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有朋友问我,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什么情况下是不缴的,如果缴纳应该在什么时间缴纳,现就用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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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企业2018年企业收到财政部下拨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100万元,企业在收到的当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并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试问企业对此事项处理有什么涉税风险。
相关政策
先我们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关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我们分两种情况对案例来进行分析
1、假设企业取得资金时未取得资金拨付文件或者是因其他原因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企业应在收到资金当年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在2018年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在2020年记入应纳税所得额,面临缴纳滞纳金风险;
2、假设上述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我们也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企业根据资金拨付文件的规定进行使用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此固定资产在2019年12月投入使用,按照折旧政策2020年应计提折旧9万元,企业在2020年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将100万元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形成资产计提折旧9万元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假设此笔资金企业只使用80万元,剩余20万元至2023年(5年后)一直未使用,未使用20万元也不会缴回财政由企业自行使用,则在2023年企业应将此2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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