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2015年11月,马某驾驶着韩某的货车沿郑尧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张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内停驶的陈某驾驶的车辆及平顶山市某公司工作人员崔某驾驶的轿车先后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及乘车人陈某某等人受伤。该事故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马某及平顶山市某公司赔偿陈某、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0.1799万元。
因马某和平顶山市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和陈某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明马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狱,名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平顶山市某公司的营业场所发生变更,原址和新址均无办公人员和实际经营场所,公司名下的车辆也近报废年限。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和陈某某,两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陈某两人同意后,该案于2017年3月2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陈某和陈某某多次向执行人员提供其打听出的被执行人住址和财产线索,但每次经过查询落实后均不具备可执行条件或线索不实。看着申请执行人期盼的眼神和得知每次查找线索结果后失望的神态,执行人员急在心里。为充分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人员对案件分析研判后,转变工作思路,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股东杨某存在抽逃出资情形。根据陈某两人的申请,依法追加股东杨某为被执行人。该案恢复执行后,执行人员立即依法采取措施查封了杨某名下的财产,在法律的震慑下,杨某及时履行了相关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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