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指导性案例的办理

0
分享至

作者: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史济峰 来源:清风苑-务实APP

  清风苑最初找我来讲这门课的时候,我也很忐忑。虽然我们办理的两个案件先后入选了最高检第二十二批和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但我始终觉得我只是一个普通的案件承办人,办理的案件之所以能入选指导性案例,主要还是上级院的推荐,市院条线领导及研究室领导们的不断帮助修改完善,最后也有一定运气成分。所以今天谈不上讲课,就是和大家做一个汇报和交流。

  首先,想要以一篇文章开场,2021年4月8日,“CU检”的文章“”

  ——因为上级重视、层层传导,无论是对干警个人业绩的考核,还是对一个院贡献度的考核,有没有、有几个“案例”成为最重磅的指标,几乎没有之一。

  确实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于是,如何撰写好“案例”成为一门显学。一线的案件承办人不再关心如何提高自己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质量,而是把更多时间投入到去琢磨那些入选“案例”的写法。

  基层院的领导也把注意力更多的放到自己院所收到的案件,到底有没有可能或者机会成为“案例”。尤其是新罪名出现以后,大家撸起袖子开抢“第一案”(常州等地——高空抛物罪)。

  与此同时,我司“案例”本身的特点和评选的过程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并且在评论区也有广大网友的共鸣。

  CU检最后也表达了我们的共同感受:“案例虽好,但不应成为考核指标中最重要的一节”;

  “案例评选,应该发布更清晰的评选标准,以及推出更加透明的评选过程”;

  “比发布案例更重要的是,真正去用好这些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

  不管如何,我觉得作为一个检察官而言,是通过办理案件,将我们的办案方式、观点、理念融入案件,真正“让指导的更具指导性,让典型的更具典型性...”这个才是司法办案的初心。

  刚刚是个楔子接下来是今天正式交流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指导性案例介绍。

  二是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办理。

  三是指导性案例初稿撰写。

  一、指导性案例介绍

  1.意义和特点

  关于指导性案例,高检院有同志归纳,指导性案例是最响亮的检察故事、最生动的检察普法、最鲜活的检察教材、最集中的检察智慧。个人觉得,四个最里面,指导性案例,顾名思义,最突出的还是“指导性”,也就是“检察教材”这个“最”。下面我想通过三个案件的不同案例版本比对,来展现的一下,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省院公告案例之间的区别:

  (1)我们来看同一案例的典型案例版本和指导性案例版本,就会对这个区别有明显的感受。这是我们办理的销售假冒“星巴克”案,该案入选《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也入选最高检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我们来看典型案例的意义,(一)依托机制“四”引导,筑牢证据根基。(二)强化诉讼监督,依法追诉遗漏犯罪。(三)出庭公诉准备充分,有力提升庭审效果。(四)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可以看到,更多的是介绍办案经验、宣传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作用。

  指导性案例的意义:(一)依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上下游人员,应注意结合相关证据准确认定不同环节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三)一体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该说典型案例中其实已经把检察故事、检察普法的基本任务完成了,为什么还要编制指导性案例,更重要的恐怕是拟定“检察教材”,指导性案例的三点分别确立了如何定罪、如何认定主观明知及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融合,可以成为今后办理类案的“范本”。

  此外,从数量上也可以看出指导性案例的“含金量”,当期知产典型案例一共18件,包括了知识产权各个罪名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指导性案例一般每批不超过5件。

  (2)我们来看同一案例的省院公告案例版本和指导性案例版本,也能感受到不同之处。这是我们办理的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入选最高检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同时也入选江苏省检察院2020年第二期公告典型案例。

  我们来看公告典型案例的意义:1.办理涉企案件应注重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2.对存在争议或有较大社会影响、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3.依法引导企业制定刑事合规计划,促进企业做好犯罪风险防控。再来看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1.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2.把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作为悔罪表现和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3.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可以看到,从内容上尤其是其中公告案例的第一、三点基本上已经接近后来的指导性案例的意义了,而且其实公告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的目的比较接近或者说基本一致,就是作为今后办理类案的参考。但是从整个文字和办案规则的提炼上看,公告案例中出现了“刑事合规计划”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而且语句的逻辑上也显然没有那样顺畅、简练,因此指导性案例的规则提炼可以创设新的工作机制,但不能突破现有法律规定。如81号这个案例的第二点意义“2.把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作为悔罪表现和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其实就是在讲企业合规,但从没有出现过合规这个词,因为当时最高检还未全面铺开试点,全国只有6个基层院作为试点,今年3月才正式铺开。

