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以及“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把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和党史学习教育转化为忠诚履职担当行动,武平法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抓起,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彰显司法为民温情。
今年5月20日,武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件被告人范某良一直认为自己遵纪守法,却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刑法近10年,当他站上被告席受审时,已是追悔莫及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节目视频
01
非法持有枪支被入刑
在法庭上,今年55岁的范某良(化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公诉人
本院认为 被告人范某良(化名)
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良(化名)在尚未受到询问
在未采取强制施措时 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
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
属于自首 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良(化名)认罪认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可以从宽处罚 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判处被告范某良(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原来在2012年,被告范某良购买了制枪材料叫人帮他做射钉枪,然而他自己却不知道在没有持枪证的情况下,他的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李满秀
本案被告人在偏远的电站上班
平时晚上就一个人住在那里
他表示有很多的野猫
后来经朋友的提议
他就去五金店买了射钉枪头以及它一些配件
由他人组装成枪支
后面他有用这把枪进行打野猫
(枪)一直放在电站的宿舍里头
后面经群众举报被查获归案
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被告人范某良用来打猎的这个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也就是说,范某良在2012年找人把枪支做好的时候,其行为就已经触犯了刑法。
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李满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范某良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然而像此类案件它也并不是个案,家住永定的邹某也因为枪支的问题触犯了刑法。
02
非法制造枪支也入刑
原来邹某从小生活在偏僻的农村家庭,平时都是靠养殖为生。据他自己说,因为在山区,他们的养殖场经常会被野猪等动物光顾,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还担心自身会遭到野猪的攻击。
邹某(化名)
因为我是搞养殖的 搞放羊
放羊一个不是山上 我跑山上去放羊
(另外)一个野猪有时候也会伤人
我说很多人打这个野猪
我说弄一把(枪)来防卫
就这样,邹某一直想有一把枪,不仅能打猎,还可以防身。2018年5月份,他在猎人的建议下,从网上购买了一把射钉枪。
邹某(化名)
就是我去放羊的时候 看见人家打猎
他就跟我说了一句 我不认识这个人
他说你在网上购买就行了 就能买到
我就这样子买的
射钉枪又称射钉器,由于外形和原理都与手枪相似,故常称为射钉枪。它是利用空包弹、燃气或压缩空气作为动力,将射钉打入建筑体的紧固工具。邹某认为,射钉枪并不能满足打猎和防身的需求,于是他就对该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自制成一米长的以火力为发射动力,加装瞄准器的射钉枪。
邹某(化名)
你这个枪是有什么样的杀伤力
有 因为它这是火药的
距离大概是能打30米左右
随后,邹某就开始利用这把自制的射钉枪从事打猎活动,不想却在一次打猎回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永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目的是用于打猎,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永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邹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武平和永定都属于山区,有不少村民住在偏僻的山村,家中有鸟铳等一些违法枪支也很常见。李法官建议,对这些违禁品一定要依法处理。
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李满秀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制
因为枪支一旦失控
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
给社会增加不安定的因素
所以在此也要呼吁广大群众主动上缴
私藏的非法枪爆物品
并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营造人人远离抵制非法枪爆物品的良好氛围
在此我们也呼吁大家:如果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请及时上缴,以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来源:龙岩电视台公共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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