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客户向我咨询:他被诈骗了180万,报案后公安已经立案,可是将材料交给公安3个多月了,至今没有任何进展,问我该怎么办?我让他把《立案告知书》发给我看看,他说没有。
类似的咨询遇到很多,大多数情况下,基本可以推定为公安还没有正式立案,是报案人误解了受理和立案的区别。本文就讲一下公安受理案件和立案的区别,以及在遇到不立案时,报案人该如何进行救济。
一、受理和立案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但是,接受并代表已经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还要进行审核,只有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会立案。对于立案,法律有明确规定,原则上不超过3日,重大复杂的也可以延长至30天、60天。因侦查人员办案数量多、任务重,实践中一般都会延长。公安对报案材料审查后,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会立案。
(一)有犯罪事实。即报案人递交的已有材料已经可以说明案件涉嫌刑事犯罪。
(二)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同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才可立案。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属于该单位的管辖范围。
二、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公安还是不立案,该怎么办?
(一)向公安上级机关救济。
1、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二)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三)如果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普通)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由于很多报案人法律知识不足,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识不准确,证据准备不充足,或者根本不构成犯罪,因此往往无法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或者对于公安违法不立案的行为不知如何救济,加上公安一般都比较忙,有时难免存在推诿或不想立案的情形。因此控告常常陷入僵局,当事人非常着急,但是不知道从何处下手,有的一再拖延,错过了最佳时机,即使最终成功立案,很多证据往往被毁坏或隐匿,给公安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也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您遇到无法立案的情形,也可以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虽然律师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能够立案,毕竟最终决定是否立案的是公安机关。但是,律师长期办理相关案件,经验较为丰富,介入后可以指导当事人尽可能地搜集已有证据,在面对违法不立案情形时,及时进行救济,最大化地提高立案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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