  (3)我们来看同一案例的省院公告案例版本和典型案例版本,也能感受到不同之处。这是我们办理的应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该案入选最高检涉农检察典型案例,同时也入选省检察院2019年第二期公告典型案例。

  我们来看公告典型案例的意义:1.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注重依法贯彻落实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是讲程序上的问题,确立的原则,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认定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2.无法区分被侵吞的款项为公款还是集体资金的情况下,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讲实体上的问题,即证据采信及行为性质认定的原则)。

  再来看最高检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1.准确区分“村务”、“公务”,精准打击基层涉农职务犯罪。2.准确把握监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3.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有效挽回村集体损失。我们也能看出明显区别,公告案例的指导意义就是从程序、实体上来论证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所体现的办案方法;最高检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虽然也在讲性质认定、犯罪数额计算等实体和程序上的做法,但明显侧重点在后半句(精准打击基层涉农职务犯罪、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效挽回村集体损失),两者的画风是不一样的,侧重于宣传检察机关在打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作用。

  从宣传检察工作、讲好检察故事的角度: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公告案例

  从指导办案角度:指导性案例>公告案例>典型案例

  2.流程

  首先,是最高检在年初会发布指导性案例计划(见文档),列明案例主题、负责部门和完成时间。(如最高检今年有12批指导性案例计划,省院也有相应的公告案例计划)

  接下来,具体每批次案例,高检院相关负责部门会发布征集通知(一般在高检院部门网页会有,省院也会转发),比如认罪认罚指导性案例(见文档),高检院一厅于2020年3月下发通知。这个里面,我们还是要加强研读,比如认罪认罚案例里区分了不同的案例类型,特别强调了不起诉和公开听证的案例。

  各市按照要求报送省院相关部门后,部门一般会先进行初选,对其中比较好的,会返回市院、基层院再修改,最后确定报送。如认罪认罚的案例,无锡共报送3件,全省一共征集了49件,省院一部于报送前,组织全省的案例再进行了一遍修改,然后从中选择了包括我们办理的F公司虚开案在内的16件报送高检院。按照省院最新的流程,提交高检院的指导性案例备选案例,要经省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般来说,上检委会的案件,需要承办人去省院检委会汇报,并制作PPT。

  高检院汇总各省的案例后,部门会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初筛,然后就是再修改、调卷(见调卷通知)。如果到这一步,那么恭喜你,接下来就是痛并快乐着的修改环节,从3.0到N.0(这个是我们作为备选案例后的几个大修版本,达到13稿,之前其实已经修改很多了)。然后,部门确定备选案例后,要征求意见,包括高检院研究室、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各省级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见文档),再接下来就是提交案例委员会审议,再然后是最高检检委会,通过后再按照检委会意见修改,最后是新闻发布会发布(见文件)。

  从过程和环节,也能看出为何指导性案例是“皇冠上的明珠”,比如第22批指导性案例是从全国各省报送的320件案例中最终选择了4件。

  二、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办理

  (一)注重积累,厚积薄发

  在2019年之前,省院公告案例都是省院研究室一家在搜集,各地自己上报,省院研究室看着合适稍微建议修改一下,就发了,并且当时也不需要到省院检委会汇报,应该说那个时候的省院公告案例比较好“混”。比如我们办理的施某某合同诈骗案(“两头骗”租车诈骗案),入选省院2017年第3期公告案例。当时的体例更像是《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侧重于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更像是现在的“要旨”只有一小段。那是我们办理案件中第一个入选省院公告案例,从那个时候开始就养成了一个习惯,一个有争议案件办完只要有空就简单的归纳梳理一下,这个其实不难,因为很多证据分析、事实认定、定性等在案件审查报告里面就会有,有些争议焦点也会通过庭审笔录和法院判决书复盘。这个是平时的总结、撰写案例的习惯,注重积累,养成习惯。——办案习惯

