现了一派太平的景象,为明章之际''号次升平”,奠定了必备的基础和条件。
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结合最大的优势在于不仅可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定更使得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切实推动地方发展,这要求在实际的结合过程中以中央集权为主、地方分权为辅,中央在处理中央政府的相关政务的同时还要对地方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调整地方政府的结构给予一定限度的独立自主权的同时对地方政府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査确保权力行使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就地方发展而言,中央有权对地方的发展进行规划指导有权协调各地方进行发展建设,也可以在地方出现问题时帮助解决就调整地方政府结构而言玄口果地方政府结构不合理,中央有权进行调整。就监督审查地方政府而言,中央在进行监督过程中,一旦发现滥用职权的现象及时地做岀调整处理。
而地方政府主要致力于地方的经济发展在国家政策上服从中央调配在区域治理上可以适度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政权作用。这种中央集权制度在我国古代延续了五千多年。
1.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比进步性、合理性较多
就中国的历史环境和具体条件而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比,进步性、合理性较多。宋元明清时期,中央集权几乎完全取代了地方分权(分割性),主要适合于封建社会后期的中国社会,是为维护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统而服务的。从这种特定性质、目标及消极后果来看,应该是平衡与协调的关系。
在权力分配上,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大或过小,都将破坏权力的正常运转。中央的权力过大,影响地方的建设与发展;地方的权力过大,则威胁中央的统治。就中国古代的国情而言,以中央集权为主体,适当添入地方分权的若干内容,应是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最佳选择。
2.度田制的发展
随着私有土地制度即(名田制度)的出现就为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我们知道,土地一旦成为可以私有的财产,必然促使人们去争夺土地以为私有财产,于是春秋战国之际层出不穷的争地、夺田之事便应运而生了。
各国君主为了奖励有功之人,特别是立军功者,于是以土地赏賜立军功者的制度就相继出现了,土地既然成了私有财产,自然土地的主人可以典卖、转让和岀卖它,于是土地买卖之事也产生了在争田夺地、土地赏赐和土地买卖的过程中。
这种阶级分野一旦发生,极少数私有土地或根本无地的人,就被迫去向拥有大量的私有土地者租种土地以维持生计,拥有大量私有土地者也只有把私有土地变成一种物质力量去迫使无地少地者耕种才能真正获利。于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压迫、剥削关系就制度化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就正安确立起来了。地方豪强获得大量土地形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这就极大的威胁了中央集权。
一直困扰着统治者的另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就是同土地冋题密切相关的农民破产后变为流民、奴隶及依附人口的问题。这就是破坏中央集权的另一个重大问题,与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形成与确立同时发生的,是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产生与发展。
我们知道,地主一旦拥有大量私有土地,就需要有劳动者同他们的土地结合起来,去耕种其土地,然后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封建地租,如果没有劳动者同其土地结合,土地就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对于封建土地所有者来说,不论是封建国家还是私家地主,都以能否控制劳动力作为获得土地的关键。
结语
在宋朝时,在人治的环境下,中央抑制豪强的法规,甚至成为地方官府与兼并者利用的工具。在宋代,有法律规定“凡入务而诉婚田之事者,州县勿得受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农民耕种失时。后“虑富强之家乘时恣横,豪夺贫弱”,又规定“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
地方官吏往往借此纵容豪强兼并,“比年以来, 州县之官务为苟且,往往借令文为说,入务之后一切 不问,遂使贫民横被豪夺者无所伸。这可以看出来,不管各朝各代,地方豪强势力都是威胁统治的一类事物,他们不仅在地方有势力,他们还会勾结中央官员,插手中央政务。
各朝各代的统治者都有心去改善这个方面,但是都无济于事,从东汉到宋朝乃至后来的明清,地方豪强势力都是威胁统治的一个很大的隐患。光武帝采取了让功臣享受优厚待遇,不参与政治的政策,但这并不意味 着东汉对功臣或豪强的宽容与放纵,而只是处置功臣的方式与西汉刘邦的杀戮政策不同而已。
总之,光武帝与他的开国功臣大部分出身平民、郡县小吏,东汉政权并非代表豪强地主利益的“豪族政权”。传统观点认为光武帝“度田”失败的既定前提是错误的。地方势力杀人放火、无恶不作,完全成了为恶一方的黑社会势力。与势力保护伞的角色。
当然,当豪强势力与地方官府之间产生摩擦时,一些精明强干的地方官员也会对其进行镇压。但从整体上看,在东汉这个以地主阶级作为统治主体的专制社会,地方豪强欺凌民众,横行乡里的情况是愈演愈烈的。地方与中央不可避免地也会有矛盾和摩擦。
对于地方官员的打击与镇压,豪强也会极力反抗,有不少地方官豪强终究是无法与官府抗衡的。不管怎么说,地方豪强势力的增加极大的威胁了东汉的中央集权,使东汉的皇权统治被地方势力架空,东汉皇权统治被地方威胁,这对东汉统治造成了隐患,成为东汉灭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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