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色中国的第一部优待红军法
——红军优待权的确立
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红军战士在服务期间及退伍后、负伤残废后所应享有的各种优越权,牺牲或病故后应享受之抚恤,以及红军家属连带应享有的优待。条例共18条,最末一条为保障红军战士婚姻而设立。
1932年1月27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5次常会讨论通过的,关于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的第9号训令,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对于红军要定出这许多优待条件的理由,检讨了条例颁布后的执行情况,提出了今后的实施办法(共19条)。
1934年2月8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又根据《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以及上述第9号训令,中共中央和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同年1月8日“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及“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之规定,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条例》。该条例共13条,与之配套的法规,有中央人民委员会同日颁布的《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
来源:瑞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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