  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入选指导性案例,是得益于我院多年打造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案团队,积累了大量知识产权保护办案经验,从2012年开始我院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办案团队,探索“专业化办案、专门法律服务、专家团队支持”三专模式,构建“执法办案+服务平台+课题研究+合力保护”“四位一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近年来共办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5件303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承办人储铭铭在接到公安机关通报时便判断该案是一起疑难复杂案件,从提前介入开始即组建包含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二个条线的办案组,要求办案人员认真履职,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全力打造精品案件。所以,这个办案的经验直觉是一种传承和积累。——团队传承

  (二)提前谋划,有的放矢

  2019年之后,每年年初最高检会发布指导性案例计划,省院也会发布公告案例计划,但最高检、省院典型案例是虽然没有固定计划的,但也往往是有章可循的,比如每年特殊的时间:临近3·15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临近4·26会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临近6·26会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针对年度重点工作,会发布扫黑除恶、保护民营经济等不同主题的典型案例。可见,不管是典型案例、公告案例,还是指导性案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要事先作预判,有准备。

  我们来看一下最近的最高检征集指导性案例的报送范围:1.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2021年3月8日发的“关于报送公民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和涉医犯罪案件典型案例的提示”,报送范围原则上应是2019年以后有确定处理结论或者判决已生效的案例;(我们再来看去年的一个)2.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20年3月23日发的“关于征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指导性案例素材的提示”,报送的案例原则上应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期间内办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难看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征集范围一般是近2年内办结、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今年的案例计划,通过今年现受理的案件对照计划打造明显是会来不及的,而且不确定因素太多,如法院能不能及时判决、就算一审判决了可能会上诉等等。所以,(A)对照高检院、省院编发计划提前部署谋划,将各重点领域案例的办理、撰写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B)将知识产权、涉民营企业等亮点特色工作领域和上级关注的热点领域案件列入重点培育案例范围;(C)提醒员额检察官、部门负责人及时关注可能成为典型案例的案件。(D)抽选骨干人才,通过精心挑选,经历专门培育,将“可能”案件打磨成“精品”案件。

  还是举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个案件,其实最高检2020年的指导性案例计划中并没有保护知识产权主题的案例计划,因为我院办理的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洪立洲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案件(费列罗等巧克力案)在2018年4·26前入选“201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所以我们每年都会挑选并且重点打造一、两个案件,去争取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在2019年我们重点打造了两个案件分别是假冒“星巴克”咖啡案件和假冒“雀巢”咖啡案件,其中假冒“星巴克”案件是在2019年4月1日受理审查起诉,8月22日提起公诉,12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生效。假冒“雀巢”咖啡案件在假冒“星巴克”咖啡案件之前就已经判决生效。之后,到2020年2月最高检开始征集“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时,我们这两个案件都被上级法院看中,最终是名气更大的“星巴克”咖啡案件入选了典型案例。而这批18个典型案例中最终包括“星巴克”咖啡案在内的4个案例(其余3个是上海陈力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山东姚常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浙江金义盈侵犯商业秘密案)还入选了今年2月的最高检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一共只有5个案例,可见,这批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量。

  (三)关注“热点”,创新但不越位

  一是关注“热点”事件。法律毕竟是一门社会学科,是为了解决社会上发生的各类事件,作为检察官也必须关注社会热点事件,“昆山反杀”案就是从热点事件、热点案件,逐步办成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近期跟检察机关相关的热点事件,就是“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在今年2月底涉嫌犯罪的郎某、何某已因诽谤罪被杭州余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于4月30日被判刑。同样的还有南京的“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案”,这两个案件都是最高检今年“公民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的有力竞争者。

  二是关注“热点”政策。关注国家层面发布的各种政策意见,如去年的热点政策,除了严惩涉疫犯罪外,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现下的经济形势,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始终是国家“热点”政策。比如我们办理的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也是涉及抗疫、民营企业保护等“热点”政策,这也是当时入选的一个理由,指导意义里面也包含“1.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营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内容。“星巴克”案件更是如此,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国家战略、中美贸易战,甚至习近平总书记还复信给美国星巴克公司董事会名誉主席,这些都是热点、名牌效应的体现。

