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闽侯县人民法院荆溪法庭接过“我为群众办实事——大巡回 大联动”接力棒,近日,法官走进辖区某公交总站巡回开庭审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28日,原告杨某在闽侯甘蔗乘坐公交车,最初站在前门投币处,因公交车到站,乘客从前门下车,杨某往车门方向避让下车乘客时,右手被公交车车门夹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诊断为右手桡骨远端骨折。杨某住院治疗6天,花费医疗费27000多元,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杨某主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金额共计20多万元,因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将涉事公交公司、司机、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通过查阅案卷、诉前调解,法官认为乘坐公交是百姓日常出行方式,该案开展巡回审判有更好的警示教育效果,当即决定将该案庭审开进公交总站。
庭审中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某损失,但认为杨某诉请金额过高,因此,如何明晰各方责任,理清赔偿金额,是案件审理症结所在。
经法庭调查,杨某因往车门处避让下车乘客不慎被车门夹伤,公交车门上也粘贴有禁止站立的提示标语,法官以此为突破口,向杨某释明车门处因乘客上下车需频繁开关门,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杨某同意降低诉请金额。同时向司机、公交公司、保险公司释明各方应尽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消除各方疑虑,最终促成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公交司机履行驾驶职责过程中,让乘客从前门下车,导致杨某因避让下车乘客被车门夹伤,用人单位公交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因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范畴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往车门处避让有被车门夹到的风险,杨某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旁听司机表示,通过观摩庭审,明白了在今后的驾驶过程中,不仅自己要严格遵守路面交通规则,也要引导群众遵守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乘车秩序,避免此类情形再次发生。
旁听群众表示,法官到公交车站开展巡回审判,让我们更直观地接受普法教育,效果很好。今后,乘坐公交出行,我们也会遵守乘车守则,更加注意自身安全。
公交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并提醒车内乘客注意安全,引导乘客有序上下车,切实履行好驾驶职责。大家也应吸取本案教训,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谨遵乘车守则、安全提示,避免在车门处站立,防止开关门时被夹伤,确保乘车安全。
民法典宣传
庭审后,荆溪法庭进一步开展“民法典进企业”活动,通过民法典展板展示、发放宣传册、开展讲座,向员工讲解居住权、见义勇为、高空抛物、离婚冷静期等规定,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不断提高群众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现场法律咨询
活动现场,法官还为员工提供面对面法律咨询服务,耐心细致解答员工们提出的继承、二手房买卖、遗嘱等法律问题,并鼓励员工依法表达诉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闽侯法院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巡回办案优势,因地制宜深入村居、企业等开展巡回审判,让法官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来源:闽侯法院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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