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勤上股份”)于2019年9月作为第三人参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文环球”)、杨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华夏人寿、杨勇、龙文环球均是本公司收购广州龙文事项的业绩承诺人。华夏人寿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8月1日冻结了杨勇持有的本公司82,081,128股,该股份冻结对杨勇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讼请求:1、请求驳回华夏人寿对杨勇的诉讼请求;2、确认华夏人寿与龙文环球、杨勇之间于2015年12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46号),法院判决:①龙文环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华夏人寿业绩补偿款365,297,516.57元,并支付利息(其中95,297,516.57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其中2.7亿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目起至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②驳回华夏人寿的其他诉讼请求;③驳回勤上股份的诉讼请求。根据判决书内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华夏人寿要求杨勇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此结果有利于公司推进业绩承诺补偿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7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年6月10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50号),法院二审判决:①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②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杨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付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中的2.7亿元及利息(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95,297,516.57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其中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其持有的北京龙文环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76.8%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③驳回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根据本次判决结果,无需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但对杨勇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为了保护公司权益,公司已于2019年9月起诉杨勇、华夏人寿及龙文环球等业绩承诺人向公司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事宜,该案已经法院立案受理且公司对前述主体持有的公司相关股份、杨勇及龙文环球的财产进行了保全。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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