  最近大家不知道有没有注意到一个热点,就是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在4月9日,分别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插入批示新闻图片),强调“全面落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而最高检虽然陆续发布过《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2018年11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9年11月)、《关于积极推进“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知》(2020年12月),但从未没有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布过指导性案例,仅在2020年4月8日以“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共同防控网络风险”发布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件中有“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大家可以关注一下,不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身,还有整个灰色产业链,因为近两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种类及产业链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如“贷款诈骗”“杀猪盘诈骗”“冒充客服诈骗”、“刷单诈骗”“保健品诈骗”“虚拟币诈骗”等新类型诈骗层出不穷,还有大量涉及“两卡”“跑分平台”“跑分客”的关联犯罪行为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关联罪名。大家在办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可以重点关注和打造。

  三是关注“热点”业务。每年的最高检、省院各部门的重点工作都是值得关注的,在最高检《“十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中也提出了各项制度探索创新:1.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探索刑事案件羁押听证制度;2.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研究探索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3.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专项鉴定基金、制定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等等。

  但是不管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和制度,绝不能突破法律规定,这里我想举一个反面例子,在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个:江某某盗窃案(江西):该案适用认罪认罚过程中,值班律师因疫情防控期间的客观原因,无法现场或者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进行见证并提供法律帮助,检察官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和合法性,最终法院也判决确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入选理由为:该案补充了《指导意见》第14条、31条规定的不足,对实践中发生的值班律师经通知无法到场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检察机关应当如何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提供了参考。最终,这个案例在案例委员会的时候,有一个教授就直接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践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值班律师在场,该案例明显突破法律规定,不应具有指导性,否则现行法律规定将形同虚设。因此,最终该案例没有入选指导性案例。

  四是关注“热点”领域。涉“三农”“食品药品”“环境资源”“扶贫”“医疗”“科研”“社保”涉及民生民利等社会大众比较关注、舆论比较敏感的领域往往容易出案例,但一般典型案例居多,我就不展开讲了。

  (四)选择案件,重点培育

  检察官在办案中,如果认为案件具有指导性、典型性,就要有意识的去培养,在案件有了处理结论或者判决生效之后,就可以立即撰写案例并报送给研究室一起修改完善,一旦上级有征集相关案例的通知,就可以稍微整理一下,立即上报,比等通知下发后,着急去找有没有符合要求的案件,有符合要求的,还得看承办人有没有空写,初稿写完了说不定已经来不及修改,只能直接报送上去了,这样就很容易错失机会,“明珠暗投”,原本很好的案件没能入选,就像很多时候,我们看到一些典型案例的时候会想这个案件跟我们办的差不多,我们办的比典型案例的效果更好,有这样一个遗憾。具体如何重点培育,我也是结合我们院办理的两个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公告案例,分步骤跟大家交流一下:

  1.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阶段,除了根据公安机关目前侦查情况,引导侦查外,更可以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相结合,比如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那就可以作撤案监督。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0号)、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1号)都是通过撤案监督形成的指导性案例。再如在介入金融犯罪案件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在介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其他关联产业链犯罪线索,都是可以履行立案监督职能的,容易为后续将主案打造成指导性案例加分的。这么做和“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也是契合的。

  我们在办理“星巴克”案件中,就是落实实质化介入机制,打造知识产权全方位司法保护格局。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后,我院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同步审查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点引导公安机关把握侦查方向。办案组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合力,建议公安机关:一方面,对多批次、不同口味的咖啡抽样鉴定,查明是否存在有毒有害食品和伪劣产品可能。另一方面,注重搜集引导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证据,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打下坚实基础。

  2.捕诉阶段

  (1)完成标准动作:准确认定罪名、事实、法定情节(主从犯、自首、立功等)。这是一个指导性案例的必备要求。

  “星巴克”案件的标准动作:

  一是准确认定罪名。我们要求公安机关对照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等的规定,对扣押在案的多批次假冒星巴克速溶咖啡分别抽样鉴定,确定涉案咖啡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罪名,只能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因邓秋城的同案犯未到案,相关证据存在矛盾和不足,经过退查仍不能查明涉案邓秋城销售的咖啡系自行生产还是进口购进(邓秋城很聪明,他既有自己的加工假冒星巴克咖啡的窝点,还为了骗取报关单、进口检验检疫证明,从香港进口购买一些假冒星巴克咖啡并且委托代理公司主动报关,这样他的下游双善公司在境内销售假咖啡就可以向一些大型商超提供报关单等材料,可以证明咖啡是进口的、真实的,顺利进入大型商超销售了。此外,公安由于先抓了邓秋城下线双善公司的人,惊动了邓秋城,等公安赶到广州加工点的时候,没有抓到人,加工窝点只有一些半成品和成品,成品也无法区分是进口买的还是自产的),最后我们只能按照可查明的销售事实认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邓秋城提起公诉。

