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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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王晶晶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先试点后推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大趋势应转尽转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要正确理解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政府收入的改革趋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政府收入资源统筹,将所有的政府收入纳入税务部门征收是其中一环,进而形成统一分配政府收入的运行体系。这体现了我国政府收入体系逐步规范,实现了全面深化改革战略构想。也应看到,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衔接。同时,需要两方或多方磨合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尽快提炼相关经验,通过试点以便全国推广。
在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焦建国看来,推动政府非税收入高效有序征管,对于中国现阶段的财政管理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这是由中国特色的财政制度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目标决定的。我们从思想和观念上要重视,更要下定决心。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占比,按2020年当年收入计是14%稍多一点。2019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如果按全部移交完毕计,加上这一块,税务部门征收的收入是全部政府收入的61%。就是说,目前近四成的政府收入不是税务部门征收的。”焦建国表示。
焦建国认为,从要解决的问题看,除了社保费和此次《通知》提到的四项收入,还有一些收入需要逐步移交到税务部门征收。比如,“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103类)—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7款)”下,共设21项,海域使用金收入、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只是其中的3项,处于同一层次、性质相同的其他18项也应移交到税务。
此外,“政府性基金预算”中,非税收入(103类)—政府性基金收入(01款)下共设3项,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还有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2项是同一层次、同一性质,这2项征收权也应移交到税务。
推动政府税收高效有序征管
在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政府收入的趋势下,焦建国认为,我们要像确立财政部门“核心预算机构”的地位一样,确立税务部门“核心征管机构”的地位,切实履行统筹全国全部政府收入的职责。
“这次征管权移交,似乎仅仅是一个具体的工作职责在行政职能部门之间转移的问题。实际上背后有更深层次的问题需要研究。”他表示,推动征管更加高效有序,需要更全面、更深入地思考征管制度背后的法理依据、制度目标和运行逻辑。
在具体实施上,焦建国建议,我们要统筹财政资源、统一财政纪律、规范财政运行,需要收入、支出两端并重,需要完善“核心预算机构”与“核心征管机构”严谨对接、有机运行的体制、规则框架。在这个意义上说,确立税务机关“核心征管机构”是推动政府税收高效有序征管的基本前提。我们是“四本账”复式预算结构,确立税务机关“核心征管机构”地位尤其重要;在目前经济下行大背景下,要减税降费、要“六稳”“六保”、要控制债务风险,多重财政政策目标并行,确立税务机关“核心征管机构”地位又增加了紧迫性。
“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有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等,为强化国有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收益管理,借此次接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契机,建议增设‘国有资源资产收益司’。”焦建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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