  二是追加认定犯罪数额。我们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邓秋城销售金额121万元、犯罪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24万元的事实外,就上下家收取、使用货款的银行交易明细、双善公司员工聊天记录(因为双善公司是终端销售出去,有销售员在全国各地,每卖出去一单都会在群里发一张发货单,通知公司负责人发货和收款)等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双善公司以及邓秋城与双善公司负责人甄连连个人账户之间合计600万余元的转账记录、双善公司员工工作微信内涉案咖啡发货单照片120余份后,核对销售单、快递单、汇款记录等证据,对邓秋城销售金额补充认定了172万余元,对双善公司销售金额补充认定了400万余元,犯罪金额都翻倍了。

  三是准确认定单位犯罪。通过审查涉案公司成立时间、实际控制人、合法业务、销售流程、资金流向、人员分工等方面的事实和证据,逐步厘清被告人、涉案公司之间的复杂关系。因百益公司系邓秋城等人为销售假冒咖啡而专门设立,故不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双善食品公司在销售假冒咖啡前便设立,同时还经营合法业务(如饼干、红酒等),非法获利也都投入企业再生产,故认定双善食品公司为单位犯罪。

  (2)完成自选动作:比如有追捕、追诉、立案监督及认罪认罚精准量刑等。

  “星巴克”案件的自选动作:

  综合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追诉业务员。“星巴克”案件案发也是很有意思,是典型的“李鬼”打假,当时双善公司员工魏某发现无锡市场上有假冒他们公司的星巴克咖啡,然后去举报,结果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查发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星巴克咖啡都是假冒的。也正是这样,我们对主观上确实受蒙蔽(因为刚刚我也说了,他们有报关单、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确实有一定欺骗性)的业务员没有追究责任,但我们在审查过程中也发现,业务员张泗泉明知自己销售到外地的星巴克咖啡被当地超市认定为假货而下架、退货,他还去处理下架、退货事宜,之后仍继续销售涉案咖啡,金额达300余万元,因此鉴于公安机关未将张泗泉一并移送,我们书面通知对张泗泉补充移送起诉。

  (3)完成创新动作:创新工作机制、延伸检察职能、公益诉讼等。

  我举我们办理的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创新动作,因为这个案件事实、证据都没有争议,而且上游开票方都已经判决了,也不涉及相关法律监督事项,能入选指导性案例,主要还是依靠创新动作:

  一是单位犯罪中的涉案单位认罪认罚具结书如何签署。犯罪嫌疑单位也是主体,按照刑诉法规定,也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单位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盖章这个是必须的,但需不需要有人签字,谁签字,当时我们争议比较大。我们讨论下来,肯定是需要有人签字了,否则就文书来看就会很奇怪,感觉像是签署的现场只有律师和检察官在场一样。那么谁来签字,如果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那么有些时候有可能案发的时候这个嫌疑人已经离职或者被开除了,我们这个案件就类似,案发的时候F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长已经退休了,等于说不是单位员工了,所以不能让他签。那么能不能让法定代表人签呢,也有问题,有些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挂挂名,根本不在公司工作。最后,我们是让诉讼代表人签字,一方面是和案件无牵连,另一方面他是公司认可的可以代表公司意志的人员。最终,这一点被写入指导性案例。

  二是办案影响评估、公开听证。

  三是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合规。

  四是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衔接。

  “星巴克”案件的创新动作:公益诉讼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双善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注意的问题:一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要慎重:最高检一直强调案件比,要确有必要性、确有成效。二是重要办案工作和流程要注重留痕、但不可造假:走访拍照片、提前介入要留痕,高检院会要求上报卷宗、实体审查。(星巴克案件在发布前夕,高检院要求提供素材视频,幸好我们平时注重留痕,临时补了素材,假咖啡也还在,若有些案件可能就不具备条件了,失去了一个宣传好机会)。三是宣传要适度:一旦被定位为备选案例,则不要外宣。

  3.庭审阶段

  按部就班,确保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被采纳。

  当然,有控辩交锋会加分。

  三、指导性案例初稿的撰写

  我个人觉得首先要正确理解指导性案例的逻辑结构。指导性案例的由关键词、基本案情、要旨、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及相关规定。要旨、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和指导意义是核心。这三者之间是一个“推导”(根据已经做的,经过逻辑推理而得出结论)的关系,从检察履职“推导”(提炼)指导意义,从指导意义“推导”(精炼)要旨。比如,81号案例中我们从检察履职中的“提出检察建议,考察涉罪企业改进合规经营情况”推导出指导意义中的“把建章立制落实合法规范经营要求,作为悔罪表现和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再从这段指导意义推导出要旨中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

  我个人参与指导性案例的一般写作顺序是,第一步讨论基本案情和检察履职;第二步初步确定指导意义要点,也就是大致上要写哪几点意义(一般在两点至三点间,极少情况下只有一点,比如检例83号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四点的也不多,比如检例第67号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第三步搭建检察履职框架,再重点围绕指导意义展开各环节履职情况;第四步提炼指导意义,第五步从指导意义中再提炼要旨和确定关键词,第六步是修改格式和全文校对,一般会全文通读一遍。具体分步看:

  第一步,主要是看看案件有什么特点、难点,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有什么亮点、争议点,哪些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哪些还没有或是不太明确等等,有明确规定的后续就可以简单表述,还没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后续则可以提炼归纳;

  第二步,主要是要确保检察履职围绕意义主线,也就是我们以前写作文的中心思想,比如81号案例,虽然几易其稿,但主线基本没变,无非是认罪认罚不起诉保护民营企业,合规,公开听证,两法衔接等等,当然其中最最核心的,当然是认罪认罚。

  第三步检察履职部分,一是要条理清晰。原则上,检察履职应该按照办案顺序展开,但不是简单的堆砌和罗列。二是要详略得当(初版VS终版)。要学会点到为止、轻轻重重。比如81号案例中不起诉理由,一开始为了论证不起诉合理合法,我们花了比较大的篇幅,这样带来的问题是反而淡化了认罪认罚和涉企案件的特点,所以最后这段(300多个字)被浓缩为“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涉罪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这么短短的一小句(20几个字)。三是要语言平实。指导性案例的语言风格属于法言法语,个人觉得,检察履职主要是要客观,注重的是中性的描述。比如我们办的第81号案例检察履职2“检察机关为全面评估案件的处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查明……”不同于新闻稿、简报等文体。(省院研究室十大不当用语)

  第四步指导意义部分,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合法。比如企业合规是我们这个案例中的亮点特色之一,也是近来专家学者研究讨论的热点,但要注意的是,作为一项域外法的制度,不是当然的在我们国家适用,其实有一个移植或者说本土化的过程。最基本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是否适合直接用“企业合规”这一概念和相关理论,从我们讨论的情况和高检院的意见来说,更多的是把刑事合规,确切的说是“合法规范经营”作为涉案单位认罪认罚的内容之一,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也是从完善公司管理制度的角度出发。其次,是要有时代意义,但也不要人为拔高。比如81号案例中我们加入了服务民营经济,服务“六稳”“六保”的意义,但没有直白的表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而表述的是“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这样语句在任何经济背景下都可以适用。最后,是要能解决实际问题,有可操作性。比如81号案例中,我们加入了两法衔接,也就是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处分有效衔接的具体内容,一方面是提示承办人在办理涉企、涉税案件中不要遗漏这项工作,另一方面是确定了具体的流程和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责。83号案例,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指导意义虽然只有一点,但具有明确的、现实的、可操作的意义。

  第五步提炼要旨,主要就是将指导意义再浓缩精炼。比如,81号案例中刚才说到的“检察机关应当督促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合法规范经营。”

  第六步校对。参见最高检研究室网页-案例指导工作-案例一栏有word版。

  办理指导性案例其实是一个很煎熬的过程,有时候很认真办了、也花了很多心思写好了,报上去就石沉大海了,但我比较喜欢曾国藩的一句话“莫问收获,但问耕耘”,只要大家以“求极致”的心态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便可问心无愧。

  耽误大家1个多小时时间,向大家汇报了我个人和团队在案例办理及写作些许心得,希望能对大家办理、撰写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有所帮助,也衷心的希望能从大家办理的案件中涌现出更多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谢谢大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法律读库
法律读库
最有影响力的法治自媒体之一
7210文章数 41903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强军之路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